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 宋 勇
最近两年来,在一些地区和法院,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未执行过《证据规定》。因此,这些地区的高院民二庭也不执行《证据规定》。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这些地区有的法院执行《证据规定》,有的法院不执行《证据规定》;有的法院民一庭执行《证据规定》,民二庭不执行《证据规定》。这种观点造成了该地区执法的严重混乱,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
笔者认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未执行过该规定”纯属讹传。据笔者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或该庭的法官从未公开对外表示过也不可能表示不执行《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它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且此种解释构成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份。因此,其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在内各级人民法院均具有普遍约束力。
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样,《证据规定》颁布施行后,学界对举证期限、新证据的界定等个别条款或多或少有一定争议,此种争议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正常现象。法官作为法律科学的具体实践者,自然也有自己的学术思想与学术观点。但法官作为司法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尽管法官可以对法律的有些规定保留自己的学术观点,但法官的职责要求法官,在这些法律规定被废止以前,不得以自己的学术倾向,排除国家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