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法院 邓 娟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笔者试着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法制困境,基层法院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几个方面,谈谈初浅认识。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法制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这些都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
(一)促进新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法制保障。发展生产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实现农民生活宽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标,这需要发挥法制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依靠法律的规范、引导、惩罚、教育功能,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推进新农村各项改革需要法制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继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业各项改革,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活力。这除了要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外,更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畅通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农民主人翁意识,使之适应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并依仗国家法律功能作用的发挥,引导和规范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调节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农村各项改革事业顺利进行。
(三)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制保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民思想、文化、道德水平,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法纪、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实现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支柱。这需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村的文明程度和农民的文化素养。
(四)强化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需要法制保障。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做到村务公开,实现管理民主是建设新农村的政治保证。这需要发挥法制的保障和维护作用,提高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法律义务,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管理,充分保证农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使整个农村社会有章可循、稳定有序,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实现真正的管理民主,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法制困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的提出,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天地和美好的前景。然而考量当前农村社会现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脱节,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裂缝,法治与人治传统对立对峙,司法和行政貌离神合,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法制困境。
(一)经济与法律的脱节。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人们只有在手里有了闲钱的时候,才会思考温饱之外的事。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是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和发展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发展严重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极度贫乏,原始的落后农耕方式依然盛行,农民生活节奏缓慢、信息闭塞、思想封闭,狭隘自私的小农意识与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背道而驰……这些与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存在着很大差距,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受到抵制和阻碍,也决定了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设在农村举步维艰。
(二)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几千年的传统道德、风俗习惯和宗族观念深刻的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意识形态,是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法律对于农民而言是陌生的,信守传统道德的他们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在他们的观念里,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分清,根本与法律无关,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无关。他们认为“上法庭”、“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丢脸的事,“家丑不可外扬”,“私了”往往是他们更愿意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虽然随着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广大农村,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依然残存,它们正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裂缝。
(三)法治与人治传统的对立。中国历来是施行人治,并有着很深的渊源与传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因受长期以来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制在农村的都以如何加强管理,发挥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为立足点和着眼点,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了公共管理职能,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民因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加之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待遇不同的传统,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使得农民对政策法律产生了厌倦和失望,转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明显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比如某户农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
(四)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司法原本就是行政的附庸的错误思想。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道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原本该由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司法听命于行政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纸糊……这些现象在基层更为明显和突出,致使广大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多数农民在纠纷发生时、在权利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访,而非寻找法律救济。
(五)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改革开放后,从中央到地方,都确定了经济建设这一工作中心。政府对农村的经济建设大费心思、不遗余力,一再掀起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结构的热潮。然而,对高层次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文明建设要么忽视漠视了,要么就是流于形式。农村的普法工作,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了事;或者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或者编个册子,到各村或个生产小组一发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册子的命运如何。就这样,一部法律,在其传播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识与理解上的断层。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很难使农民理解法律,接受法律,也很难使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有真正的提高。
三、基层法院如何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基层审判机关,其派出机关人民法庭更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化解群众纠纷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村联系紧密,理所当然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
我国有近13亿人口,其中70%在农村,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基层人民法院要为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挑起担子,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农村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重点打击“村痞乡霸”等黑恶势力犯罪,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等,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突出问题,基层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青少年一代肩负着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责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军,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国绝大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农村,由于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村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教养认知水平偏低,加之父母多数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无人教管……这些问题导致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人民生活工作的安定和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法院应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出发,仔细分析农村青少年案件出现的新特点,透析诱发其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从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背景、个性特征、犯罪心理、学校表现等方面入手,坚持寓教于审,强化庭审教育;依法对未成年人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罪刑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依法适用缓刑,并落实缓刑考察帮教和判后回访制度,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净化农村社会风气,为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的生产和流通主要靠国家。农民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基本上由国家计划决定,农民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生产。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放开了计划,放开了市场,农民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怎么处置全由自己做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容易发生矛盾和问题,一旦发生矛盾和问题就需要依靠法制进行调节和规范。前文提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面临着经济与法律脱节的困境,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基层法院是大有可为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基层法院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农业,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对各类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农民请求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受理;对因非法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发生的纠纷,农民请求返还农民承包收益的,依法予以支持;对因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对因买受人拖延支付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依法支持农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因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法判处;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对涉及农业科技开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要采取各种有效司法救济手段制止、制裁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促进农业科技传播,保障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同时,积极协助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整顿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等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妥善调处农民群众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关系和谐。
