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 张健 张万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其中列举的14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作出了较大的修订,由于《具体意见》中一些规定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内容相抵触而归于无效。但对于其中第7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能否继续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1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之一,属于法定感情破裂情形。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项《具体意见》第7条中规定的情形,与其相抵触,不再适用。《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一书第221页即采此意见。
第2种意见认为,现行《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与《具体意见》中第7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根本就是两个概念。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通常适用于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况,而“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则通常是在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时其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后,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离婚之情形。同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下,一方起诉离婚的,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会产生许多不好的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原起诉要求离婚一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就算是未分居生活,但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的,通常会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和好,可以认定感情破裂”为由作出准许离婚之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该是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的情况。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仍应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