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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应共塑法院权威
作者:宋勇  发布时间:2007-09-19 09:24:08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是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它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机制,它所实施的调查、传唤、判决等审判行为,尤其是判决,必须具有权威性,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损害,否则,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但当前,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最突出的表现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此外,对人民法院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予协助,当事人甚至律师随意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或依法指定的其他期间不以为意等等。
    造成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不具有应的权威性的原因很多,有国家的法制环境问题,有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也有人民法院自身的问题。就人民法院的自身问题来讲,有法官的业务水平本身不高的问题,有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的问题,但我认为,人民法院之间,互相否定甚至抵毁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权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在这一方面,上级法院的法官否定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但下级法院的法官否定甚至抵毁上级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则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非法的否定,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这不容质疑。但合法的否定,同样在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因为改发案件的程序,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贯彻了“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否定,无疑又在损害人民法院自身的权威。去年,媒体通报重庆市某法院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了40|2|,于是媒体得出结论,人民法院的案件有接近一半是错案。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有一半都是错的,难道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就都是正确的?我们为什么要自觉履行一个错误的判决呢?社会公众往往就是用这种简单的思维,来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
    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是全社会的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是作为人民法院,更是要努力塑造、维护自身的权威,在适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做到慎重改发案件,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只要不是严重不公,枉法裁判,应尽量维护一审判决的权威性。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如果不是一审严重不公,枉法裁判,此时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远比维护个别当事人的全部权益,更具有法律上和社会上的重大意义。如果放弃谦抑性原则,对某一案件的随意改发,虽维护了个别当事人的全部权益,贯彻了“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看似公正,但损害的却是整个法院系统的威信,其后果是整个社会对法院作出的每一个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都产生怀疑,因为一审判决之后,还有二审的改判,二审之后还有再审的再改判,甚至再审之后还再改判。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和社会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随之减弱,这就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二审法官对上诉案件的第一思维应该是,该案能否维持。二审法官只有克服了对一审判决“挑刺”、“必须纠错”的观念后,人民法院的权威才能在社会公众中逐渐真正树立。届时,上诉率将下降,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将提高。
 
文/宋勇(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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