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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庭审调查存在的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5-10-27 11:39:10 打印 字号: | |
永川市人民法院      唐反侵
 
    审理笔录是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民事案件的必要的文字资料。从民事案件的审理笔录看,庭审笔录中审理调查几乎均是一个传统模式,反映出庭审缺乏完整性、特色性,在当事人陈述,辩解,举证、质证、认证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审而不认”现象大量存在,审判人员过分强调举证、质证,忽视认证的问题突出。民事案件庭审过程是双方当事人陈述起诉事实和针对起诉事实进行答辩的诉讼过程,是诉、辩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再现过程,并非是案件真实可靠的事实,属民事案件事实过程的待定事实阶段,具有真伪待定性。根据现有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要形成案件的既定事实,还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的诉讼过程才能形成客观真实的合法的事实。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是审判人员对个案已知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推定出未知的结果过程。从现有审理笔录上看,多数案件的审理笔录仅限于举证—质证、或质证—举证反复循环的简单思路活动模式,认证活动则几乎不多见,甚至有的被审判人员完全忽略,这样势必造成庭审过程流于形式,使双方当事人对所举出的证据得不到审判人员应有的说理认证,是非曲直着摸不定,导致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毕后一知半解,没有起到举证、质证、认证的应有作用和效果。
    二、争议事实“焦点不明”,举证、质证层次不清,反映出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庭审中的诉辩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其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和事实均在审理活动中再现。审判人员应如何面对各类错综复杂的案件掌握审理的方法和技巧,并围绕个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能否行之有效地、简单快捷地平息各类民事纷争,除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业务知识外,还必须有驾驭庭审活动的实践能力。从现有审理笔录来看,多数审判人员对庭审的事实,即相同点或不同点未进行高度归纳要点,争议的焦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漫无边际地举出所收集的证据,有的证据是诉辩双方当事人已陈述一致的,有的证据则是有争议的,需要在审理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和辩明;举证、质证过程杂乱无章,举证过程层次不明,导致是非曲直责任难明,既浪费了庭审的司法资源,也直接影响了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司法形象,达不到举证、质证审理活动的应有效果。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只要纠纷争议事实存在,不妨对有无争议的事实面对当事人进行高度归纳,其中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观点和事实,审判人员应明确表明确认;而对双方陈述有争议的观点和事实应明示有哪些?从而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归纳的争议焦点按原、被告的审理程序进行必要的举证、质证,这样,审判人员才能有效地、客观地对举证、质证的案件事实真伪进行内在的、必然的综合归纳,为认证、评价本案证据的形成提供扎实的、有规律的证据基础,使案件事实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一条无形的锁链,事实真伪、是非曲直跃入眼帘。纷争中的案件事实、证据很快得到应有的认证,不仅能够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而且还能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
    三、“认而不理”的现象突出。证据“三性”原则明确证据的基本属性,能否对案件的证据之间进行符合逻辑性的说理认证是衡量和甄别审判人员审查案件事实真伪的唯一标准。认证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理性认识,每个法官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法律性”。从评查的案件来看,审判人员从理论方面基本上理解和掌握了“三性”基本属性,但审理笔录中几乎看不到对“三性”原则的说理、析理的认证过程。审判人员不仅要对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结果,形成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是非观点,还需要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之间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必要的认证说理辩析能力,才能使案件的是非曲直明了,当事人对庭审事实有利或不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心服口服。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对证据“举而不认,认而不理”传统的、错误的司法审理理念,保证审判人员从审理程序的举证、质证、认证的诉讼活动中拓宽思路,提高驾驭审理调查阶段的司法实践能力。
    四、审判人员、书记人员间的配合不默契。举证、质证、认证整个诉讼过程的提高,需要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完成。这不仅要求审判人员具有驾驭庭审功能的业务实践能力,而且要求书记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速记能力。纵观各类民事案件,无非是调整民事当事人的人身关糸和财产关糸,但每件案件除各有其特殊外,还须掌握各类案件当事人的文化素养、回答问题的速度等等,因此,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必须具有驾驭庭审诉讼过程中的应变能力。从评查的庭审笔录上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虽对审理程序有一定的配合、协调能力,但从个案的抽查看,有些地方的记录不符合庭审规定的。如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交待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然后才针对案件事实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证实本案的哪些问题,从抽查的案件看,案件几个证人几乎没有这一交待,且对证人陈述事实完毕后,也未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进行合理合法的认证说理、析理过程。所以认清当前庭审的不是,是摆在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的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必须引起审判人员、书记员的高度重视。这不仅对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还可以迅速改变庭审笔录中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相互不协调的状态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