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法院 郭明均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而司法公正又是通过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体现出来的,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生命线,如何确保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随着审判方式和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审判权回归法官后,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较强实践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下面,结合我院的做法,就加强案件的质量管理机制进行探讨。
一、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定位和内涵
提到案件质量管理,就通常意义和习惯作法而言,人们更习惯于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认为确保案件质量就是加强案件监督,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就可以了。但我们认为,随着审判方式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推进,应当建立比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更深入、内涵更丰富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建立起案件质量的立体保护体系,从多个层面加强对法院案件质量的保障,以充分适应社会呼唤司法公正的要求。
我们认为,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搞好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对诸如加强对法官裁判案件的指导、对庭审的规范、对高质量案件进行褒奖,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是难以函盖的,而这正是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所应有的内容,而且其更侧重于案件质量的保障,尤其是更注重调动法官对确保案件质量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对法官既是监督,也是指导,还有支持、理解和保障。建立案件质量管理管理机制,目的是对旨在通过整合法院内部管理资源,切实有效的监督手段,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隔离、杜绝以权谋私、滥用审判权及执行权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差错,提高基层法院案件裁判质量和执行案件质量。所以,我们提出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其定位就是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开展的,既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又切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尤其与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技能和司法水平相适应,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整体节奏合拍,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效用最大化,并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司法能力和审判绩效评价体系。
具体说来,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价值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和谐性。首先表现在法院内部对法官所办理案件进行绩效管理时的和谐,即所推行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目的、量化指标和价值追求要为法官所认同,而不是反感抵触、反对甚至感受到威胁,因为在法官群体中间,任何维护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的出台,都不应妨碍、威胁到法官基于法律信仰和社会良心所应有的独立办案、只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否则,即使该制度依靠行政权力强力推行,也会受到法官群体基本价值和职业道义的排斥而得不到认同,在法院内部产生不和谐,起不到应有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是表现在法院、法官的工作成果上,该制度有利于调动法院全体干警尤其是法官办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遇到疑难案件、法律适用困惑时,能够促使法官积极主动地想办法解决问题,努力找到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法律与现实的连接点、纠纷解决的切入点,最终解决群众的纠纷,消除社会的不和谐,而不是消极办案、就案办案,机械理解、执行法律条文,只在表面上看办结了案件,实际上矛盾没得到化解。
二是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要求。就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意义上的公正有其特定的两层含义:一是除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即符合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取向的规定,还有对法官办案业绩的好坏、司法水平的高低的评判,依据案件质量管理机制,能够做出正确而客观的评价,而不是象以往那样凭领导对法官的印象。二是当法官感受个人业绩受到不公正评价时能够依据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途径,有效申诉;一旦对其作出的评价的确不公正,就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予以纠正。同样,当法官作出了违背法律和法官群体操守的行为、损害了案件质量、威胁到司法公正时,依据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启动相应的制裁程序,对法官进行约束。
三是导向和评价性。即通过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引导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能够从潜意识里自觉遵守,违背它就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官群体的道德良心,而且按照该制度也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通过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法官的实际工作业绩做出正确的评价,有利于督促法官自 我改正、自我提升,从而提高司法水平,最终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动态性。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局限于法官办理案件的某一时限,也不局限于法律规定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主动、积极甚至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全过程对办理案件加以管理和监督,使其不至于偏离法律规定的诉讼轨迹,威胁司法公正。不仅在事后进行评查监督,而且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加强指导,增强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庭审节奏的把握和控制,以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尽可能再现纠纷的原貌,从而作出的裁判更符合实际,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现今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的不足
