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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状况堪忧
作者:邹金燕  发布时间:2007-11-22 09:29:27 打印 字号: | |
    合川区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离婚案的数量在逐年上升。2004年每年受理830件农村离婚案,2005年每年受理930件离婚案,2006年每年受理978件农村离婚案,2007年1-10月已受理的离婚案就有1000件,其中65|2|的离婚案的一方当事人都是农村留守妇女。
    一、存在的问题
    1. 婚外情上升、第三者插足成为首要问题。
    调查中发现,这类问题是导致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亮起红灯的首要问题。如 云门法庭2004-2007年10月受理离婚案件625例,其中第三者插足或成为第三者的占很大比例,约为40|2|,出现这类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是留守妇女。
   草街镇妇女杨某和丈夫黄某结婚十多年,两人婚后虽偶尔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过纠纷,但经人劝解后相互间尚能相处。2005年9月丈夫外出重庆打工,杨某也来到合川城区当保姆,相互间往来减少,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6年6月,双方都怀疑对方与他人有暖昧关系,回到合川的黄某直奔杨某打工的雇主家对杨某进行抓打,致使杨某软组织挫伤。2006年9月,实在无法忍受的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
    2. 留守妇女负担过重等不和谐造成夫妻关系出现问题。
    同为草街镇妇女梁某与丈夫祖某结婚十载,并生育一子。与农村大多数青壮年一样,祖某也背井离乡,成为农民工中的一份子。城市打工既辛苦钱也少,尽管祖某省吃俭用,寄回家中的钱也并无多少。独自在家的梁某撑起整个家中的活儿,且上有父母下有儿子,生活开销可想而知。自觉在家累死累活的独撑,丈夫在外快活导致心理不平衡的梁某,以致丈夫每次回来时,梁某均要求外出打工,在祖某拒绝后双方便发生吵打,家里的生活用具均被损坏。此后,丈夫也很少回家,双方交往甚少,梁某一做事就觉得心理不平衡,遂于婆婆发生争执。2007年4月,祖某在母亲的挑拨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
   3. 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离婚的也时有发生。
   对于农村留守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上,留守妇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汇镇一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男方打工一回家就和妻子争吵,妻子往往是鼻青脸肿,但由于受害人受“三好面子”这一传统影响,挨了打,而不敢说、不敢讲,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担,有时打得住院了也是自己悄悄的到没有人认识的地方去治,直到打得受不了了,妻子才离开家,双方自此分居4年之久,2007年上半年离婚。
    4. 留守妇女文化层次低经济不能独立导致婚姻失败。
    随着经济的不断开放,外出打工的丈夫也接受了一些新的思想,开放的外部世界冲击着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他们的内心也发生了变化,对家里糟糠之妻产生了嫌弃的心理,认为她们思想保守、外型不够靓丽时尚、文化层次低,成了黄脸婆,看不上她们的言行举止,没有共同语言,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二、产生的原因
    1. 社会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一些人选择到外地打工或发展,由于诸多原因,农村外出打工,夫妇不能同行,造成夫妻常年两地分居,这是导致婚姻不稳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留守妇女很想和丈夫一到外出,但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留下来了。很多男子都是年头出去,年底才回家,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他们需要妻子的关心。而妻子在家里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及家务,还要教育子女,孝敬公婆,生活肯定会遇到诸多困难,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男人的呵护和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感情的“空白期”,一方把握不住自己。结果,丈夫钱挣到了,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包起了“二奶”,带着“小蜜”,忘记了糟糠之妻。
    2. 自身原因。由于我国社会经历文化的沉积,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接受再受教育机会、生产技能掌握程度普遍低于男子,再加上已婚妇女受“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的影响,结婚以后很少注重自身的进步和发展,经济上和精神上都依附于男方,没有经济地位,靠丈夫给钱过日子,一旦离婚则意味着丧失了一切,于是,宁可什么都忍受,宁可当保姆,也不离开男方,过起了奴役般的生活。农村妇女们在家除了干农活,做饭洗衣,闲时就三三两两东家长西家短,或打麻将斗地主娱乐。由于部分妇女的不思进取,再加上夫妻长期分居,感情会随着双方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差距逐步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另外,少数妻子还认为被丈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死要面子,让外人知道了不光彩,致使家庭矛盾越积越深、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3. 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迅猛发展,但是,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禁止性的条款多,处罚性的条款少,对相关部门宏观要求的多,具体责任少。在家庭财产和家庭暴力问题上,受害妇女举证非常艰难。如果一个人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一个人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一个人有了婚外情,法律又是如何制裁?过多的是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人们又用什么办法来约束他呢?
    四、对策及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外出打工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随着男人的外出,留守的女人们的婚姻却亮起红灯,她们孤独地守护着身边的子女和农田,经济地位和精神世界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该怎么办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深思考和大力关注的问题,因为社会的和谐首先就是家庭的和谐。为此我们有这样的建议。
    1. 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积极宣传广大农村那些具有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人和事,同时通过开展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丈夫、好妻子、好婆媳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2. 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在农村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3. 各级组织和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关心留守妇女和并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尤其是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要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留守妇女提供生活、生产、身心健康、法律等方面帮助。结合新农村建设出台相关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培训农村妇女,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同时公安部门要对家庭暴力及时出警并留取相关证据,法院在办理无过错的留守妇女离婚案时,要尽量照顾留守妇女。
    4. 各级妇联组织要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勤劳致富的本领,抛弃那种“小女子”的思想,培养自己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要深入调查研究,探寻影响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因,探索解决她们婚姻家庭问题的新路子、新举措,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要设立相关的机构,为遇到婚姻问题的留守妇女提供能倾诉、能讨教、能寻求帮助的地方,使其尽快摆脱困境,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纠纷发生。
文/邹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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