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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漫谈
  发布时间:2005-09-19 11:30:4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宋  勇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原理上的“三大原则”之一。
    民商法律上有很多有意思的“三”,比如,“三大法定主义”,这指的是公司法定主义,票据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债权效力上有“三大权能”,这是指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债权保护请求权能。保险原理上也有一个“三”,这就是保险原理上特有的“三大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原理上的特有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下,使保险合同的审理与普通合同的审理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审理普通合同案件的时候,只要合同的效力不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在判断合同当事人有那些权利义务,就会严格遵从合同条款的约定。但我们在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时候,就不能遵循这样的思路了,因为保险合同要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在这个原则的制约下,就会出现保险合同约定了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赔,而没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能仍然要赔。
    其实,最大诚信原则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一种变形,它的意思是说,在有的民商事领域,对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特别的高,要高于其他的民商事领域。在普通的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只要遵循诚信原则的一般要求就可以了。
    诚信原则是民商法律上的一个最最基本、最最重要的原则,它本身是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它才上升为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最早是源于罗马法,这个原则的观念一般表现在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中,后来被近现代各国的合同法所援用和发展。德国是最行将诚信原则的适用,扩大到债法领域的国家,而后的瑞士又突破了这一适用范围,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再后来,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诚信原则在法律上应用。我国也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不欺诈、不胁迫、不乘人之危、不恶意患通、损人利己等等,要善意、诚实、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最早是海上运输开展保险业务的初期,当时的通讯很落后,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的船和货通常都没有办法检查,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限资料决定是否承保。这就很容易让投保人使用欺诈手段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从而使保险人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当时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特别的高,超出了一般合同对他们的要求,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始祖。后来,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险人凭借其资金、有大量的专家和优秀律师为其服务的优势,使得投保人在保险诉讼中无法与其抗衡,造成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偿,所以,各国保险法又将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保险人。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有什么要求呢?首先一个就是必须讲真话,不能有半点虚假,这就是保险法上规定的告知义务,因为保险标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及危险程度,只有投保人最清楚。另外就是,说话要算数,这在保险原理上叫履约保证,就是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保证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人就不赔偿。对保险人来讲,如果已经知道投保人有过错而未依法提出,以后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有过错为理由拒赔,这在保险原理上叫保险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假作真时假即真”,这是说,保险人向投保人作了虚假陈述,以后就不允许再作与此相反的陈述,这在保险原理上叫禁反言,禁反言原来是英美衡平法上一个很著名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运用到保险实务上就是指,如果保险人作了错误的陈述,被保险人按照这个错误的陈述去做了某件事或没有去做某件事,那么以后保险人就不允许再作与此不同的陈述。比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作了错误的解释,投保人信以为真,那么以后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正确的解释对抗投保人了。
    为什么保险合同对诚信原则要求这样高呢?因为保险是一种射幸行为。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用重庆的方言来说就是手气。现实生活中的射幸行为是很多的,有的是合法射幸,有的是非法射幸,比如,保险、彩票、有奖销售等等,这些是属于合法射幸,打麻将、斗地主等赌博行为,是非法射幸。不管是合法射幸还是非法射幸,对诚信的要求都非常的高。街道老太婆在生活上再结据,但打麻将输了钱是绝不会欠的,而且是当场给付,否则,以后别的老太婆就不同你玩牌了。重庆人把这种最大诚信叫耿直,其实就是说这个人很诚信。保险作为一种射幸行为,对保险双方的诚信要求就是非常非常高的。我国法律对保险双方的诚信要求也有很多特别的规定,比如我国《保险法》第十八规定,免赔条款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赔条款不生效。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对抗投保人。前段时间,重庆有这样一个保险案例,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一个家保温容器生产企业去推销财产保险,给企业讲,只要企业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企业花了几万元,对其价值1500万元的设备保了险。事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将公司拟定好的保险合同给企业送去,再未对免赔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就让企业签了字。后来企业发生事故,一个价值800万元的玻璃熔炉损坏报废了,企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却说,事故是属于免赔的范围,我们给企业的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这种事故。按一般的合同行为,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就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但保险合同行为就不一样了,因为保险是一种射幸行为,双方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我们不考虑射幸性的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那么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就会将其等同于一般的交换性的民事合同,这样就可能造成保险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其实,这个案子就是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典型。
    我国的保险市场之所经营得不是很理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保险公司不够诚信,未遵循保险活动中的最大诚诚信原则,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有的保险公司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找出很多“理由”拒赔,所以,国民有句口头禅:“叫投保容易索赔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上门来推销保险的时候,签一个字就搞定,但索赔的时候,有跑不完的腿,找不完的部门,签不完的字,这样不仅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挫伤了国民投保的积极性,也损害了国内的整个保险市场。诚信,是法制社会营造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重要原则,尤其是保险行为,更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正确认识和理解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