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论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
作者:姜圆圆  发布时间:2006-04-17 13:20:39 打印 字号: | |

巴南区法院  姜圆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尚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着手实施依法治国,各项社会建设,尤其是农村建设和改革,仍是在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缺乏系统全面而又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推动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对此,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
    一、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我国是以农业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农民就占了8亿多,农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可以说是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这使得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地位极为突出和特殊,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农村建设与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没有根本改变。妥善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强调,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在新世纪新阶段,全党都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必须始终不渝地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当下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蓝图。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的。 
    二、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根本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改革过程,会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要顺利推进改革进程,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仅仅依靠政策调控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法律机制。
不可否认,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时候,政策对带动和保障农村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政策有其固有的缺陷:一是政策常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二是政策的适应性、稳定性差,大量的具体政策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三是政策约束力不强,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加以贯彻实施,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进行法律制裁。政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天生缺乏强大的保障力度。
但法律在这方面则具有其所不能企及的效果。这缘于法律的明确性、权威性、稳定性和灵活性等特性。法律规定了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标准和合理预期,规范其行为。法律的施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绝对权威,杜绝了改革进程中的不规则、不合法现象。法律的废、立、改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可以为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及时出台的司法解释等又能在无损法律至高权威的基础上及时顺应形势变化而有所发展,能灵活地适用于不同场合。法律的这些制度优势,决定了它能良好地满足稳定大局与与时俱进的双重要求,从而成为新农村建设和改革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二)认清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围绕“涉农”重点履行司法职责
    在强调法制保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状况并不如人意。在制度条件方面,农业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律体系不完善、种类少、覆盖面窄,不少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短缺。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农业立法不能及时跟上,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侵犯农民承包权和自主权、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工权益等现象日益突出。在思想条件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观念陈旧,法制意识淡薄,存在“无讼是求”和“伦理治国”的思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更多地依靠的是政策、家族传统,依法治村的理念尚未形成。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农村法制建设的匮乏。
    在如此严竣的法制建设现状下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人民法院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把维护农村治安稳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立足点,积极稳妥地审理和执行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一心为民”工作理念不动摇。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人民法院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应有的功能。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理念,提倡亲民爱民、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积极引导全体法官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克服生、冷、硬、推的不良作风,切实把亲民爱民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
    二是坚持“严打”工作方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对各种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对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对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坑农害农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依法惩处。积极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理、举行宣判会等形式护大办案效果,促进农村安全、有序环境的形成。
    三是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调节疏导职能,优化农村发展环境。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建设中心,妥善处理各种债务、合同以及土地等使用权纠纷;严格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时审理好各类农村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合法流转,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慎重审理农民房屋、宅基地使用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内部矛盾;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务费纠纷和工资纠纷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农村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处理好土地审批、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城乡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纠纷;严厉制裁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审理好农业税废止前后衔接的各类案件;依法受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帮助乡镇和村集体组织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强化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现阶段,大多数农民因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程序、规则相对陌生,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使农民真正做到能懂法、能用法,从而使依法治村得已真正落实。
    一是加强诉讼指导力度。继续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通过设立值班法官,公布热线电话,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上墙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帮助农民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大力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进行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
    二是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制度。
    三是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尤其对于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及时给予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四是针对农村实际,推行巡回办案。在办案时兼顾农民当事人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或节假日时间到农村开庭、调查,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法庭与农民当事人的距离。
    (二)强化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完善基层服务职能
    一是规范化建设人民法庭。高度重视与农民群众接触最为紧密的人民法庭的建设,一方面完善人民法庭硬件配备,切实改善人民法庭办公条件差、办案经费不足、交通通讯工具落后、审判人员稀缺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人民法庭审判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思想动员,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培养审判人员亲民爱民的自觉思想,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二是司法裁判文书化繁为简。强化便民为民意识,充分考虑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克服司法裁判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的问题,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从个案中学法,懂得应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积极探索涉农案件审判方法。针对涉农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成因,找出解决渠道,通过调研总结审判经验,以理论探索带动审判实践发展,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案件审理。
    (三)加强法制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丰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实施“法律进农村”工程。结合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涉农案件的审判,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地区免费赠送;利用电视台、农村广播网等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组织法官深入农村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通过法制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形成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拓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视野。重点加强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利用报刊、杂志刊登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组织法官深入乡镇村演讲等活动,增进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了解农村、熟悉农村的优势,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经常性开展“法律下乡”活动,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深入农村,扎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总之,人民法院立足本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也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解决思想,开拓创新,再接再励,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