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这是个非常宽泛的话题。他包括了许多方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所指出的那样,人民法官应当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各种诉讼纠纷,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肖扬院长之所说,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一种高度概括。他把“中立”放在首位,足见其重要性。同时,“中立”也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把“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规定为法官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将其具体规定为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如果从法官的工作特点来做一个阐述,“中立”就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裁判者的身份居中裁判,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这是作为法官的基本要求。
各位法官可能都审理过不少的案件,不知道是否有人曾经自己打过官司的,我想可能很少吧。就让我们试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一看法官。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心理都会比较复杂。他们都急于从法官那里得到关于自己案子的进展情况,他们会做种种的猜测:法官会相信我吗?法官会支持我吗?等等等等。当事人会留意法官的任何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说话的语气和声调的高低。当事人会通过这些细微的差别,作出法官是否中立公正的衡量。这种初步的印象一旦得以形成,再想让他改变就十分困难了,毕竟当事人对法律知识和审理程序往往缺乏了解,他们对司法结果是否公正的判断并非是一种专业性的,而往往是通过法官印象的好坏来感知的。很多情况下,法官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官的印象不好而影响了他对司法公正的信赖。而这种信赖的丧失也正是有的当事人不服从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我们如何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中立呢?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维护和塑造法官应有的中立形象。如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中立形象已经和司法公正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了。当事人心目中的公正裁判往往是依赖于对法官的一种信任。如果法官不再为他所信任,那么他也必然不会信任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这样下去的结果只会导致当事人和法官的严重对立,不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明确了法官中立形象的重要性,接着的问题就是法官该怎样保持中立的形象了?我们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不少的方法,我个人认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深厚的涵养和高度的自制力,是树立法官中立形象的必由之路。在法庭上,法官要做到形象庄重、态度平和,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的态度,让当事人感觉到坐在他面前的,是一名代表着法律威严而且公正的法官。这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就自然而然的得以建立了,这样的结果也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刚才所说的是在审判工作中的形象问题,如果我们就此打住,单纯的认为法官的职业形象只停留在工作中的话,那就显得狭隘了一些。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人员,人们对法官道德的要求更高、更严。法官的职业道德不仅仅局限于工作中,职务以外的行为也同样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职务以外展示法官的公正形象,不是靠某一个人的行为所能达到的,而是通过法官队伍整体的形象来展现的。作一个简单的比较,一个法官好的行为可能会提高一个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但一个不良行为却会动摇许多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而制订的,不完全是自发形成的,这之间必然存在着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落后于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求的现象。所以,把所有的矛盾都归责于法官,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法官行为可以由法官准则来调整,但法官所处的环境却不是由法官准则所能控制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共同来营造一个优良的执法环境。
法官也是凡人,也有亲戚朋友,也有个人好恶,也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他们身边同样有亲情、友情,同样有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矛盾斗争。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倾斜。只有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抵抗外来的影响,始终保持自己的职业品质,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做到法律、纪律、职业道德相互补充,外界约束和自我约束相互联系,才能真正做到公正、中立。
法官只有具备了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拒绝诱惑,做到刚正不阿;才能不偏不倚,做到秉公执法,而这公正的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绝对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日常工作中一点一滴的积累和塑造出来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只有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是保持法官公正形象的根本途径。
文/微言(合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