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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诉讼形式分析
  发布时间:2005-11-01 15:10:39 打印 字号: | |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注“三农”问题首先就要关注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通过司法程序得以保护,首先取决于在立案阶段能否最大限度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诉权。因此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起诉和受理的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一是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起的纠纷。如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后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偿欠款等。二是因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作非农建设和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而引起的纠纷。三是因土地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引起的纠纷。四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农村土地承包、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起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但未明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以及在何种情形中提起民事诉讼,何种情形下提起行政诉讼。笔者拟结合立案工作实务对此作如下区分: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承包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益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承包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发包方侵犯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承包方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直接以相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其仲裁不服的,也可以相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不经调解,也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因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均可申请仲裁。
 
                                                        (巴南区法院立案庭  吴成全)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