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 赵 青[①]
【摘 要】:为促进我国商标品牌保护,本文从我国商标频遭抢注的品牌保护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了导致商标频遭抢注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企业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品牌保护制度本身以及抢注者受利益的驱动,认为保护商标免遭抢注的对策和措施在于:1)增强品牌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2)进行防御性注册;3)重视国际注册;4)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最后阐释了商标抢注的救济。
【关键词】:品牌保护;商标抢注;现状;原因;对策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无形资产,自然成为被侵犯的对象之一。商标抢注是诸多侵犯商标专用权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商标抢注一般是指将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或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抢注未注册的商标。2、将在A国注册的商标利用地域性特征抢先在B国或其它地域注册。[②]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品牌保护中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显,然而我国企业商标保护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商标频遭抢注,鉴于此,本文阐述了我国商标抢注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商标陷入频遭抢注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标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品牌商标保护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商标抢注现状及危害
近年来,中国企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频发生,“被抢注清单”令人触目惊心。2003年初,联想集团启动新商标“lenovo”,就是因为“Legend”商标此前在很多国家就已被抢注,联想商标在美国注册的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我国老牌中药店“同仁堂”的中药制品畅销海内外,但进不了日本市场,因为“同仁堂”商标已于1983年被日本一家经营食品饮料的企业注册。还有如“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包括拉芳、六神、舒蕾、雕牌、雅芳、大宝、小护士、满婷、立白、采诗等在内的13件家喻户晓的知名日化商标已经在香港遭到抢注。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中约有15|2|遇到已被抢注的尴尬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北京集佳商标事务所律师李雷曾指出,“中国内地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这种情况至少将持续五年。”
知名商标一旦被抢注,可能产生两大恶果:一是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产品在销往当地时会出现障碍,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只能另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抢注的公司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来的知名商标,大摇大摆地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开拓空间,扰乱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销售秩序,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利益。
二、商标抢注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对品牌保护缺乏可预见性和全球视野。刘凤军教授曾指出:“中国品牌频频被抢注,与中国企业的重产品,轻品牌观念不无关系。或者说中国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大多数还处于保护产品的商标阶段。”我国企业其商标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甚至不懂商标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①商标未注册。商标创设出来后,企业应及时申请注册。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刘文斌指出:“企业要拥有自己的品牌,首先应寻求法律的全面保护,构建属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而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注册是品牌国际化的通行证。如果没有这张通行证,所有为品牌而做出的努力都是为他人作嫁衣。”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对新设计的商标不是及时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而是迫不及待地投入使用、推广。然而中国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而不是像美国等少数国家那样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因此,往往有的企业在投入数百万广告费推广未经注册的自主商标品牌后,却因自己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不得不“饮恨”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即使再投入巨资去抗辩、申请注册商标撤销裁定也往往枉然。②商标注册范围狭小。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习惯只在自己现有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而且选择小类,忽视了企业未来对连接或类似领域业务的可能发展,没有未雨绸缪地在大项或相关类别或更多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这会留下自己商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大类或小类)上抢注的潜在风险。③不注重国际注册。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总量仅相当于一个大型跨国集团的全球注册商标总量。这无疑不能适应中国入世、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如果我们想要走出国门,参与世界性的竞争,就必须要在相关的贸易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否则就有被“封锁”在国内的危险。[③]④缺乏对国内外市场的监测。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又未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海内外市场实时监控,未及时收集侵权信息,对方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撤销的难度及费用将可想而知,企业要夺回商标权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如去年的“五粮液”商标在韩国遭抢注案,中方商标权人正是由于及时的市场监测最终取得胜利。2003年2月14日,代理“五粮液”商标的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韩国监控方突然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商标的汉语“WULIANGYE”抢注商标,该“WULIANGYE”商标的公告时间是1月23日,根据韩国商标法,如无他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将在30天后对该商标发布授权公告。如果仅剩9天的异议期被错过,“五粮液”要想成功维权,将会困难重重。
(二) 制度性原因
1、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其地域性,经一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有权被限定在该国或该地区的领域内,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此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商标立法中都规定了注册取得制度,而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即以申请日期为依据,受理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在后申请人的申请。对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申请者可以排斥在后申请者获得注册。申请注册是能产生商标权的惟一法律事实,而在先使用并不能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商标使用者即使很早就使用某一商标,但如果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也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对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对商标权的取得有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这种制度下,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商标抢注事件屡屡发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三)抢注者利益的驱动