各级法院都深刻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院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对法官办理案件,都采取了不同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近年来,各级法院都普遍推行了案件评查制度,以期确保案件质量。这些办法无疑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都值得肯定。但由于都是在案件办结之后才进行评查监督,故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事后性。案件质量评查在时间上是要等案件办结也就是要等案件宣判生效后,由各业务庭把案卷移送到评查人员手里再进行评查。这样,无论案件办得怎样,案件裁判结果已经到了当事人手里,对于如何避免有差错或不公正甚至违法的裁判,案件质量评查是根本无力解决的,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启动再审程序或者当事人上诉予以纠正,但其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对人们对法律信仰和法院的权威的又一次损害,却是纠正不过来的。
二是不和谐性。由于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其侧重点在监督,法官是其监督对象,处于被动地位,由此难免使法官有不被信任感。尤其是当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如果是由一般审判人员而不是由较高威望的法官来操作时,更难以得到其他法官的认可。在评查尺度的掌握上,毕竟评查人员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没有亲历亲为,对当事人在庭审和诉讼过程中并没有直接见证,法官对案件和当事人情势所作出的判断,事后的评查是体会不到的,这样,难免不会有影响法官独立办案之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一提案件监督,就引起法官的反感,不受欢迎。我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的当初,其最大阻力就来自于此。从事评查的法官往往受到业务庭法官的冷嘲热讽,难以得到他们的配合、理解和支持(当然,目前此种情况早已没有了)。
三是单一片面性。由于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方式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是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才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是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但法官具体办理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对法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案件,通过什么方式保证其办理质量,以案件质量评查方式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是无力解决的。再者,从监督角度上讲,最有效的监督莫过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而不是仅仅在事后评查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建立一种全新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不同的诉讼时段、不同角度入手,既加强法官对办理案件的指导,又同时加强监督,全方位确保案件质量。那种通过蜻蜓点水式的案件抽查进行监督,是很难达到监督目的、减少案件案件质量差错的。
三、完善现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认为,现行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不应拘泥于某方面,而应从多方面着手,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科学、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从我院的实际做法看,主要依托五个主体,建立五种机制,从五个方面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初步形成了以案件质量管理为轴心、以审委会指导为龙头、以流程管理为平台、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手段、以考核惩戒为关键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案件指导机制。即以审委会和院领导为主体,以加强对法官办理案件的指导为手段,狠抓案件诉讼开庭前、开庭中、办结后的指导和规范,以规范抓质量。同时制定、完善了《合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将加强对案件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结合起来,出台了敏感案件、轻刑案件实行审查制,对社会各界关心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拘役等轻刑罚的案件和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承办法官不得擅自判决,以便统一定罪处刑;且规定凡本院提起再审需改判的案件,均由审委会研究后决定,并注意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以充分发挥审委会的指导功能,加强对案件的指导。
二是建立案件管理流程机制。即以立案庭为主体,以催办督办为手段,狠抓以审限执限监督为内容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落实。先后修订、完善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和《执行工作流程管理规定》,依托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建立对案件在立案、开庭、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同时建立了案件审限到期前警示催办制度,由立案庭在案件审限到期前的30日和10日,分别催办和警示督办,以有效防止民商事案件超过审限,也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审判环节中的超期羁押问题,确保了不同审判业务庭之间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即以审监庭和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为主体,以逐月逐案评查为手段,狠抓以落实裁判差、错责任追究为内容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落实。先后对已经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若干规定》、《差错案件责任处理办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全院所有办结的案件,实行逐件评查、月报、季评、年分析制度,重点对差案进行评查,并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改进不足,督促法官尽量减少因疏忽大意带来的案件质量瑕疵。
四是建立监察惩戒机制。以纪检组、监察室为主体,以检查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本院再审改判等四类案件为重点,同时追查各种违法违纪情况为手段,狠抓以惩治违法违纪人员为内容的惩戒制度落实。充分发挥纪检组、监察室在审判中的作用,完善处置涉讼财产的评估、委托鉴定、拍卖的程序,处置涉讼财产的,院纪检组、监察室均要全过程参与;执行变卖财产,原则上均要按程序交由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杜绝暗箱操作,增强透明度。制定了《合川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发回重审改判、抗诉及本院再审案件监督的实施意见》,加大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及再审案件的监督力度,凡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及提起再审的案件,均要交由纪检组、监察室登记审查,检查是否有违法乱纪、不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办。
五是建立综合考核机制。以政治处、目标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逐月逐季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考核、通报为手段,狠抓目标任务运行管理考核制度的落实。出台了《部门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对各业务庭案件质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尤其规定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刑事公诉案件判决无罪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行政案件依法判决撤消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执行案件首次执行全部兑现率、案件质量评查出被确认为错案的等等情况,均纳入了考核加分之列,每季度在岗位目标津贴中予以考核兑现。依托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案件质量管理的奖惩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