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梁法院对审理的涉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对策。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从调查分析的情况看,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呈四大特征:一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单一。铜梁法院2005年以来受理的109件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民事、执行案件,拖欠工资类案件67件,比例达61|2|,工伤赔偿36件,占33%,其它类型案件只占4%。二是案件争议的表象与实质不一致。如在不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从表面上看是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实质上是拖欠民工工资。三是以群体性纠纷为主,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四是发生纠纷的行业集中。109件涉农民工权益案件中,纠纷发生在建筑行业52件,占总数的48|2|,在民营私有企业打工35件,占总数的32|2|,其它占20%。
目前农民工权益保护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依然严重。从目前社会现象看,对农民工的歧视心态仍然存在,农民工择业受到诸多限制,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实际处于最低层,出现“问题”后,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保护在一些单位特别是用工单位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第二、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中组织化程度低,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无正式组织依托,使他们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不能有效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保护合法权益。加之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向党委、政府上访等方式寻求解决,有的甚至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自残、自杀等)谋取问题的解决。即使劳动争议顺利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的欠缺和配套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在诉讼中获胜的机率也受到影响。
第三、对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存在诸多困难。一是送达难。农民工打工地点、住所不固定,流动性大,通讯手段欠缺,法律文书送达上存在难度。二是查证难。因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在其起诉后多不懂如何取证和举证,致部分证据的毁损灭失,证人难寻,增加了法院查证的难度。三是法律适用难。由于劳动立法不完善,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标准上的不统一。四是执行难。农民工打赢官司但权益得不到兑现或完全兑现的情形大量存在,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
二、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司法回应:构建追求实质公正的能动司法。一是转变“不告不理”观念,强化对农民工的主动服务。通过巡回审判和实地普法等多渠道了解农民工权益纠纷的线索,引导其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给予相关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将纠纷引向法律解决的轨道。二是急事急办,案件审理突出一个“快”字。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依法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推行简易审方式,快审快结,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三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降低诉讼成本。除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外,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可免除申请人担保义务;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因结算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法院可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部分先予执行。四是加大调解力度,尽快兑现农民工权益。构建庭前调与庭审调结合,以庭前调为主,其他诉讼阶段跟进调的全程调解格局,着力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抓住时机组织协调,力促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五是丰富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农民工工资优先兑付”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将传统的执行手段做必要的变通,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破一般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对农民工不利的困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优先保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综合治理:建立多机关协调处置机制。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协调机构,其成员单位应包括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是信息沟通。及时公布成员单位处理涉农民工事务的信息,使各单位共享同一或有牵连的工作的处理信息,保证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二是经验交流。适时总结和推广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成员单位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大、要案协调。对于成员单位受理的需多方配合解决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协调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形成主办单位牵头抓、协办单位配合抓的工作合力。四是服务咨询。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社保、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和咨询,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教育宣传:着力提高农民工综合素养。一是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将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使工会成为农民工权利的维护者,以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