海外企业大肆抢注我国商标的目的:一是借此牟利,由于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商品,抢注者获得商标的注册后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坐享其成,获取高利。如我国的芭蕾系列化妆品畅销日本、东南亚,一位外商以300美元在这些地区获得了注册,致使我国厂商的该商标产品不能大批量出口,最后我方只得以20万美元买回了该产品的商标权;二是阻止中国内地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进军该国市场。通过抢注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④]像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博西公司抢注海信的著名商标事件,不排除他们担心海信成为其在德国的竞争对手而设置的障碍。在博西公司把HiSense商标进行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际注册之后,不仅使海信在法国、保加利亚、西班牙等国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而且其在整个欧盟地区内的商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⑤]
三、商标抢注的对策
(一)增强品牌商标保护的意识,及时注册商标。
利用注册商标保护品牌,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商标一经注册,企业经营者就因此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及继承权等权力,经营者的品牌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应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切不可等到产品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以后再注册,以免遭抢注,使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被别人合法地使用。企业应在商标创设出来后、正式公开前,特别应在投入使用、推广之前要做好保密,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争取在先权。北京2008年奥组委对福娃系列的注册保护就是一个成功案例。奥组委在2005年l1月l1日晚公开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系列之前对吉祥物的形象设计绝对保密,并且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了注册保护。
(二)进行防御性注册
注册防御性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以防他人利用自己声誉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采用自己的商标。国内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构筑防御性商标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性注册,以免受侵害。以“娃哈哈”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保护便是一成功案例,娃哈哈集团除在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同时,还将易与“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
(三)重视国际注册。
经济全球化时代,市场已突破了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实现了国内竞争国际化、市场竞争全球化。品牌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而其中的第一步则是商标的国际注册,因为商标权的保护是以国家为界限的。我国产品欲扬名世界,必须注重商标注册区域的广泛性,增强国际注册意识,实施商标国际注册。如神龙公司的富康品牌,不仅申请注册了国内商标专用权,还在香港、台湾地区和东南亚的缅甸、泰国、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依法办理了国际注册申请,使神龙公司享有跨地区、跨国界的驰名商标。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于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可以《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2)商标逐一国家注册。对于不能通过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委托申请注册。
(四)加强对海内外市场的监测。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也可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海内外市场实时监控,及时收集侵权信息,而及时制定应对抢注的措施。
(五)积极应对商标抢注
良好的预防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遭抢注的危险,但如果抢注还是发生了,积极稳妥应对抢注是国内企业商标跨国保护策略的关键。据报载,我国品牌在国外申请注册时,约有95|2|的品牌会遇到已被抢注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救济。救济的方法既有法律方法,也有非法律方法。
1、法律救济方法。
(1)运用抢注国法律,撤销抢注的商标。它又因抢注国实行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而不同。商标的注册原则有三种: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由于商标注册不产生商标权效力,如果我国商标被他国企业抢注,只要我国企业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该国的最先使用人,则可请求抢注国撤销该抢注的商标。这方面的成功案例有“雄鸡”牌蚊香在尼日利亚被抢注案。我国雄鸡牌蚊香被尼日利亚一商人在该国抢注后,对方指控我方侵权,并索赔60万美元。我国企业在当地代理人的帮助下,了解到该国是先使用制国家,经过努力,终于使得尼当局撤销了该国商人的抢注商标。[⑥]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撤销他人的抢先注册,一般都有期限的限制,我方应在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
在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撤销抢注商标的难度较大。对此,我方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请求撤销抢注的商标。
在实行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国家,我国企业可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方法申请撤销抢注的商标。特别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
(2)运用《巴黎条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撤销抢注的商标。
如果我国商标已经取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又在国外或某地区发现被他人抢注,而抢注商标的注册国同属于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巴黎公约为依据,申请取消有关抢注的商标;《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规定,某一商标一旦被公约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不论其注册与否,均应受到专用权保护。无论抢注人主观上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该抢注商标均应予以撤销。但对于申请撤销善意“抢注”与恶意抢注的期限要求不同。对于善意“抢注”,即以诚实方式的在先注册,申请撤销的期限为不少于5年;对于恶意抢注,即以不诚实方式抢先注册,可随时申请撤销。这一方面的成功案例有:“同仁堂”商标被日本商人抢注后,经过我方的努力,日本有关当局认定“同仁堂”是驰名商标,并根据《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撤销了日商的抢先注册。[⑦]
2、非法律救济方法。
(1)协商谈判。协商谈判一向是解决争端的有效手段,在解决商标抢注争端中同样适用。这一方面的成功事例有:1984年,我国某公司的“英雄”牌闹钟商标被一泰国商人抢注,开始,我方决定起诉,但当得知首笔诉讼费就需3500美元时,我方为节省费用,决定与对方协商谈判,对方同意,结果我方付2万美元给对方,收回了该商标。[⑧]
(2)寻求政府干预。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之间为谋求平衡发展与经济关系的稳固,常通过政府间对话的方式来消除分歧,解决矛盾。商标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国出口我国商标权的保护。(特别是对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政府也同样有权要求别国对我国商标权加以保护。因此,我国商人在与外国商人发生商标权纠纷特别是外商抢注我方驰名商标后,可请求我国政府对对方政府施加影响,要求其撤销外商抢注商标,保护我方利益。
[①] 赵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②] javascript:,作者:毕志荣。
[③] 张玉敏主编:《商标保护法律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④]刘冬梅:《中国商标海外遭抢注的原因及对策》,载于《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4期,第48页。
[⑤]姜国庆、徐丽娜:《商标被抢注原因探析》,载于《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28期,第326页。
[⑥] 储育明:《外国厂商抢先注册我国出口商标现象的防范与救济》,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2期。
[⑦] 张今、柴瑞生:《驰名商标的认定》,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
[⑧] 陈昌柏:《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