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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听证
作者:廖志刚  发布时间:2006-05-09 09:07:37 打印 字号: | |
     沙坪坝区法院    廖志刚
 
    听证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决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案件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等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决定相应的执行方案的活动。
    一、执行听证的特征
    执行听证和民事庭审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开庭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较强。执行听证程序主要由法学理论指导,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遵照。
    2、开庭审理为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执行听证程序既可为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为解决程序问题。
    3、开庭程序所需解决的,只有一个问题,即原告主张是否成立,故只存在一个庭审程序。在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可以为解决几个不同的问题,而数次启动听证程序。
    4、开庭程序以当事人举证为主要证据来源,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而因执行工作特点,法院在执行裁决前已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形成的材料也应在执行听证中作为证据采用。
    5、经庭审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且该法律文书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被撤销。而依据执行听证作出的裁定,应被认为是在该执行程序中的定论,不排除当事人通过其它程序撤销该定论的可能。
    二、执行听证的价值及功能
    1、有利于执行理念的转变。传统的执行理论认为执行的价值仅是债权得以实现,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强化,执行理念由单纯债权的实现向债权、程序双实现价值观念转变。即执行工作不仅要实现债权,而且要实现程序的公正。只有做到执行程序公正,才能确保执行结果公正,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入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执行程序,面对面了解对方的状况,了解执行工作的程序,真正实现执行工作中程序的公正。
    2、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引入执行听证,能够充分调动执行参与人的积极性,让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证据,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同时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积极提供抗辩理由或申报财产,较快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改变以往法官在执行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也可避免因执行时间过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
    3、有利于增强执行的透明度。传统的执行方式是立案后,由执行员分别找申请人、被执行人谈话,造成执行工作缺乏中立性和透明度,易引起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猜疑和不满。引入执行听证后,双方当事人由“背对背”改为“面对面”,这样既可以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又可以将执行工作置于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监督下,使他们能了解执行的全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要求。
    4、有利于增强责任心。首先有利于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其次有利于被执行人的支付责任。同时有利于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引入执行听证,要求执行人员认真阅看裁决文书和审判卷宗,了解执行内容,掌握执行标的等情况。同时执行听证将执行工作置于双方当事人监督下,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树立法官的形象,维护司法的权威。
    三、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执行听证的使用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案件的需求依职权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适用于以下情形:
    1、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人正当权益及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通过执行听证,让利害关系人当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阐明自己对异议的观点,然后由合议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执行异议做出判断,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或变更实质上是对判决书中既判主体的变更,相对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通过执行听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和当事人当庭的举证质证,能达到公正执行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要由法院确定,通过执行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明晰原委,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4、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尤其是法院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指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案件,通过执行听证,公开举证、质证、认证,使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化、公正化。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执行听证会的。这主要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和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参与分配,举行执行听证会,既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又利于避免申请执行人之间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申请执行人与法院之间产生误解,能够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效果。
    (二)执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应当包括:(1)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向对方公开。(2)公平原则。即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适度原则。听证审查的范围应控制在合法的限度内,行使准裁判权。(4)效率原则。听证应尽量简便,主要围绕争议或异议的焦点进行,不对执行全案审查。(5)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除必须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6)听执分离原则,即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
    四、执行听证的程序
    执行听证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听证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听证、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公告,通知听证当事人及参与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权利义务。
    (二)听证调查。听证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审查核对各种证据。听证调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申请执行人陈述是具体的执行请求、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或反驳。听证主持人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听证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举证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由被执行人质证;被执行人出示证据,由申请执行人质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质证。
    3、辩论。当事人依次对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4、认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后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三)合议裁决。合议裁决是执行听证的终结阶段。合议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文书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身份、简要案情、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认定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对涉及实体确认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复议,并交待复议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听证会与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共同点,但不是司法审判,具有准司法性,因此听证会的程序弹性较大,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听证会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总结,但是不作结论,对重大疑难案件需提交合议庭讨论作出决定,或报经院长审批。只有经过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
    (二)听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听证会的步骤只是一般程序,不是固定程序,执行听证人员在保障各方权利的情况下,也可省略一些步骤,使听证简便易于操作。
    (三)执行听证程序应当防止审判化,首先由于执行案件特殊性,执行的是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依审判程序听证,易使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也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最终导致听证流产,更不利于提高效率。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