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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诉复查中不断探索调解新方法
作者:左庆凯  发布时间:2007-11-01 09:22:4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纷止争手段,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本文从调解的概念开始,论证了调解在申诉复查中存在的必要性,进而从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别、条件、制度建立以及方法创新等方面探讨和总结基层法院在申诉复查中探索调解新方法的工作经验。
 
    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注重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也是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功能更为广泛,不仅能够“定纷”,还能够“止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近年来,沙区法院紧密围绕“公正和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在开展申诉复查工作中,注重探索适用调解的方法,以调解促和解息诉,以调解促执行,把调解工作渗透到申诉复查工作的各个层面,较好地化解了一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申诉复查的撤诉和解率有较大提高。
    一、区分适用调解的不同案件类别
    为了发挥和规范调解工作在申诉复查和再审中的作用,沙区法院根据申诉信访工作的不同阶段和情形,确定了适用调解的三个主要类别:一是信访。信访,特别是涉诉信访,往往是当事人对原审实体结果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方法,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程序不了解,不少信访具有申诉性质。立案庭在处理信访过程中运用调解,一方面可以说服部分信访人员,另一方面对一些确实存在不当的案件,可以通过案外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避免申诉与再审案件的增加。在近年来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调解促使信访人自愿罢访息诉。二是申诉复查。申诉复查是启动再审的前期环节,是确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的审查阶段。申诉复查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审查原审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在这一阶段中运用调解手段,可以有效地化解当事人对原审的错误认识,使其服判息诉;也可以弥补一些原审的瑕疵,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还可以以调促执,解决一些执行难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考,在申诉复查阶段,注意运用调解,通过向当事人说明原审的裁判理由,实事求是地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问题解决在申诉阶段。2005年我庭共受理申诉复查案件70件,和解了19件,撤诉和解率达27%;2006年共受理申诉复查案件65件(因在信访中开展调解工作,部分信访案件得以调解解决,未进入申诉复查),和解了18件,撤诉和解率达28%。三是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案件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而引发的。一旦检察建议提出,当事人往往会认为该案原审一定有误,寄予很高的期望,如结果未能进入再审,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会表现强烈,有的可能会转变为申诉信访老户。因此,对这部分当事人进行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有利于解开矛盾的症结。
    二、注意把握适用调解工作的条件
    申诉复查中的调解不同于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它是裁判已生效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促使案件当事人和解息诉的活动。为了规范和搞好申诉复查中的调解工作,除依法应当再审的案件外,我们在探索针对不同案件,着重把握三个条件:一是原审案件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结果的。原审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这些瑕疵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判决理由虽然不准确,但是判决结果与准确理由下的判决是基本一致的。再如,审判程序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小失误而非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失误。在这类情况下,如果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的判决与原审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基本一致的,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我们通过调解,可以使当事人信服地接受原审结果。二是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在情理之中,有调解切入点。诉请合乎情理,是在合乎法理之下的重要常识。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在情理之中,无形中钝化和缓和了与对方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具有良好的认识基础,切入点也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所接受乃至认同,由此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维护稳定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案件经过申诉和申请再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甚至继续尖锐对立,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就有可能激化激化,势必存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隐患。因此,对于申诉和申请再审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我们坚持运用调解手段缓和当事人的矛盾,而不采取简单生硬的驳回,极力促使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积极加强调解制度建设
    为了保障调解工作在申诉复查工作中的运用,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将调解工作在申诉复查工作中的运用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申诉复查之中。为了使申诉复查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区法院参照市高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审查的暂行办法》,结合法院的实际,相继制定了《申诉、申请再审复查听证操作规程》、《申诉、申请再审复查管理实施意见》、《涉诉信访应急预案》等有关制度,将关于申诉复查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归纳,对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逐步形成了申诉复查机制、再审机制、信访接待机制以及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在这些制度中,对调解工作都作出了规定,为申诉复查工作加强调解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还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讲评和经验交流,使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二是以调解为中心,制定了申诉复查案件的工作流程。这个流程有五个环节,即:及时立案,稳定申请人的情绪;调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审查,分析原审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耐心答疑,化解申诉人的的思想疙瘩;就实体处理进行调解,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三是形成了 “四用心”的调解原则。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用耐心,做到百问不厌;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用诚心,诚心诚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平息矛盾用恒心,坚持调解,持之以恒,善始善终;评判是非责任用公心,调解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处理问题客观公正。四是与辖区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联动,共同做好申诉、上访老户的息诉服判工作。
