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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辖区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实务评析
作者:马翔  发布时间:2007-12-14 10:47:02 打印 字号: | |
    【摘 要】:今年,市高院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策划书》,明确指出“法院工作的整体推进,关键在队伍素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更是提出了“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新要求。作为干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是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动法官队伍管理迈上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大举措。如何认真总结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与不足,对于深入贯彻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拟就市一中院辖区法官等级评定与管理实务谈些浅见,与大家共勉。
 
【背景介绍】
 
    现行法官等级制度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设专章予以确定的。1997年12月12日,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法官法》的配套措施出台。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严格执行法官等级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
 
【工作特点】
 
    现行法官等级评定与管理工作主要呈现“两多一重”的特点:
    一、规范文件多。法官等级评定与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文件、意见、批复、问题解答及相关规定,数量可观,年份跨度大。经笔者粗略统计,此类文件年份跨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出台的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下发的2006年为止,期间前后经历27年,数量多达近70个。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印的《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必备手册》,其资料收集也只是截止到2003年10月。
    二、审批程序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拟评定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高级法官等级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拟评定为五级法官至一级法官等级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呈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晋升、选升、取消法官等级的上报、审批工作程序适用首评审批程序规定。此外,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市委组织部,高、中级法院党组,区县组织部还要对各自党委(组)管理干部中的法官评定履行审核程序。
    三、工作任务重。以首评法官等级为例,具体工作就包括明确报批对象、组织鉴定、承办材料、审核报批、审批签发、印发通知等等。其中以承办材料工作最为繁重,主要是《评定法官等级审批表》、《首评法官等级人员名册》都要逐一核对、仔细填写,职务职级等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还需要从档案中提取复印。另外,从报送时间来看,基层法院报送时间大致为二周左右,中级法院由于除需完成本院报送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审核基层法院上报材料的工作,整个过程需要20天。因此,从基层法院上报中院审核,再到中级法院报送市高级法院审批(核),前后要用上一个月时间。但如果遇到评定人数相对集中,而经办人员业务又不熟的情况,时间可能会更长。
 
