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法院经调研发现,人民法院服务城乡统筹最大的困难在于司法依据的滞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而统筹试验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有所突破,如果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因配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过于突破甚至背离法律,既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更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要看到,先发展、后规范这种急风暴雨式的工作模式缺乏整体性、有序性和连续性,不利于城乡统筹的长效发展。
为此,沙区法院建议,在统筹初期应首先抓好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尽可能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约束、促进城乡统筹依法、有序、有效推进。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法院参与制定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贡献司法智慧。当前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城乡人口“同命不同价”、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就业保障、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等问题,已经出现在司法实践之中。这些问题涉及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都是城乡统筹过程中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深入调研纠纷的成因、现状及对策,并将调研成果及时反馈给党委、政府,以资决策参考。
二是市高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意见,统一司法尺度。城乡统筹是一个全新课题,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理解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各个中、基层法院在理解、执行这些规章、政策的时候容易产生司法尺度的混乱。市高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既有利于法规、规章和政令的统一与畅通,也有利于司法裁判得到相应的尊重与执行。
三是积极争取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提高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在民商事领域,地方性法规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刑事审判领域,地方性法规更是无所作为。争取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亦有先例,如广东、福建、海南、深圳等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得到全国人大的授权。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立法,其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度的变通与突破,既能适应探索城乡统筹试验区的需要,也可以为国家正式立法积累经验。
沙区法院同时建议,人民法院服务城乡统筹应当处理好“主动服务”与“被动服务”的关系。在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提出司法建议、出台指导意见、抓好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同时,对某些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社会效果暂时难以判断的案件,应当采用暂缓立案、暂缓审理、暂缓判决等相对被动的方式,为探索试验留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支持城乡统筹建设。
文/张邓蓉(沙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