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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情况分析
作者:揭志强  发布时间:2007-07-16 10:17:17 打印 字号: | |
    婚姻是家庭的载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因此,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对合川法院2002年至2007年5月的婚姻家庭案件进行综合分析,试图描绘当前社会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趋势及动态。本文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统计、抽样、与主办法官交流及走访个别当事人。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以及数据统计的差漏,本文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此予以说明。
    一、   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婚姻家庭案件类型繁多,离婚案件仍占绝对多数。
    表一:2002-2007年度各类婚姻家庭案件诉讼标的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1-5月
诉讼标的
(万元)
138.6
123.8
166.4
124.9
267.6
100.4
    注: 2007年1-5月新收各类婚姻家庭案件诉讼标的为100.4万元。此类案件的标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普遍增加,诉讼标的增大将成为必然。
    表二:2002-2007年度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数量及比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1-5月
受案数量
828
988
1048
1155
1231
623
结案数量
702
849
904
1003
1078
549
结案率
84.78|2|
85.93|2|
86.26|2|
86.84|2|
87.57|2|
87.96|2|
    注: 2007年1-5月新收各类婚姻家庭案件623件,结案549件,结案率为87.96|2|。从该表可看出,结案率逐年上升。
    表三:2002-2007离婚案件占所有婚姻家庭案件的比例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1-5月
离婚案件数量
702
848
908
1011
1086
556
婚姻家庭性质类案件
828
988
1048
1155
1231
623
离婚案件所占的比例
84.78|2|
85.83|2|
86.64|2|
87.53|2|
88.22|2|
89.24|2|
     经统计,婚姻家庭案件涉及面广,主要包括离婚、追索“三养”费(抚养、扶养、赡养)、变更监护权、解除收养关系、确认生父母、继承、析产、无效婚姻的确认等传统受案领域。此外,表三显示,离婚案件仍然是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重头戏。有鉴于此,本文着重选择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2、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表二可以看出:我法院2002年至今受理的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均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更加追求高质量的感情生活;但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会造成离异子女的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关注。
    3女方提出离婚的占多数。
    在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离婚的占大多数。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女方起诉离婚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妇女的法制意识增强,自觉寻求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说明妇女不再处于被动忍耐的处境,勇于追求理想的生活;再一方面说明女方对婚姻的变化不再害怕,比对方更多的掌握了“主动权”。
    4、离婚夫妻的婚龄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在审结的离婚案件中,结婚时间短的较多,其中婚龄十年以内的,占80|2|以上。其中婚龄最短的仅几个月,有的甚至领了结婚证后,根本就没共同生活过,就闹上法庭。与婚龄短相应的离婚案中,男、女双方年龄也较轻,大多在22至40岁之间。老年人离婚的较少,但比以往也有所增加。
    二、对婚姻家庭案件的成因分析
    1、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家庭矛盾类型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类型,统计显示,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占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围绕争夺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产生的矛盾开始凸现。
另外家庭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之间的财产构成上,除了住房、汽车、门市等实物外,还出现了公司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分割。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杜某诉严某离婚一案,就涉及上千万的公司股权。家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要求法官不但对《婚姻法》、《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深入透彻的研究,还必须谙熟《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
    2离婚原因多样化。
    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这里面既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更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
    首先是性格不和。从诉状可以看出,离婚时原告方往往称双方性格不和要求离婚。我们抽样选取的判决文书,也多数表述为“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和,根据走访部分当事人,主要指男、女双方家庭生活习惯不同,或者男方干涉女方的社会活动。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其次是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父母逼婚、以及“闪婚”风气,使得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为分手埋下隐患。2007(合法民初)字第1239号案件中,原被告从结婚到诉讼仅仅2个月;而在2006(合法民初)字第1099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登记后根本就没同居过。
    第三,一方出现外遇。离婚案中一方往往猜疑他方有外遇。在2007(合法民初)字第1300号案中,被告陕某竟然跟原告李某的妹妹私奔,导致李某含恨提出离婚。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害方通常举不出充足的证据,被告又鲜有承认,损害赔偿也就难以实现。
    第四,现代人缺乏家庭责任感,过于注重自我,是造成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之一。
    第五,一方有不良习惯。不良习惯主要是好逸恶劳、赌博。相当一部分案件,女方诉称男方不参加工作,不承担家庭义务,还经常参与赌博,且负债累累。巴渝地区搓麻将、斗地主风盛,有些地方演变成赌博,往往输了钱,也输了家庭。此外,还有个别吸毒的。如2007(合法民初)字第1300号案中的杨某沉迷毒品,在其第3次被强戒劳教的时候,女方付某无奈提出离婚。
    第六,其他原因。在我院近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离婚原因还有家庭暴力、买卖婚姻、以套取钱财为目的的骗婚等。有些丈夫脾气暴燥,一言不和即拳脚相加,2007(合法民初)字第53号案的被告甚至把原告打成轻伤而受到刑罚。我院辖区的部分农村,仍有买卖婚姻存在。较典型的是男方条件较差,就花一笔钱娶个外地女子。外地女子在婚后看到男方生活较苦,就不愿与男方继续生活,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从此音信全无。更有甚者,我院2007第493号一案中,女方拿着假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与男方登记,婚后第8天便携款溜之大吉。总之,离婚案件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折射出人与社会的林林总总。
 
文/揭志强(合川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