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大足法院龙水法庭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
作者:康忠亮  发布时间:2007-10-30 10:25:25 打印 字号: | |
    龙水镇地处重庆市西部、大足县腹心,是驰名中外的“五金之乡”。该镇幅员面积71平方公里,辖36个村(居)委,是大足的交通枢纽,南距成渝铁路、成渝高速公路15公里,距重庆100公里,北距县城14公里,西距成都280公里,总人口11.3万人,城镇居住人口6.2万人,城区面积6.25平方公里。它拥有西部最大的五金专业市场、全国最大的废金属市场,是全国三大五金产地之一、亚洲最大锶盐生产加工基地,被列为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市“百镇工程”镇、市乡镇企业明星镇、市中心镇。龙水作为经济重镇,近年来的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市一些经济较发达乡镇的普遍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具体而言,派出法庭受理的合同类案件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正是本次对龙水镇合同类案件调查的目的所在。下面通过对近三年来的同期合同纠纷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予以解析。
    一、 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略)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5年1-9月,龙水法庭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11件,2006年的同期受理107件,2007年的同期受理97件。可以看出,近三年来,龙水法庭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减趋势。
    造成此类案件递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分流出一部分案件。龙水镇设有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件中一部分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范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且履行,此类案件就不用争讼至法庭。
    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初见成效。政府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工商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管理,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近年来,龙水镇加大对商户的管理,推行诚信商家等宣传活动,促使有关商家、厂家逐步建立起诚信意识,公平交易,这也减少了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多管齐下,致使案件减少。
    ③公民自身的诚信、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2、借款、买卖、承揽合同案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绝大比重。
    2005年1-9月,占合同类案件前三的分别是:借款合同案件49件,占44.1%;买卖合同案件28,占25.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案件13件,占11.8%。2006年1-9月,占合同类案件前三的是:借款合同案件39件,占36.4%;买卖合同案件36件,占33.6%;承揽合同10件,占9.3%。2007年同期,占合同类案件前三的是:借款合同案件44件,占45.4%;买卖合同案件33件,占34%;承揽合同案件8件,占8.2%。可见,与龙水镇的小五金工业相对应的传统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仍占合同类案件的绝大部分。
    3、调解结案率逐年提高,当事人撤诉占相当比例。
    近三年1-9月份,调解案件的结案率分别为14.4%,16.8%,33%。当事人撤诉案件的比例为22.5%,31.8%,24.7%。导致判决结案率逐年下降,分别为63.1%,51.4%,42.3%。
    上述数据表明近三年来龙水法庭加强了用判决外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加大了诉前和诉讼中的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能够自行和解而撤诉或者法院主持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此举加速了矛盾的化解,使诉讼更经济。也让当事人及时从讼累中解放出来,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
    4、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保全激增。
    我国诚信人文环境的缺失和法院“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当事人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能够予以执行,使当事人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地要求保全银行存款帐户、房地产、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和权益。近三年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保全的占45.5%,52.5%,76.8%。
    (三)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所面临的问题
    1、对简易程序办案理解差异,案件做不到“快审快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实施简易程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进行了规定。但是简易程序案件还是不能做到快审快结。终其原因,在于法官对该规定没有理解吃透或者理解有差异。法官不敢大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导致《简易程序规定》无法得到灵活实行,审判效率大打折扣。
    2、诉讼保全激增导致法庭工作任务增多,困难加大。
    当事人为保障其诉讼目的,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线索,都会及时向法院提供,并急于要求法院及时实施再次甚至是多次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总体工作量中因诉讼保全方面所花费的工作量日益增大。法院在进行实物保全特别是异地实物财产保全时涉及的问题更多,将有可能面临到人为因素,如当事人的不配合甚至故意阻挠,外地法院协助难以到位等等困难。还有在异地实施实物保全措施时应当采取何种有效措施以及如何安全、保值地保管实物等等,使法官难以开展诉讼财产保全。
    二、 建议
    (一)简易程序案件做到求简求快,快审快结。
    在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时,注重抓好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对已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各类民事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合理配置司法审判资源,以简约求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对简易程序案件,该院始终坚持简化办案环节,做到立案审查快、开庭审理快、制作法律文书快、送达快。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对简易案件要求做到:选择案由要准,动用程序要简,审理速度要快,结案效果要好。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审判人员少、案件相对多的状况,大大节省人力物力。  
    (二)继续加强调解工作,做到“调判结合有质量”。
    对已经立案的普通程序案件,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发挥调解办案的功能,尽可能地多做调解工作,坚持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审判思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在庭审过程中,借鉴中医的“望、闻、问、切”的做法,注重掌握纠纷的实质内容,有针对性地多做调解工作。二是在审理案件中,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围绕争议的焦点,引导当事人说真话、举实证,规范庭审,提高庭效率,促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提高当庭调撤率和息诉服判率。
    (三)严格规范诉讼保全各环节。
    首先,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物。当事人提供担保物是为了保障保全措施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因错误的提起诉讼保全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因此严格审查当事人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何提供的担保物。其次,严格规范实物保全特别是异地实物保全的实施。一般情况下,由于法院在进行实物保全特别是异地实物保全时比冻结银行帐户、房屋产权等涉及的问题更多,在进行实物保全时特别是异地实物保全时,首先审判人员应树立自身的生命安全,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敏锐机智处理,有必要时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和公安派出所协助。其次,根据不同实物实施不同的保全措施。在异地扣押实物时实施妥善的保管措施,为确保被保全财物安全,应制作详尽的保全现场笔录,载明财物的品名、规格、数量、成色、价值等等需要注明的各种客观要素,避免出现毁损、贬值、被盗等问题。最后制定诉讼财产保全风险提示制度。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诉讼利益和降低法官职业风险,建议在认真探讨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诉讼财产风险提示制度,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规范,有效地扩大当事人民事诉讼的知情权,彻底落实司法便民和亲民的诉讼理念。
 
文/康忠亮(大足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