中国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长期以来人们按自然村落居住,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彼此帮助,相互依存,形成了邻里、亲朋、伙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维系着农村所特有的和平与宁静。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更是在广大农民群众的观念里根深蒂固,成为他们为人处事、衡量是非的重要准则。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多数农民遇事都能够互量互让,和睦相处。他们之间一旦发生纠纷也主要是一些离婚、抚养、赡养、劳务、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和小额债务纠纷。这些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是夫妻,或是父子,或是邻居,或是朋友,或是同村居民,彼此之间只是因为一时一事产生的纠纷,并无十分尖锐的矛盾。因此,基层法院在处理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案件时,要立足于维护农村社会关系的整体和谐,根据农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从“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继承了“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满足了“平和解决纠纷”,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诉讼价值,具有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和灵活高效的特点,在化解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问题上具有不容忽视的功能和作用。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 合法、合理、自愿、分清是非和尊重诉权”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群众今后还要相处,有的甚至是朝夕相处,要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说服教育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互相互让,冰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决不能不计后果的简单一判了之,要做到能够调解解决的决不轻易下判,最大限度地维持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
同时,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裂缝问题,基层法院应努力谋求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做到情、理、法兼容。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有其本身的局限性,不是万能的,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与道德二者同为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者,相辅相承,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平安。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中,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不能任意践踏和破坏乡村良好道德,要充分发挥道德作为法律辅助手段的作用,使道德与法律在乡土社会中共生共存,相得益彰;当传统旧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坚持依法办案,以法律改良旧道德,帮助农村建立一个以法律为核心的新道德体系,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和平、安宁、团结与和睦。
(四)深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怀与保护,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农民群众因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程序、规则相对陌生,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基层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和亲和力,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敞开“绿色”通道,方便农民群众诉讼。高效率、低成本,是基层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最基本的标准。基层法院应考虑到多数农民地处偏远乡村,到法院起诉不容易的现实情况,简化农民诉讼立案手续,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举措,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审查诉状、办理手续、缴纳费用等各项工作的“一站式”流水服务,解决农民“告状难”的问题。同时要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开通人民法庭电子印章、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提高诉讼效率。遇到农忙时节,基层法院还应结合时机,为农民敞开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进行“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确保不因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贻误农时,损害农民群众利益。
推行诉讼指导制度,增强农民群众诉讼能力。针对农民群众普遍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较差,对诉讼程序、诉讼规则陌生,举证能力、诉讼能力较弱等问题,基层法院应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通过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并及时告知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指导诉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帮助当事人减少或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保护弱势农民群众利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感受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和任务。现阶段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基层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司法救助,做好诉讼的减、缓、免工作,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坚持“两便”原则,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贯彻这一诉讼原则,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便利当事人诉讼。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坚持“方便人民法庭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忙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不断扩展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及时解决群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申诉难,维护农村上访人员合法权益。“申诉难”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关键问题。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对长期申诉上访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和推行初信初访接处责任制等有效措施,以此保证来信来访人员能得到及时的答复和接访,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早日从“讼累”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另一方面要对申诉难问题进行源头治理,进一步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狠抓制度落实为重点,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持续提高。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落实好案件流程管理、院庭长把关、案件评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审判管理,加强流程监控,拓展案件评查范围,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公正高效。
(五)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职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应抓好这项工作,真正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广大农村中发挥预防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加强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协作。 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政府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机关,应在指导上协调一致、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两个机关的指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工作具体是由人民法庭负责实施,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工作具体是由司法所负责实施。因此,人民法庭应与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所取得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议,通报各自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情况,指出问题,统一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指导。同时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收集和掌握的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及时开展专项审执活动,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由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来自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他们的素质和文化程度决定了他们对如何依据和运用法律手段调解民间纠纷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对他们的培训应侧重于农村的具体情况,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较多情况,选择《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培训内容,适时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在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适当宣传一些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人民法庭可以选取一些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民事纠纷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庭审观摩,让调解员亲身参加和体验法庭审案的氛围,了解法庭审案的程序,学习法官调解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技巧,懂得调解应当遵守和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而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庭审观摩,组织人民调解员就自己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做法进行座谈讨论,就调解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从而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对于一些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于解决的案件,人民法庭可以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这样既能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弘扬正气的作用,又能有力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要时,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可以采取实地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指导工作的形式,就地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指导调解工作的开展,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错误。同时还可以传授一些调解中应掌握的技巧和方法,提醒他们在调解中应讲明法律规定,必须做到调解中的公开与公正。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及时化解矛盾。帮助培养人民调解员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信任度,树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威信。
抓好总结和调研,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种必要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应如此。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机关,应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推广好的做法,找出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制相应对策;不仅在实践中找经验,而且在理论上创新和突破,开创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推动理论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探索出更加适合我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六)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法制意识。
针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的农村普法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和农民法制意识淡漠等情况,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直接实施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他们能依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
在宣传形式上,基层人民法院应结合农村的特色实际和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于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法律知识,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活动,将这些法律知识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中间。并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适时选取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就地开庭审判,以案说法;让广大农民群众知道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千家万户,培育农民现代法治意识,树立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营造崇尚法治的农村社会氛围,让法治之花在广大农村生根、发芽、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