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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运行中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亟待重视
作者:何黎  发布时间:2007-10-11 17:01:35 打印 字号: | |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以来,大足法院截止9月底新收案件119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0%,实收诉讼费54.9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71.2%;为困难群众减、缓、免诉讼费14.5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27.6%,减、缓、免诉讼费案件数4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8.6%;上诉案件11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上诉9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9.5%。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逐一细化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还扩大了司法救济的范围,意味着诉讼门槛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的负担,缓解了群众“诉讼难、执行难”的现象,方便群众诉讼,顺应了民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该办法实施后大足法院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各项工作有条不序的进行,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案件数量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按照《办法》的规定,小额财产纠纷案件收费大幅度降低,导致诉讼门槛的降低,一方面方便了普通群众起诉,另一方面更多当事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造成小额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增多了,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办案压力更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严重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是诉讼收费大幅度下降,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成本无法消化。由于受理费交纳标准调整,小标的(一万元以下)财产类案件以及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几种特殊案由的案件诉讼费收费调低;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司法救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导致诉讼费的减少。加上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日常办公、办案经费更加紧缺,正常工作运转十分困难。
    三是民商事案件上诉增多,上诉率大幅度上升。该《办法》第8条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案件一审裁判后,不少当事人抱着试一试或拖延诉讼的心理提出上诉,造成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大幅度上升。
    四是立案阶段案件适用程序不好把握,相应收费难度加大,工作量增大。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案件在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用哪种程序,如果按照简易程序收费,一旦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案件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审理期限就会延长,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是出于多收费用而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来信来访反映或举报,加大了信访和纪检部门的工作量。  
    五是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导致不当诉讼案件增多。这次诉讼收费改革以来,由于诉讼费门槛大大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大大减少,以前驳回起诉的诉讼费按50元标准收取,新办法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些无理诉讼或想拖延执行时间的当事人起诉就更频繁了。新办法还规定撤诉减半交费,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想撤诉,但顾及撤诉仍然要交纳诉讼费,也就选择打完官司,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如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还要减半交费。因此,如此廉价的诉讼费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
    六是法院退还诉讼费“两难”现象明显,法院工作难度加大。在立案阶段如果按照全额收取诉讼费用的话,直接上交县财政的诉讼费无法退给当事人,一旦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驳回起诉,那么法院将要承担起这部分退款。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如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这就存在要退还当事人5元诉讼费,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领取退款的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远远超过领取的退款金额,因此不来领取这笔费用,而法院又无权处理这笔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工作加大了难度。
 
文/何黎(大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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