【实务解答】
 
    通过对市一中院辖区基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与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整体是“程序日渐规范,质量稳中有升”。这充分说明,法官等级评定与管理工作开展近十年以来,辖区基层法院在这方面是下了功夫,成绩也是明显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官等级制度体现了人民法官的性质和特点,与行政干部相比,确定了相对严格的呈报、审批制度。这就要求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政工干部要坚持原则、细致负责、确保质量。特别是随着法官等级与审判津贴相挂钩,工作稍有瑕疵,就可能出现“好事办不好”的情况。笔者认为,现行工作中还存在“三类失误”,即政策类失误较集中、技术类失误较普遍和常识类失误较明显”的现象,需要逐一解读和纠正。
    一、政策类失误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晋升原因相混淆。例1:A同志2003年8月评定为二级法官(正科级),2007年6月被任命为基层法院副院长,同时职级晋升为副处级,其变动等级原因应是“晋职晋升”,但有的基层法院还是按照“按期晋升”上报,并将该同志晋升一级法官的时间确定为2007年8月。
    解答:法官由于法律职务的变动,其等级低于新任法律职务编制等级幅度的最低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法律职务编制等级幅度的最低等级。副处级的基层法院副院长,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的最低等级为一级法官,故A同志应当于2007年6月晋职晋升到一级法官。
    例2:B同志2001年12月首评为五级法官(助理审判员,科员级),2003年12月职级晋升为副科级,其变动等级原因应是“晋级晋升”,但也有法院是按照“按期晋升”上报,并将该同志晋升四级法官的时间确定为2004年12月。
解答:法官由于行政职级的变动,其等级低于新任行政职级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标准的最低等级的,应当晋升至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标准的最低等级。副科级法官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标准的最低等级为四级法官,B同志晋升为副科级后,其法官等级低于副科级首次评定法官等级标准的最低等级,故其应当于2003年12月晋级晋升到四级法官。
     (二)时间起算有出入。例3:C同志1997年5月参加工作,副科级任职时间为2005年1月,2006年11月任助理审判员,所在基层法院于2007年9月上报首评审核,将其任现职级时间填写成“满2年”,于是引用“副科级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工作年限满8年”的条款,将其法官等级首评为三级法官。
    解答: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起算时间点应从确定法官职务之日起算,即应从C同志任助理审判员的2006年11月起算,其任现职级时间应填写成“不满2年”,所以根据相关条款,其法官等级只能首评为四级法官。
    例4:D同志2003年9月参加工作,参加工作前的学历为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007年6月任助理审判员。所在基层法院于2007年9月上报首评审核,将其参加工作时间填写成“满4年+4年”,于是引用“科员级工作年限满8年”的条款,将其法官等级首评为四级法官。
    解答:首评时,“参加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填写。工作年限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首次评定时计入工作时间。由于,D同志并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以在首评法官等级时,其4年自学考试时间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故其参加工作时间应填写成“满4年+0年”,法官等级只能首评为五级法官。
    (三)资格认定不全面。例5:E同志首评法官等级,所在基层法院上报的资格认定证明文件中,仅是从职务、职级、学历方面进行了认定,但缺少其通过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经高级法院审核录用的相关审批表。
    解答:首评法官等级认定工作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件:职务、职级批件,学历证书,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市高级法院进人审核批复,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受处分和解除处分的情况等。
    例6:F同志系一级法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所在基层法院未对其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专项证书、是否参加过晋升高级法官培训的情况进行认定,便予以上报审核。
    解答:拟选升高级法官等级的,需对以下情况予以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件:任现职务、职级件(部分需同时报正、副厅级件),现法官等级,本科以上学历证或专项证,其中一级法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的应参加过晋升高级法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例7:G同志现任基层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现法官等级为二级法官,H同志现任基层法院副科级助理审判员,现法官等级为三级法官。其所在法院认为二人均符合正常晋升条件,并分别上报G同志晋升为一级法官和H同志晋升为二级法官。
    解答:基层法院的正科级助理审判员,法官等级上限为二级法官,基层法院的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法官等级上限为三级法官。如果要正常晋升至上一级的法官等级,应待其法律职务晋升为审判员及以上职务后,方可上报审核。主要是现行规定中,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编制等级为: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考虑到直辖市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配备干部的行政职级较高,有的法官其行政职级对应的等级已超出了规定的等级幅度,所以在实务操作中,我们本着“严格遵守,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做如上处理,因此基层法院在上报时不得突破这个上限。
    二、技术类失误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表格填写不准确。例8:时间不准确。I同志的参加工作准确时间应是2001年10月,但上报的审批表中填成2000年11月。
    解答:此类失误出现率均为7|2|。主要是核对不仔细,填写不细心,检查不到位所致。稍加注意,就应可以避免,应给予高度重视。
    例9:姓名不准确。诸如“傅与付”、“ 民与明”、“中与忠”等字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姓名在审批表中是这个字,而在任职文件中却是变成另一个字,甚至在几份文件中姓名均出现不同的别字。
    解答:对于部分干部姓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政工部门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写出关于姓名情况的书面证明,一同上报审核。
    例10:职务不准确。J同志本是新任命的庭长,但变动审批中的法官职务一栏依却是“审判员”,但“任职时间”填成任命为庭长的时间。
    解答:此类失误实为张冠李戴,职务不准确对于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不少困难。
    例11:原因不准确。“变动等级原因”写成“正常”、“正常晋升”、“晋升”,选升高级法官的原因写成“按期晋升”。
    解答:“变动等级原因”,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用语填写:选升、按期晋升、晋职(晋级)晋升等。“正常”、“正常晋升”、“晋升”均属不正确的用语,应予纠正。
    (二)材料内容不规范。例12:部分《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中的“拟变动等级”简写成“X级法官”;“审核单位意见”错写成“情况属实”;“呈报单位意见”略写为“拟晋升”。
解答:这样表述虽不直接影响法官等级评定,但并不规范。规范的“拟变动等级”应填写为“拟晋升为X级法官”,“审核单位意见”文字表述应当为“同意”,“呈报单位意见”文字表述应当说为“拟晋升XXX同志为X级法官”。
    例13:少数基层法院上报的证明文件复印材料上,未盖“政治处章”,或是盖成“院章”。
    解答:法官等级评定中,基层法院上报的职务、职级等复印材料,均应由本院政工部门审核并盖章,这里的盖章是指政治处的鲜章。
    例14:有的《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中字体混乱,大小不一。仿宋体、宋体、黑体、楷体都出现过,三号字、小三号字、四号字也有。
    解答:审批表格式标准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标准执行。题目为黑体小二号,正文应为仿宋体三号字。
    (三)具体操作不一致。例15:有的基层法院上报材料时,只上报纸质材料,而不报送电子版,或是电子材料上报不全。
    解答:本着“准确、高效”工作要求,基层法院在上报材料时,除纸质文件外,还应上报包括请示、名册、法官等级信息在内的电子资料。
    例16:当部分同志属于同一批任职(晋级)时,有的法院只提供一份复印件。或者是同一证明文件中,并未标明出上报人员。
    解答:应按“一人一表一证明件”的要求,以上报人员个体为单位上报证明文件,即每人单独一份证明件,并且在证明件中用显著符号(如红笔勾画)将上报人员姓名、职务、职级、任职时间予以标明。
    三、常识类失误较为明显。
    (一)法律、行政职务误用。例17:如某审判员,被任命为监察室主任后,在《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中的“法律职务”写成“主任”。
    解答:法律职务是指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办理法官等级变动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法律职务的,按较高的法律职务填写,行政职务则不需要填写。如:同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两个职务,则填写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任审判员、政治处副主任两个职务,则只填写审判员。
    (二)人员排序混乱。例18:同一上报法院的请示中,副庭长排在庭长前面,庭长排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前面;或是按照任职、参工时间的先后排序。
     解答:人员排序是有规定的,总体上应按法律职务的高低排序,即按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顺序排位;属于同一法律职务的,原则上按任职先后排序;如同一法律职务的任职时间相同,以任前一职务高低或任职时间先后排序,如仍相同,则按参工时间先后排序,如再相同,以年龄大小排序。
 
