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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的复兴与再造
作者:叶斌  发布时间:2007-01-26 10:38:49 打印 字号: | |

合川区法院    叶斌

    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已走过了百余年的历史。毋庸置疑,一百年多来,历经无数法律学人的不懈努力,当前法治思想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已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的法治事业空前繁盛。
    然而,法学理论界关于中国法治化方向的论争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步惟艰却让我们清醒认识到,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法治相比,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的误区和法治理论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境与困惑:无限膨胀的法律法规与无法可依的窘态、“本土资源论”与“西化论”的争执、刚性国家法规与无处不在的民间规则的交锋……凡此种种,皆无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实现,极大地阻滞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21世纪中国和平崛起的紧要关头,中国法治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构,方能有所作为。而重构法治方法论,不得不论及法治成长的土壤——法文化。营造契合实际的法文化不仅仅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成长的必须。
    重构法治方法论,营造契合中国实际的法文化,并没有可以照搬照抄的现成模式,于是在求诸传统基础上的渐进式改革也就成为必然。中华法文化需要复兴与再照。复兴与再照中华法文化应当区别于以中国封建法文化为代表的传统中华法文化,亦应区别于舶来的西化的法文化。当前我们论及的法治源起于西方市民社会,并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中国有着完全不同于基督教文明的文化氛围,我们也不可能完全克隆出一个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因此,试图在中国实现的西化的法治的美好愿望并没有相应的法文化土壤。换言之,即便是能够在中国实现西化的法治,为此颠覆中国的法文化乃至整个中华文明代价是否过于高昂?毕竟,中华民族的复兴不应该仅仅是政治、经济等“硬”实力上的成功,更应该注重文化等“软”实力的复兴。同样,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标志,也是中国融入国际大家庭、分享全球政治经济成长果实的入场券,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不二法门。因此,我们在坚守东方文明底线的同时,不能不对传统中国法文化进行全面的反思。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不能因为本土法文化有着自身的特点,就一味的迎合乃至迁就,并以此对抗历经数百年检验为成功的西方法治化。纯粹的“本土资源论”有其合理性,但不可以绝对化。而且,随着市场经济逐渐渗透,法治思想在中国的日趋普及,“本土资源”也在不断变化、演进中,许多现在看来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其文化土壤。
    概言之,不顾及固有文化传统的西化法治不可取,纯粹的“本土资源论”也有碍于展开视角,西化的法治并非尽善尽美,也有其弊端,同样面临着完善和转型的困惑与迷茫。中国的法治不应该在西方法治的阴影笼罩下匍匐前行。毕竟,我们有着完全不逊色于现代西方文明的五千年的文明史,东方法文化应当也可能独树一帜,并成为大陆法文化和英美法文化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中国的法学和司法不应该在西方法学和司法的背后亦步亦趋,而应该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东方法学和司法。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应当博采众长、兼容并包,注重本土传统法文化的整体性和前瞻性,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严密与理性,营造民族的法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新的“新中华法学”和“新中华司法”,为人类的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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