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谭颖
【摘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文试从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理解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法治理念对审判工作及法官提出的具体要求三方面阐释了笔者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粗浅认识。全文共七千字左右。
【关键词】公平 正义 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年8月在河北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通过利益衡量、司法平衡等方式,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裁判结果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规定,而且在实质上公正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心、正义感。”1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
一、 公平与正义的科学内涵
公平正义,从字面意义上来讲通俗易懂,但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国家,不同阶级或群体,不同学派,甚至可以说不同的人,对公平和正义的内涵都有不同的理解。 孔子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表现出追求一个公平、均等的社会秩序的强烈愿望,是从社会秩序和分配的角度来论述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同时,他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2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 3那么,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呢?公平,《辞海》是这样解释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等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 4 。正义,《辞海》作了如下几种解释:(1)公正的;公正的道理;(2)指语言文字上恰当的、正确的含义;(3)符合一定政治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具有时代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正义的理解常受到阶段立场的影响。5(见《辞海》中部第3867—3868页)。笔者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哲学和社会学中很宽泛的名词。它包括哲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等诸多方面的道德品质和要求,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等概念和理念。从从法律和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一种法治理念。即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价值追求。与西方国家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并从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来着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规则和实现体系等。他指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同时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关于 “公平正义 ”的著名论断突出了“妥善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是迄今为止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明。。
二、理解公平正义理念应把握的原则
法官作为社会各种纠纷的裁判者和终结者,自从事法官职业的第一天起,就必须牢牢地把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植入心中,并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的摧残,司法不公乃是天底下最大的不公。公平正义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精神和灵魂。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理解“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首要的就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者,必须确保一切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或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执法。在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维护产生负面影响。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它要求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应按照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基本原则办事,但必须做到客观、适度、公正,不得作出不合理的行为和决定。执法者在坚持符合法律精神、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合理、公正的问题。正因如此,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赋予执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和纠纷时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纠纷和矛盾的及时平复、处理。当前,在理解和把握合法合理原则方面,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问题。政法工作面对的法律关系背后,往往包含着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政法机关既要以客观的态度对待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现实,又要以超前的视野倡导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应有的规则;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反映时代的需求,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法律适用必然要考虑社会价值取向。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价值考量,是我国当代执法、司法的应有之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对司法工作一个基本的要求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理解立法精神、考虑执法目的和社会效益。在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和执法方法的范围内,充分考虑中国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从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关注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坚持严肃执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
(二)、及时高效原则
迟来的公平正义就是不是公平正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就是效率经济。据此,最高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及时高效是检验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等语前冠以“及时”二字,意在强调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案件处理越及时越迅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够防止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及时得到恢复,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治,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经验告诉我们,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把一个人、家庭或企业拖垮。即使受害人最后赢得诉讼,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了。在前段时间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中,当事人佘祥林蒙冤坐狱长达十年后才获昭雪,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深刻教训。因此我们的司法机构必须以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每一件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公平正义。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司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及时高效。在实践中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工作拖延。第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要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当前,我们在贯彻及时高效原则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既要强调效率的作用,也不能抛开公正这个评价的基本尺度。
(三)平等对待原则
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为当事人创造一种良好的平等环境, “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的论断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法官不仅要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还要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即“法官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对待是“给予每个人以应得权益”这一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唯如此,争端各方才能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对待。平等原则就是保障“正义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价值标准。平等对待当事人,能确保法官通过抑制自己的偏见并给予各方平等参与机会,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法官一旦不平等对待当事人,就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方面发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错误的裁判。法官这种对各方的不平等对待,无论是否直接导致裁判的错误或参与者的实体权益受到损害,也无论这种程序是否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它都具有一种内在的不公正性。因此,平等对待当事人具有一种独立于程序结果的价值,使各方参与者受到并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四)程序公正原则
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只有让诉讼的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才能增强公民与社会对法律裁决的认可度和满意度。程序公正体现了法的公正要求和法的价值本质,是现代民主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历史上最早的正义就是程序上的正义” ,程序公正被人们喻为“看得见的公正”。任何人都可以看得见的程序公正 。在很多情况下,程序公正更能使人们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如执刀将苹果一分为二的人,因为掌握着切苹果的权力,所以先挑苹果的权力就不能让其行使,这样,即使苹果分得大小不匀——裁判结果不公,但旁观者皆有共识,由于程序的公正,结果的不公甚至被忽略掉。
三、公平正义理念对法官及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坚持秉公执法、坚持程序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兼顾公正和效率和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公平正义对法官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队伍素质、推进法院改革是人民法院履行公平正义职责的保证,只有切实抓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人民法院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秉公执法的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我们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政法干警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法官要坚持秉公执法,也就做到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的“四无”,即:“无邪”——就是要有正气,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无私”——就是要有公心,不求私利而损公,不以职权而谋利;“无欲”——就是要不偏不倚,心如止水;“无畏”——就是要置个人荣辱得失于度外,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案件,实现社会正义。
(二)、坚持程序公正。 审判工作之所以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不仅为了确保每一个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而且是为了通过人民群众看得见、可接受的方式向全社会展示司法公正,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程序公正已经成为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开展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程序公正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司法作为严格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活动,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为注重操作程序。要保证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避免司法人员的恣意和随意性,必须要严格依循固定的司法程序,绝不可在任何一个诉讼环节中违背和忽视诉讼程序。遵循程序是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的表现,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7 (三)、 提高诉讼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程序公开制度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开庭前的公告、公开开庭审理的旁听、公开宣判都是程序公开的不同阶段。此外,法官还应当注意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使之成为实现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种公开,不仅是只对当事人和普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新闻媒体的公开,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四)、平等对待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是一条宪法原则,又是一条程序法律原则。首先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永恒的主题,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作为矛盾纠纷的居中裁判者,必须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必然会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次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裁判案件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只有不存任何偏见的,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端平手中这碗水,才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消除矛盾,通过公平合理的执法行为,使社会重归稳定和谐的正常状态。再次法官能否在诉讼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官,在当事人的眼中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成为当事人关注的对象,如果不能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然会使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方大失所望,甚至使矛盾纠纷反而更加激化。所以说“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是法官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每一名法官都应从思想到行动上恪守这—准则。
(五)、兼顾公正与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21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人民法官生命之魂,审判事业前进之基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司法中应当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一是在保证案件质量、公正处理的前提下追求及时高效。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服从后者,即效率应当服从公正,法院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是本末倒置。二是搞好繁简分流、分类处理。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要贯彻及时高效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制度上着眼,繁简分流,分类处理。如刑事审判,对严重犯罪必须作为打击重点,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要简化程序;对民事商事案件,也要繁简分流,对简易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效率;行政审判和执行也要探索提高效率的新方法。三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实行严格的审限跟踪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之外,积极探索简易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缩短案件的办案周期。四是加大调解力度。
(六)、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
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法官是法律理想王国与法律实施现实之间的桥梁,他所处地位决定了其所必需的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没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的法官,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有法官队伍的主流,他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国情民俗有较深的体验和了解,但也应看到我国法官队伍历史上形成的人员宠大、来源复杂的状况,因此不可忽视对现有法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一是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自己的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当前,还要自觉学习和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通过深入开展“大学法”活动,不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及化解矛盾纠纷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提高政治素质引导法官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审判权、执行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
民三庭 谭颖
1肖扬:法院裁判要公正合理 满足公平心和正义感 新华网2006年8月10日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6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
4见《辞海》上部第793页
5(见《辞海》中部第3867—3868页)。
6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293页。
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轩 ,《依法行使审判权努力实现公平正义》《重庆日报》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