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为他贷款,实际借款人没有按期偿付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通过诉讼追收本金及利息,并支付了相应的诉讼费用。贷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由实际借款人支付并无异议。对于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贷款被金融机构追收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建议上级法院明确应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诉讼费应由帮人贷款的名义贷款人承担。帮人贷款一般均有约定,如果当事人间仅仅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办法,就应当从其约定,只要并不影响公共利益,法院不应干涉,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诉讼费用的,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实际借款人不支付诉讼费用,应由帮人贷款的名义贷款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诉讼费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即使当事人间约定中没有明确由实际借款人支付该笔诉讼费用,但按照公平原则,该笔诉讼费用的产生是基于贷款并未实际按期偿还所致。如同贷款人支付因违约产生的逾期利息一样,诉讼费用也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没有按期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贷款被金融机构追收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应由实际借款人偿还。以此制裁无信用者,保护善意帮人贷款者,以法律手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文/郝绍彬(綦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