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法院在审理一起县信用合作联社诉一对夫妻及连带担保人(系该借款男子的岳父、借款女子之父亲)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仅有担保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担保人出具了其女儿女婿署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以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双重身份参加诉讼。该案反映出的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告和诉讼代理双重身份参加诉讼现象的审查及处理有待法律明确。
基层审判人员认为,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应予准许,但对可能损害被委托人利益的诉讼代理应当予以适当限制,依法严格加以审查和处理,并在法院判决文书中审理情况中作适当表述。一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委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是否许可和主要判定依据,就是接受委托的被告是否会损害被委托的被告的合法实体利益。对于被告间相互负连带责任的,一般不存在利害冲突,应当允许;对于被告间存在主、从之分,过错大小差异较大等明显责任分摊情形的,一般不应准许。二是委托关系必须合法,授权委托书明确具体。《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是委托授权必须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四是判决书中对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宜直接在当事人、代理人情况中加以表述,以在审理情况中加以说明较为妥当。直接在代理中加以表述,除文字内容重复外,可能让案外人看了难以理解,在审理情况中把法院的审查意见一同加以表述说明,同样不会产生岐义,显得更为客观、公正。
(供稿:綦江法院 郝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