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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犯罪冒哥哥姓名 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作者:杨卫东  发布时间:2007-04-16 09:31: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大足县珠溪镇农民李召德犯罪后为不留案底,自作聪明冒哥哥姓名坐牢,因妻子起诉离婚被法官发现,日前,大足县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重新以李召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6月19日,李召德在大足县珠溪镇卖给高某一个50元的海洛因包子。过了几天,李召德叫蒋某带了一个50元的海洛因包子卖给了高某。2005年6月29日,李召德又叫蒋某带了一个50元的海洛因包子卖给高某。2005年6月28日和29日李召德先后两次分别卖了一个50元的海洛因包子给梁某。李召德在原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李召财”之名及身份证号均系其胞兄的姓名及身份,目的是为了规避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召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召德非法贩卖毒品后,为规避刑事处罚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冒用其兄李召财之姓名,干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导致该院原判决误将被告人认定为李召财,其行为是极端错误的。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姓名错误之处,李召德已供认且经法院核实无误,该院再审中应予纠正,即将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姓名李召财更正为李召德。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嫌疑犯在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成功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呢?法官分析,大致有以下三种因素: 一、被告人为隐瞒累犯情节逃避从重打击,或避免留下犯罪记录等而冒用他人身份; 二、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查把关不严,对基本材料的调查不够仔细,如只询问其本人身份情况,或者只核对书面身份材料而不核对本人与照片是否一致;三、部分外地被冒用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协助调查的要求配合不积极,往往敷衍了事或干脆不予答复。
   冒用他人姓名事件的发生,一是浪费司法资源 。出现罪犯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后,即使是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都准确的案子,法院也要启动再审程序,而现在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发现冒名的情况后,法官凭空又要多审一个案子。二是影响司法公正。要是不及时发现累犯的真实身份,在判决的时候就不能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如此也影响了司法公正。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也践踏了司法的严肃性。
    如何减少“假名犯”?法官建议,虽然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即使嫌疑犯拒不吐露真实姓名或者随意捏造姓名,也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考虑到可能会给无辜的人造成伤害,侦查部门在破案时应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另外,公安部应明确规定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调查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现在法院发现被告人身份存在疑点后,发函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身份,函件常常石沉大海,罕有音讯,法院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又不可能去当地核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同时,立法上应明确被告人此举的法律责任,比如,将这个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之一,或作为不得减刑、撤销假释的法定情节。
 
文/杨卫东(大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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