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法院 吴明玖
摘要: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的确定关系到再审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再审改判的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违公正或久拖不决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实践,就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及把握进行了分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关键词:民事案件 再审 标准
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是什么,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这是我们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同志们应当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再审改判标准不明确,不但再审改判难以避免再次出错,而且公正与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有的再审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或者再审改判后又再次出错,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再审改判标准不明确所致。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实践,就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及其如何把握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分析。
一、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及其具体内容
(一)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
所谓标准,人们通常称其为准则。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就是指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相关条文中也不难看出: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标准,就是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宝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从《民事诉讼法》的上列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提令再审、提审、决定再审,前提条件都是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裁定没有错误,不可能对其进行再审。案件经过再审后,也只有查明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条件下,才可能对其进行改判。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唯一标准。
(二)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和审判监督的司法实践,“确有错误”主要包括:审判程序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体处理确有错误等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二、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具体把握
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民事案件改判的唯一标准。但不是所有确有错误的案件都应当改判。例如,原审判决、裁定程序上确有错误,可以引起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但不一定引起改判结果的必然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只有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错误达到了必须改判的程度,具备必要的改判条件,并且用其他方法难以弥补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改判。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原审未经法定程序审判而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再审后重新判决、裁定;
2、原审判决、裁定错列、漏列当事人的,应当依法改判;
3、原审判决、裁定超越法院管辖权的,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4、原审判决、裁定的案件未经法定仲裁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5、原审判决、裁定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6、调解协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改判;
7、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影响裁判结果的,应当依法改判;
8、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查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9、再审时发现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且不属于当事人故意有证不举的,应当根据新证据予以改判;
10、原审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应当依法改判;
11、原审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得不出肯定结论的,应当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予以改判;
12、原审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或法律条文错误的,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的,应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的,适用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违反了有关溯及力的规定的,亦应依法改判;
13、原审判决、裁定颠倒主次责任、是非混淆的,应当依法改判;
14、原审将不可分物进行实物分割,或判决履行期限、数额不确定,导致原审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应当依法改判;
15、原审判决、裁定漏项,或案中财产、债务等遗漏处理的,应当依法改判;
1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进而对案件作出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改判;
17、具有其他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情形的。
三、几种有错误不纠的情形
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再审改判的前提条件,但绝不是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都应当改判。根据审判监督实践,下列情形可以允许有错不纠:
1、案件审理程序上确有某些错误,但未影响实体处理的,可以不予改判;
2、对于有的确有错误的案件,本应依法改判,但由于已经失去了改判条件或改判价值的案件,可以不予改判;
3、原审判决、裁定在责任划分上确有不当,但主次责任尚未颠倒的,可以不予改判;
4、当事人申请或申诉虽有一定道理,但没有明确法律、政策依据的,可以不予改判;
5、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裁判尚未超过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可以不予改判;
6、法律无明确规定,认识上有明显分歧的历史老案,可以不予改判;
7、已经按判决、裁定生效时的法律、政策处理了的案件,不能按再审时的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改判;
8、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用其他方法可以弥补的,可以不予改判。
四、正确把握再审改判标准,应当处理好的几种关系
(一)服务与依法纠错的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政治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但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影响大的案件,即使错了也不能改判”的错误结论。依法纠错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政治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依法纠错就是为了更好地实践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因此,对于那些“影响大”的案件,只要查明原审错误达到了应当改判的程度,并且又具备改判条件和改判价值的,在作好各方协调工作后,也应当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要严守中立,平等的为一切当事人服务。在再审案件中,不论涉及到何方利益,也不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打招呼,只要原审错了必须改判的,都应当依法改判。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好的投资环境,国家、地区、部门的长远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关于有错必纠与依法纠错的关系
有错必纠一直是审判监督工作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实行该指导原则已显现出不少的弊端:一是该指导原则规定过于绝对化,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从字面上看就是只要有错误就必须纠正,不论错误大小,不论错误是否达到必纠的程度,也不论是否具备必纠的条件;二是容易误导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缠诉;三是有错必纠对人民法院要求过于苛刻,且脱离客观实际;四是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应当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纠。
依法纠错,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去纠错。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再审后是否需要改判,只有在查明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达到必须改判的程度,具有改判条件和改判价值,且用其他方法难以弥补错误的情况下,才能改变原审判决、裁定,而不是有错必纠。
(三)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不论审理任何案件,也不论是一审、二审或再审,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这个事实究竟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呢,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往往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及最终结果可能是最清楚的,他相信他所陈述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并要求法官予以采信。对于法官而言,他事前并不了解案件发生、发展及最终结果,所以,他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依靠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按当事人所陈述的“客观事实”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法官不按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就要指责法官不公正。当然,可能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作为法官,只能支持有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所以,我们在强调以事实为根据时,这个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当事人所陈述的“客观事实”。我们有的当事人,由于其在原审中提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在事隔多年,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还要以原判决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为由,要求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这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