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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庭加强诉讼调解的思考
作者:柳光洪  发布时间:2006-07-28 10:16:49 打印 字号: | |

綦江县法院    柳光洪

    加强诉讼调解是新农村建设给乡村基层民事司法提出的要求。调解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诉讼前的人民调解,能够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诉讼调解能够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并能提高法律文书的兑现率,是农民欢迎的司法产品。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司法制度在农村的代表,应当特别注重加强调解工作,增强调解效果。
    一、调解中应当注重对当事人分别调解方式的运用。因为诉讼调解的过程就是通过与当事人交心谈心,提出各种方案让当事人权衡其利弊,作出让步的过程。在大多数案件中,不采用分别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基本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是这种分别调解的方式,如果运用得不恰当,也有可能让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一旦没有信任作为基础,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二、调解时可以就案件事实可能的结果对当事人说明。如前所述,诉讼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权衡利弊,相互博弈的过程。很多农村当事人基于知识的比较劣势,对诉讼案件的后果不能正确判断,漫天要价,不利于达成协议。法官在诉讼调解中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注意邀请乡村社会中的贤达人士协助调解,发挥其作用。这种作法应当是现代法治与传统规范最佳的结合点。
    四、调解的原则,不能拘泥于查明事实,分清是是非。一是并非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能完全查明;二是是非也不能完全判别,没有明确的标准。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主要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于厘定权利。
    五、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调,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扩大的趋势。“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已是大势所趋,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在其中应该能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