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司法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国家运用司法权力,以维护社会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依靠公正司法来加以维护。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为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新旧体制转换所带来的震动和磨擦,和一些腐败现象的滋长,使得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个重要表现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极分化”。这种分化不只是经济上的,还表现在社会话语权上。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其中尤以司法不公和腐败最不为社会所接受。因为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道”自力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在严格区分司法与一般执法活动的基础上,司法具有更高要求的程序性、中立性、专业性,执法是一种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的统一体,而司法是对这一统一体进行判断的过程与经过判断后得出结论,并且这种结论对执法的统一体产生影响的另一统一体。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过程公正,即程序公正。就是司法机关正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秩序、方式和手续来处理案件。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依照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它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程序,因而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和规范内容。二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就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正确运用实体法律规定,解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具体量刑问题,以及对其他案件中当事人间纠纷处理问题。作为公正司法的这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种外在公平与内在公平的有机结合。程序公平合理,运用得当,就能保证当事人外在的公平。具体地说,就是只有严格地执行司法程序,才能保证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纠纷处理公正。而实体公正意味着公正的法律得以正确实施,人民的意志得以体现,正义得以伸张。一般地说,公正的程序通常会得出公正的结果。但两者关系又存在对立的一面。有时结果公正但程序并不符合公正理念的要求;而公正的程序未必总能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社会公正既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实现社会公正?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保障机制,而其核心就在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什么?它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公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任何和谐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世界上也不存在没有矛盾的社会。但是,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公正的司法来解决;有助于树立人们的法治意识。经过公正的司法和各种纠纷的公正解决,能唤起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崇拜,从而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屏障,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矫治来弥补。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分重要。
(一)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现代民主社会必然是法制社会,法律在整个社会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规范的权威,公民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拥护。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社会生活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社会公正,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对其裁决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手段矫正和补救社会不公正的行为,倡导和保障社会公正。
(三)公正司法为构建诚信友爱的社会提供基本法律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但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人身攻击和伤害等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公正的司法通过严肃的法律惩戒将这些行为限制在最小的范围。
(四)维护公正司法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是鼓励人们充分发挥智慧与力量,积极进取的活力。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并不必然鼓励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和公正执法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良性竞争。
(五)司法公正通过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而是拥有一套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机制,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机制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通过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六)维护司法公正将合理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掠夺自然资源,满足利益需要的行为都是以牺牲人类整体利益为代价的,这就需要以公共权力扼制损害自然的行为。公正的司法将使侵害自然的个体和组织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效限制人对自然的侵害。
(七)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保障。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作为保障。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指出:“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近年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稳定。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并且核心关键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公正就是公平和正确的意思,其包括:起诉、调解、审判、劳教、监狱改造等司法环节上的公正。司法人员执法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改革开放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党的威望、国家的威信、司法机关的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执法的情况。公正司法,使法律起到应有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就能得到维护,这是人心所向。法律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大”制定的,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和共同利益。谁违反或践踏了法律,谁就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法律面前一定要人人平等。否则就难以服众,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就是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司法腐败的存在,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使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并危及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三、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发展。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这个“总体要求”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被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其意义重大。同时,党中央还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要正确地、深刻地理解社会公正的内涵,注重以司法公正求证社会公正。
我们的目标是追求真正的社会公正。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公正,是不真实的社会公正。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如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上,抛弃了司法公正,少数人获益,使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人们必然会对整个社会丧失信心。
社会在各阶段必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如地域差异、行业差异、群体差异等。在这些差异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的冲突。那么,如何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并达成社会的和谐呢?答案只能是社会公正。纵观历史,新的社会制度之所以先进于旧的社会制度,就是因为其社会的公正程度较以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也正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所在。求社会公正不能离开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理应包含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任何以牺牲司法公正价值为代价,追求到的所谓“平安无事”,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这也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以“潜规则”与“人治”搭建起来的暂时的“粉饰太平”,都是偷工减料的非法建筑,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所以,判断社会公正要以是否体现司法公正为标准。以司法公正求证的社会公正,才是真实的社会公正。
四、人民法院工作中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实体公正的要旨在于要求审判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和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有误,实体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换言之,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然而,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这样,对于办案的司法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要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限制的,因此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审判机关,应着重提高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能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加强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二是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抓好廉政建设,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规范法官人员的言行举止,使法官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做到整齐划一。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确保法官队伍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健康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增强法院监督力度。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工作主题,首先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二是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三是要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继续做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当前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党中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审判机关,在审判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成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审判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促使审判机关增强审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深层次的审判公开,又是为社会公众监督审判和参与审判决策过程的有效途径,并从制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宣传,可以有效地阻止说情风,抵制关系网,对改善审判机关的审判环境,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审判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规范审判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健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部增强,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公正司法是构建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必须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的精神,在正确认识公正司法的内涵及其重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文/夏昭勇(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