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学习、考察有感
“第16期地厅级党外领导干部赴港专题研究班”学员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李生龙
(2007年6月20日)
按照中央统战部的统一安排,我们一行来自全国各地的28名学员,于6月1日至4日在广州接受了赴港前的短暂培训之后,在中央统战部和中央组织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率领下,于6月5日至18日在香港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考察。在港期间,在香港中华总商会和香港培华教育基金常务委员会的精心安排、组织下,我们共听取了“香港经济发展与竞争优势”、“一国两制与基本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及与内地法律制度比较”等16个专题讲座,对香港立法会、香港廉政公署、薄扶林职业训练中心等11个部门进行了考察,还与香港工商界人士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学习、考察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获益良多。我们感到,该期专题研究班作为一个充满凝聚力的团队,大家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学习内容方面,课程设置合理,教学与考察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兼容性强,质量很高,使我们真正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进一步加深了对香港的认识和了解,增长了见识和才干。我们相信,此次学习、考察必将转化为努力奋进的动力,激励我们回到工作岗位后更加不遗余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霍震寰先生(前排左四)与研究班学员合影(后排左五为本文作者)
此次赴港学习、考察,我侧重于关注香港的法律制度。香港的法律由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组成。其法律制度秉承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其定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港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香港的司法机构主要指法院。香港的法院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司法机构负责全港的司法工作,聆讯所有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根据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执行司法职务时,完全不受政府和立法机构影响。一直以来,香港严格依循这项原则。政府行使管治权力时,必须依法而行。行政长官、公务员或警务人员除非已获法律赋予之采取行动的权力,否则不能行使任何权力。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由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以维护法治和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制定新法例的机构,也不能违反人权,或者违反历来由法院确立的司法原则。香港的律政司司长负责检控事务,也就是说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以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案的侦查,此项工作是警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职责。在这些执法机关侦查终结后,律政司司长便审查有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足以提出刑事指控。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其决定检控时不受政府的影响,其职责就是全力维护法治和公众利益。《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予以保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构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构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即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并且严格遵循“宁纵不枉”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准则。在这一理念和准则的约束下,其刑事诉讼贯彻严格的证据要求,定罪证据必须达到真正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释放,即为永久性释放,之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得就同一宗事实再予以追究。此乃香港依归普通法所衍生的一项重要原则,亦为与中国内地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
众所周知,今天的香港早已成为世界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三中心”的形成,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无可辩驳的是,良好的法治环境应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的法律制度,能为香港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够充分满足香港经济发展的各种司法需求。以香港的金融业为例,大量的国际资本为什么选择涌入香港?仔细考量,这不能不说与香港良好的法治环境密不可分。反观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以后,上海的金融业发展也很快,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规模经济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上海要成为一个金融中心并不难,但要建设一个经得起多种考验、能够为国际资本所认可的国际金融中心市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作保障是不可行的。法律、金融制度上的优劣,对短期资本影响不大,对长期资本流动将产生影响,经济增长一旦出现停滞,短期资本回报率下降,长期资本又缺乏制度保障,就有可能导致资本规模性外移,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所以我认为,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市场综合良性运作,加之健全的金融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共同铸就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或者说独特的法治环境确保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牢固地位。
综上所述,对香港的法律制度可以作如下简要归纳:一是秉承法治精神,二是奉行司法独立,三是注重人权保障,四是服务经济发展。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法律制度都牵涉太多的内容、太多的利益、太多的争议。正如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最近谈及香港回归10年法治历程时所言,虽然10年来法律争议不可避免,但是法治与司法独立已成为香港社会的基石,法庭也充分保障港人的自由和权利,“在稳固基础上,任何风浪都不会摧毁法治及司法独立”。李国能还表示,不管香港如何变幻,也不管政治制度如何更改,他坚信大家维护法治的责任始终不变。
古人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回归祖国已经10年,其经济社会的诸多元素已与中国内地融为一体,由此说明对其制 度架构中的一些合理内核予以科学吸纳,实为明智之举。就法律制度而言,因体制不同,除却“司法独立”的模式绝不能轻易吸纳、借鉴之外,其余诸如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服务经济等现代司法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妨适度学习借鉴,这对于推动中国内地的法治建设,无疑大有裨益。
法谚有云:“一个遵守规则的社会,就是天堂。”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一个按照规则治理且人人都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法治的基础)的社会,就会和谐。香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严格按照规则管理社会各项事业,作为回应,市民也普遍遵守规则,因而香港社会呈现多元化的和谐。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香港的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和政府对教育、医疗、住房等“半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市民对政府的信任、支持等诸多社会生活层面,得到深刻的感触和体会,并从中受到启迪。正如香港特首曾荫权先生在香港回归10周年之际,深有感触地说,特区政府强政励志、依法治港、造福于民的施政理念顺应民意,深得民心,赢得了港人的广泛支持与合作,因此“这10年是好好的成长,我觉得我们现在的竞争力更强了!”
“水尝无华,相荡乃生涟漪;石本无火,相激乃发灵光。”学习自会荡起涟漪,借鉴亦能激发灵光。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毕竟选择的是不同体制下的发展路径,学习、借鉴绝不等于照套照搬,而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吸纳,不断探索、完善与创新。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冷静、全面地看香港,辩证、客观地看待香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针对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这才是我们真正努力的方向。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10年来,“一国两制”从科学构想变成了生动的现实。今天,香港经济增长强劲,民生不断改善,社会日臻和谐,市民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高度信任,国家民族观念不断增强。这充分说明,“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同志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也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其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我们的祖国才能走向繁荣富强。
通过对香港的学习、考察,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不但是革命时期的法宝,而且也是新时期新阶段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宝。实践证明,统一战线的广泛性、代表性、包容性在香港回归及“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无可替代的作用,毋庸置疑。我自己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中的一员,义不容辞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旗帜,为党的光辉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需要。坚信通过我们共同不懈的努力,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一定能够实现!
香港宝峰国际金融集团主席吴连烽先生为作者颁发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