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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理念 强化审判职能
作者:龙淼  发布时间:2007-08-08 15:26:38 打印 字号: | |
――以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为视角   
    直辖十周年之际,重庆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旨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构建市民与农民和谐相处的新型社会。实验区的设立不仅为重庆破解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也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注入了新的活力。重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我市地方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是促进和保障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和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是时代赋予重庆各级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也是当前重庆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创新司法理念、强化审判职能,为重庆城乡统筹发展事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实际、认清形势,理清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基本思路
    长期以来,特别是自直辖挂牌以来,我市市区高速进步与农村发展滞后并存,这不仅违背历史规律,而且也与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相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我市农业与工业、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统筹,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交流壁垒,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共同繁荣。结合我市产业状况呈现明显的东北现象、城乡现状具典型的西部特征的市情,解决“三农”问题无疑是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重庆要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实施城乡统筹发展配套措施,关键取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程度。因此,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在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实施相关配套改革之前,务必认清这一发展形势和重要途径,树立以“三农”司法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基本思路。
    在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实施过程中,广大农业劳动力将不断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向城市转移。城市较农村于法律上而言,是法律实践和需求更加密集区域。农民向城市迁徙、进而融入城市,这一过程势必形成我市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局面。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牢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针,要坚持以解决好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着力点,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兼顾农民长远利益和农村持续发展的关系,围绕群众关注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健全“诉讼指南”、“司法救助”、“判后释明”等制度,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还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同时兼顾司法目的的实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倾向。法官应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加大“辩法析理”和诉讼调解力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纠争,实现平衡利益冲突、社会各方面满意的司法目的。
 
    二、创新司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实验区的设立,是我市继直辖挂牌之后第二次快速发展契机,在把握发展机遇、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环境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创新司法理念,增强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意识。司法理念的创新、司法服务意识的增强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理念之创新
    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使命。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是经济发展司法服务理念在我市司法实践上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是经济建设这一工作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这一新时代使命在司法观念上的深刻反映。按照以“三农”司法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统筹发展服务的基本思路,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增强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与法院工作的关系,牢牢抓住“审判和执行”这一法院工作主业,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二)构建和谐理念之创新
    城乡统筹发展一定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起来,而构建和谐社会又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大力参与。构建和谐理念之创新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把“强化调解、促进和谐”作为办案的第一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司法的第一目标,把“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作为工作的第一追求,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便民利民理念之创新
    便民利民是法院工作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便民利民理念之创新,就是要坚持法院工作始终立足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环境、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等实际完善并强化“假日法庭”、“巡回收案、就地办案”等行之有效的诉讼便民措施,建立完善以人民法庭为核心、以巡回审判站为主干、以便民诉讼联系点为支撑的三位一体的辐射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使基层群众得到及时有力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救助。
 
    三、强化审判职能,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城乡统筹发展为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强化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提供了广阔舞台和新的发展契机。人民法院要顺时应势,立足审判实践,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加大诉讼便民力度,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
    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众多富余农业劳动力将进入城镇和市区,这一迁移群体必然产生更多的法律需求;同时,随着城乡建设规划的一体化、农村土地制度深度改革的推进,涉农纠纷也将日益增多。为此,各级人民法院除了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人身关系、相邻关系、财产权属等纠纷案件,维护农村和谐生活秩序、促进乡风文明之外;还应重点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进城农民群体合法权益;还应依法审理好农村医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纠纷,促进我市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便民措施,拓宽司法服务领域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立案机制,积极推行“巡回收案、就地办案”,提高立案机制服务群众的效能。对简易民事案件要做到当即立案、立即调解、当即审理、立即判决、立即送达、当即执行,提高诉讼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巡回审理力度,创新“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形式,畅通便民诉讼无障碍通道;要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一律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建立民调网络,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实现司法救助在乡村一级的无缝覆盖。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司法机构,承担着审判处理大量民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和综合治理、协调城乡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的重大使命。在当前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对于妥善化解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维护和促进城乡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龙淼(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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