【对策分析】
 
     有关法官等级评定工作的文件不可谓不多,规定不可谓不细,为何还会出现上述失误,有的失误甚至是屡纠屡犯。具体政策规定,无庸赘述,笔者意在总结近几年实务工作经验,对存在的失误逐一分析,达到指导工作实践的目的。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目前问题主要出在“吃透精神、下够功夫、定好岗位”三个环节。所以,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文件精神一定要吃透。
      法官等级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包含着国家给予法官的荣誉,现有的政策文件对各级法官等级的评定条件,包括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资格条件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可以说,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直接关系到每个法官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好事办好,政策用足”,成为摆在政工部门前的重要课题。如果对文件理解不清、不深、不透,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精神实质,就会出现“晋升原因相混淆、时间起算有出入、资格认定不全面”之类的失误,就会出现乱开口子、令不行禁不止的情况。
     这就需要每位政工干部务必认真学习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在法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人事政策,严格执行法官等级评定文件,自己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上交,不是自己职级范围的不擅自决定,确保法官等级制度的正确实施。
      二、细致功夫一定要下够。
     为什么在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中,诸如“表格填写不准确、材料内容不规范、具体操作不一致”等失误,会频频出现。归结到一点,就是工作不细心,作风不扎实。
     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笔者粗略统计过,一名法官正常晋升等级涉及到的时间、任职、资历等评定关键点就多达16个,十名法官就有近160个评定关键点需要逐一填写与核对,这还不包括请示与名册的填写,证明文件的查阅与复印等工作。较大的工作量必定要求付出较多的时间,但不意味着要以牺牲细致功夫的代价,来换取所谓的“高效率”,这其实是一种不认真、不负责、不扎实的表现。因为,如果不下够细致功夫,不卯足认真劲头,面对如此众多需要仔细核对与填写的地方,评定工作就有可能会出现瑕疵和错漏,就有可能会付出一倍甚至几倍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对与纠正,很是得不偿失。
      这就需要政工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党组的参谋和助手,把评定工作做深做细,做在前面。特别是针对法官等级评定工作的关键环节,矛盾突出、容易出错的地方,在思想上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到“心要细,该想到的不忘记;眼要尖,该看到的不遗漏;手要勤,该改到的不错过”。
      三、业务岗位一定要定好。
      除了上述主观原因外,笔者认为近年来,部分基层法院政工部门人员变动过于频繁,造成新老人员交接脱节,政工业务培训缺位,后备资源有限,这也是现行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务必加以重视的地方之一。
工作中,笔者在办理基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一旦熟悉此项工作的同志调离,新接手的人员由于疏于培训学习,常常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学边干,这给工作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毕竟,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政策性强,文件纷繁复杂,这需要有个学习、熟悉和积累的过程,没有业务骨干的传、帮、带,新人要想在短时间内理顺思路,推进工作,有相当的难度。
      这就需要我们政工部门在进行人员岗位调整时,注意提早安排,应安排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来做业务交接,组织新进人员系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并及时对历年法官等级评定资料进行清理归档。此外,鉴于政工业务的特殊性,其岗位人员变动不可过于频繁。因为政工业务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队伍建设的整体推进,并不是“急学急用”、“现学现用”就可以马上派上用场的。所以,建议这些岗位的人员如确需调整,应当在其工作至少一年后考虑,这样才可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不致于出现断档、脱节的现象。
 
文/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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