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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作者:何定荣   发布时间:2006-06-06 14:46:27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设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及法定的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每一个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从立案调查、告之处罚、听证、制作处罚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都必须规范每一环节的合法性,完整性、公正性和实效性等,如果某环节出现了遗漏,错误,或瑕疵,将会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甚至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有可能给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公益事业,其他组织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行政执行机关的形象,致使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不信任,到处上访喊冤,形成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其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原则,达到真正体现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遵法为目的的立法宗旨。
    目前各行政执行部门,大多数只研究各自的部门法和规章法规,忽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些基本法的研究,形成一些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不一致的规定和意见,也没有对一些行政处罚基础环节和基本的要求予以研究和总结,导致行政处罚不规范,多数环节出现瑕疵,甚至错误的处罚决定。为此,结合现行的行政执法中,容易出现错误或瑕疵的环节,作些分析探讨,便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作为参考。
    一、调查或检查方面
    调查或检查是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其程度和危害性的大小,根据其情节是否给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是初步固定违法行为一种途经,也是作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规范和完整的调查或检查笔录的制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更是证明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的重要过程。在调查和检查的记录中,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等方面有的一些问题。
    1、调查或检查的笔录中,无时间、地点,无调查或询问人、记录人,无被调查或被询问人的身份具体情况等。
    2、调查或检查笔录中,错字连篇,涂改字较多,格式不规范,纸面不整洁,字迹潦草,无法辨认。
    3、调查或检查笔录中不载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不能准确记录调查或检查人以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语言表达意思,重点没有记录,记录一些不相关联的事,记录不完整等。
    4、调查或检查笔录没有调查或检查人员的签字认可,被调查或被检查人没有在笔录中签字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 
    5、调查或检查笔录中均无准确时间期限,被调查或检查人不写明年月日。
    6、一份调查或检查笔录中,有数个被调查人或被检查人,用简易代码记录被调查人或被检查人的答问,形成混乱的答问。
    二、告之方面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此外,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称之为告知程序阶段。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知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义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为此,在告之阶段不能出现错误和遗漏,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遗漏或错有以下一些。 
    1、有些行政机关把征收行为和处罚行为制作在一个通知上,只告之征收的相关事宜,或者是行政处罚的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用征收通知代替告之通知。
    2、有的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后,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不尽任何告之义务。
    3、行政机关在作出告之时,不明确给当事人的具体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使得当事人无法进行陈述。
    4、告之通知制作不规范,遗漏相关的内容,不完整。
    5、重大案件不告之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程序方面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这一程序出现了错误或遗漏,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常易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的问题有: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间不给足。 
    2 、不明确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用参与检查和调进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或与调查人员同一个职级的非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笔录制作简单,不规范,错字或涂改多,不更正,记录的字迹潦草,无法辨别。
    5、当事人、听证主持人、不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方面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的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使行政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终完成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常出现的错误或遗漏方面有以下这些方面。
    1、无当事人的姓名、或具体地址,以及身份基本情况。
    2、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有的只有一方面的具体内容。
    3、不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有的只用条,无款项目等。
    4、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不明确,无具体的金额、数量,用一些混淆的文字描述。
    5、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没有掌握法律条款的内容实质,误用相近的法律条款。
    6、处罚决定书并处的行为其法律条款不用完,只用某一法律条款,形成错误的处罚决定书。
    7、无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8、向被处罚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权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随意性大,有的甚至不告知。
    9、不署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
   10、印章不清楚,或用内部二级机构的印章等。
   11、无骑缝章,无案号。
   12、字迹不清或潦草,无法辨识。 
    五、送达方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当场送达,当事人签字的,做得好些,其方面送达存在的问题较多。
    1、当场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进行留置送达,只是本机送几个工作在送达回执上写上姓名,不写当事人拒收理由,无其他的证明人,如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2、当事人外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邻居或未成年的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姊妹等,这种送达不一定完成,存在重大瑕疵。
    3、有些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未与邮电局衔接,无邮寄回执,或回执上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签收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没有在相应范围内登报,张贴广告、广播等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违法处罚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随意变通,引用学术界的一些观点。应努力克服上述存在的各种问题,不能出现错误和瑕疵,保证行政处罚的程序的连续性,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样才能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上述意见仅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参考。

                                  (供稿:大足县人民法院 何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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