    四、不断探索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申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寻求司法帮助的最后一道途径,当事人因为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思想不通,才会不断地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我们在实施复查的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四种基本方法:一是坚持人性化办案,注重法律释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在众多的申诉复查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比较高的,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在思想和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判决结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而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认真审查案件,准确判断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向申诉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案件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帮助他们解开思想疙瘩,服判息诉。比如徐大伦诉程廷淑夫妻财产分割一案,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徐大伦补偿程廷淑人民币10,000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然而次日,徐大伦感到补偿费较高欲反悔,以对方误导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审判员接到此案后,耐心地向申诉人指出,调解书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财产的分割及补偿,作为成年人的徐大伦应当不可能受误导,不能因为觉得费用较高就随意反悔。审判员耐心的说法说理,做通了徐大伦的思想工作,他当即撤回了再审申请。二是查明事实真相,找准调解切入点,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教育。调解抓住焦点,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使当事人能够清楚明白地接受。比如,罗静申请再审一案,申请人罗静作为案外人,对原告陈铸与被告陈亨荣达成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原被告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将已出售给申诉人的房屋,利用本院作出的调解书抵偿给陈铸,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审查后发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调解书也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罗静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立卷申诉复查的条件,即使有问题也只能通过院长提请院审委会研究是否进入再审。但此时我们并没有推开了事,而是将该案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了立卷复查。从案件的表面上看,案情很简单,陈铸出借11.8万元给陈亨荣,陈亨荣逾期未还,陈铸起诉来院后,双方在审理中调解,达成协议,即陈亨荣将其房屋一幢折价11.8万元抵偿给陈铸。经过一系列调查,我们了解到陈亨荣与陈铸系亲生父子关系,在陈铸很小的时候即抱养给了周定荣夫妇。陈铸现为大学在读学生,其养父母家庭经济情况仅为一般,陈铸如何有现金118,000元借给陈亨荣?承办人抓住这一关键问题,多次走访了陈亨荣的原工作单位、原家庭住址及陈铸就读的大学。在准备好翔实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反复对陈铸进行疏导、教育,并通过其就读的学校协助做思想工作。最终陈铸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促使陈亨荣将购房款退还给了申诉人罗静,罗静撤回再审申请。三是灵活、择机、力促和解。根据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实际状况,有共同调解的基础的,引导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行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则主动提出参考意见,促成双方的调解,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逐个做思想工作。无论原案件是否有问题,是否可能进入再审,对双方当事人均作耐心的说服调解工作,尽量把矛盾缓解在申诉复查阶段,对可能进入再审、申诉人情绪激烈的案件,首先是稳定情绪,从精神上缓解他们内心的压力,为后面的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在处理程袁与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一案中,我们经过复查,发现在原审中因伤残鉴定机构未对程袁四粒牙齿脱落的伤情进行鉴定,而程袁又放弃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致使其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主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因程袁对法律不了解,思想上钻牛角尖,不能接受原审判决,不断向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索要该部分损失赔偿费,甚至采取静坐、闹事、下跪、恐吓等过激手段。而庆铃公司也要求严格按照判决执行,拒不支付判决之外的赔偿金。考虑到程袁身有残疾,经济困难,我院反复耐心地做说服教育的息诉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双方矛盾仍然非常激烈。在一次听证过程中,我们通过做庆铃公司的工作,了解到庆铃公司虽然不同意另行支付牙齿脱落的的赔偿费,但可以考虑为程袁出部分费用,安排他到医院安装假牙。办案人员很重视这一信息,分别进行说服调解。在与程袁的说服工作中,我们着重从程袁在原审中的自行放弃权利及申诉的根本目的着手,让其理解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在最大程度的维护他的利益。在与庆铃公司的说服工作中,我们建议从实事求是及维护生产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请庆铃公司以关心、照顾残疾人的名义出资免费为程袁安装假牙。经过共同做工作,双方均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方案,程袁当即写下了撤诉申请书。四是借助外力调解法。有些案件仅凭法官单枪匹马调解,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坚持走群众路线,允许诉讼主体以外的、熟悉案情的人参与调解。在有些案件中,还要特别注意借助外部力量,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甚至当事人的说情人参与调解,或通过他们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熟悉民情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参与调解。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试行委托专家和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民事纠纷。同时,在调解工作中注重强化申诉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实现申诉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为拓宽调解途径,加强与案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联系沟通,采取召开民事调解工作研讨会等方式,邀请辖区内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有关人士和律师,就如何通过调解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研讨,有利于形成调解的社会合力,建立起“大家出力”参与调解的新模式。
    在申诉复查中大力开展调解工作,是解决当前申诉信访案件量居高不下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虽然立案庭在近年来的信访及申诉复查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节方式,但毕竟还在摸索阶段,调解方式还不多,调解成功率还有待提高,现有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区法院将认真学习借鉴各级法院的先进经验,努力让我们的调解工作取得更新的成果。
 
文/左庆凯(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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