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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托夫法官的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发布时间:2005-09-27 10:28:50 打印 字号: | |
一中院民二庭  宋 勇
 
    [巴克托夫(Ingo Beckedorf)法官是德国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法官。按照中国与德国的合作协议,2005年7月11日至15日,中德两国在中国吉林省延吉联合举办了《中国-德国合同法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研讨班》,由巴克托夫法官主讲。笔者有幸参加了研讨班的学习]。
 
    德国法官的案例分析方法。巴克托夫法官认为,任何一个合同案件(主要指给付之诉),首先应当明确四个“W”,Who,What,Whom,Which Basis,即谁依据什么,向谁要求什么。以此为核心,巴克托夫法官将分析案件的方法归纳为七个步骤,1、准据法: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2、请求权基础:请求给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请求权是否产生:即合同是否有效;4、前提条件:本案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等;5、请求权是否存在消灭、变更的情形:对方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将权利转移给了第三人等;6、请求权是否可以执行: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及其他履行抗辩权等;7、结论:作出判决。
    如A公司因与B公司建立车辆买卖合同而要求B公司交付车辆一案。德国法官的基本思路是:A公司根据那一条法律规定要求B公司交付车辆?按照德国法官介绍的方法审理本案的步骤是:1、两公司都是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交易,应适用中国法。2、本案请求权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本案合同有效,A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请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权已经产生。4、B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A公司也未履行付款义务等。5、A公司对B公司的请求权没有发生变更、消灭的情形。6、如B公司对A公司存在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在A公司付款以前,本案请求权不能执行。7、结论:A公司付款之后,B公司应当交付车辆。
    在几天的讲授中,巴克托夫法官通过34个中国案例,反复向中国法官详细介绍德国法官审理合同案件的这套方法。
    德国法官可认为,用这套方法判决的案件有三点好处:1、当事人可以判断他如不服本判决,上诉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2、当事人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官是如何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本案判决的;3、通过判决书对这套方法的展示,可以让当事人接受法官和法官所作出的判决。
    中德两国合同案件审理方法的比较。德国法官所推崇的这套方法,依我国法律界理论上的观点,其实就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相对于我国法官通常所使用的案件审理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而言的。我国法官审理合同案件,通常从分析诉辩双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入手,探析双方在该法律关系中应当享有那些权利。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从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是依据那一条法律规定入手,分析该条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条件是否都已具备。笔者认为,两种方法各有千秋,殊途同归,只要科学运用,都能得出正确的判决意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紧扣原告的诉请,在给付之诉中使用这种方法,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法律关系分析法适用范围相对较宽,可同时适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且法律关系分析法在中国有广泛的适用基础,已为广大的中国法官所接受,但法律关系分析法在适用中,有时容易偏离原告的诉请,这也是有的中国法官常超出原告的诉请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两种方法在审判实践中,应取长补短,灵活运用。
    一点感想。通过与德国法官几天的交流,德国法官雄厚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崇高的敬业精神令中国法官所钦佩,作为德国法官,其对中国法律的认识水平之高,对中国法律条文之熟,令作为中国法官的我等汗颜。如果中德两国的法官用相同的时间学习同一部法律,德国人掌握得比我们好,那我们不得不承认,德国人比我们聪明。但中国人历来就是一个充满智慧的优秀民族,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外国人比我们聪明的事实。那么,这种现象,就只能解释为,我们中国法官花在法律上的学习、研究时间不如别人多。同样是法官,为何德国法官就有更多的时间研究法律呢?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两国的法官体制不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法官不得不花相当多的时间去从事非法律的工作和活动。同时,中国的法官还不得不用相当的时间去思考自己职务晋升、级别调整等与自己的工资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中国的法官将这些用在非法律事务上的时间,全部用于法律的学习与研究上,那么,作为中国法官,我们对中国法律的认识水平,就不会比德国人对中国法律的认识水平低,而会只能比他们高。因为中华民族比日尔曼民族更优秀!
    我们应当倡导一种精神,一种为中国的法律,为中国的法制建设献身的精神,应当教育我们的法官,在法律的学习与研究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尽快大幅度提高对祖国法律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法律适用、驾驭庭审与文书制作的基本能力,不辱中国法官这一神圣而光荣的称号。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