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法院 刘隆新
建设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笔者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略谈浅见。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
目前阻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职业化与行政化的矛盾问题
法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的每一个环节。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长期被忽视,国家对审判人员的管理一直沿袭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被当作党政系统的一部份。而法官职业化意味着要把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不再受公务员法律政策调整。但《法官法》实施以来,法院管理行政化的观念并未完全转变,法官也没有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仍按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二)职业化与法官素质的矛盾问题
按照职业要求,法官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能够娴熟的运用法律和审判技能,这不仅是法官职业本身的基本要求,更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职业不仅需要通晓法律,还要了解社会、精通事理、法理透彻、逻辑严谨,这样才能达到公正裁判的目的。现在法官职业群体素质与职业化的矛盾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二是法官专业化水平不高,三是法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上述问题有三方面成因:一是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没有完全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进行,没有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理性的培养,只是对学生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传授。二是现有法官队伍中社会招干、部队转业人员占较大比例,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三是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法官的整体素质还很低,在审判力量薄弱和审判任务重的矛盾下,法官的审判能力提高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
(三)职业化与职业保障的矛盾问题
法官职业化需要良好的保障机制作后盾,但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导致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者和牺牲品,审判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丧失了应有的法律权威。要避免司法腐败,必须实现物质保障,即“高薪养廉”,许以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使之不去违、不敢违、不能违,不为一般的蝇头小利而动。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均给予法官优厚的待遇,徇私枉法事件很少发生。
二、对策
要实现法官职业建设,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抓源头,把严入口关
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从业素质。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条件选任法官,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法官队伍。规范法官选任程序,凡是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实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
(二)抓教育,实现法官队伍同质化
根据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来源广、成分复杂、缺乏同质性等问题,注重对现有法官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的补课,同时还要向法官传授职业技能、职业思维、职业理论教育,为法官队伍的同质性、专业性和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保证。具体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办法官夜校,定期聘请法学教授到夜校上课。分批分期地对现有法官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再教育,使法官通过系统的高层次理论学习,提升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技能,向职业化逐步过度。二是培养一批专家型骨干法官。将那些受过学历教育、有较高法学理论功底、发展潜力大、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派送到高等学校学习深造,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学理论和审判技能学习,培养一支专家型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三是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司法观念。高级法院兴办法官培训班,分批分期对现有法官进行培训,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知识、审判技能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采取纵横交流学习,以实践锻练作为培养法官的重要手段。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审判能力强的中青年法官派到上级法院挂职学习锻练,进一步更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司法能力和管理能力。把法官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法院考察学习,开拓法官视野。
(三)抓德育,提高法官的社会公信度
古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说“善为吏者树德”,法官是审判的实践者,担当断案止争的重职,应该有 “壁立千仞”、 “修德安民” 的理想抱负,尊崇和信仰法律,把审判事业作为自己一生的精神追求和心灵归属,以公正裁判来弘扬美德,匡抶正义。法官道德修养的好坏是司法审判公信力的表现,法官职业化建设应注重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把加强法官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队伍,使法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二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使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法官常思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干扰,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着的荣耀与尊严。
(四)强保障,维护法官应有的尊荣
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必须健全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一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扰,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三是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法官高薪制有利于法官保持公正廉洁,要逐步提高法官职业待遇,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四是实行法官职业保险金制度。对法官实行职业保险金制度,确保法官行使职务的保护,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有利预防和制止对法官的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打消法官的后顾之忧,让法官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神圣的审判事业中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职尽力尽责。
(五)改体制,确保法官独立审判
要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行书记员体制改革,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构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改变我国司法体制中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弊端。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法治发展到今天的历史必然,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转变,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法官职业化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品德高尚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