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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认定家庭暴力为何难
作者:郝绍彬  发布时间:2006-07-18 09:49:14 打印 字号: | |

綦江县法院    郝绍彬

    7月17日,綦江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因婚内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这是该院今年来为数不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法定准予离婚条件的准许离婚判决。该案之所以能得到法官确认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在于李某某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8张彩色相片,相片上既有原告的受伤情况,还有相片拍摄日期,并有原告到派出所报案记录相佐证,被告对此无法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家庭暴力成立。
    婚内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司法实务中无论是作为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是按照《婚姻法》第32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最终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相当低,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外人难以知悉。法院在处理不少婚姻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使用家庭暴力都在家中甚至深夜,一旦对方加以反驳,因提出方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很难认定,也无法识别其真伪。二是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往往知道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不愿意作证。一些受害人面子观念重,不要万不得已不愿意自报家丑。同时,受清官难断家务案的影响,亲戚、邻居一般都不愿意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作证,有的是打不破情面,有的是害怕报复。三是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实施家庭暴力后,如果没有造成当事人严重的伤形后果,当事人一般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无法以依职权收集和调取到有力证据。上述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某及时报警,有报警记录为据,并及时采取照相等措施固定了证据,为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查明当事人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四是家庭暴力的标准难以准确界定,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除法律规定的轻、重伤标准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外,一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向配偶经常性的施以暴力或虽非经常性使用暴力,但基于故意造成对方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尤其是经常性暴力,并没有直接身体伤害后果的认定,一般很难收集到证据,也不易把握。五是基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限制条件过多,致使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无过错方且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这是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的,原因是婚姻存续期间,多数夫妻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因此没有必要直接提出损害赔偿。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不可能要求受害人一方心甘情愿地接受实施暴力一方的殴打,应当允许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实施中就会形成互殴的情形,这就很难说有严格意义上的 “无过错方”,这也是因受家庭暴力得到法院支持少的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措施加以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都来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良好局面,努力构建和谐家庭、和谐婚姻关系。在司法保护方面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对触犯刑律的家庭暴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家庭暴力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要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三是人民法院要慎重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当事人收集、固定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维护好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