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市法院第四人民法庭 彭智良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他所著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论述道:“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在存在着自主性的权力领域的地方,掌权者可能会愿意服从一些具有某种法律性质的自发行为的约束。”这一简短的论述,将政治与民主、法治的相互关系诠释至深,下面笔者试图就此论述谈一点理解:
一、对政治的理解
自古以来人们对政治的理解不尽相同,但都把政治与公共权力、权威、统治、公众事务联系在一起。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及其权威,而国家政权直接表现为权力,权威只是权力的衍生物。于是,政治活动就围绕获得权力、分享权力、支配权力和行使权力而展开。可见,政治更多地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程度上讲,权力是政治的核心,如果离开权力,政治必将是一个毫无研究价值的空壳。
社会形态的进步,要求政治主体在政治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由野蛮转向文明,由任意转向规范,由无序转向有序,实现对个体人的尊重和关怀。对政治在建构社会和社会动作方面的特征所作的考查表明,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规则、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是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这样的政治当然不是我们所取的政治。
二、民主是政治进步的基础
(一)对民主的理解
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终极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组织自己?如何把人与人组织起来,以便保持和平、自由和繁荣?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和解决方式造就了不同的社会结构体制。当社会把这种解决的最高权力归属于大多数人和全体人时,它便是民主体制。民主通过倡导权力在民满足了人们对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追问,近代启蒙思想家则以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并应对委托者负责的社会契约理念完成了对民主的证成。尽管民主的理论源远流长,民主的含义也众说纷纭,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的最基本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为:(1)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人民的政治积极性,扩大人民的公共参与;(2)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赋予人民最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3)在建构公共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使公民的个人利益得到最大实现,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畅;(4)执政者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高超的执政能力,严格的责任意识。民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建设主体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发挥它们的合力。但在上述诸种方式中,无疑宪政是最基本的方式。
(二)民主为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人类一直都在孜孜不倦地探求政治生活的奥秘及其本质,思索人类和政治共同体的关系,设计符合人类本性的政治生活模式。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口号,人们便开始关注和探讨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天赋人权”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之所以拥有强制性的权力,是因为人民对部分个人权利的让渡。因此,权力的获得是因为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以尊重并保护个人权利为基础;权力的分配和分享源于法律的规定。政治不再统揽一切社会生活,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规范内容,其正当性由法律予以界定,从而限制政治行为中的任意性。现代的政治理念立足于对每一个人的基本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人性更清醒认识基础上的对权力的高度戒备。
国家的建立过程及其权力的来源深刻地体现了主权在民,也正是民主的含义,因此民主是一种特定的治理方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中,由人民实行统治,正因为民主为政治权力的产生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它成为二十世纪任人抢购的术语。
(三)“多数决定”的民主规则为政治社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相对合理的规则
雅典民主制的核心内容是“多数决定”原则,这已为现代民主理论所确认并继承。可是,如果把多数决定原则无条件地应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很可能产生与民主理想相反的严重后果,而雅典人正是有意无意地犯了这种错误。根据希腊历史记载,在这个问题上,雅典人犯过两方面错误。首先,由于可能出现多数人并不完全正当的意愿,会造成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恣意侵犯。另一方面,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提出新见解,首先冲破那些阻碍历史发展的旧传统束缚的,总是个别人,能够迅速认同新见解的也往往只能是少数人,而多数人往往一时难以接受对他们完全陌生的新思想。“多数决定”又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规则,没有这一规则就没有民主。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增生的新的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事实上都突出了一个基本方法:在社会高度分殊化发展后,国家将以民主的政治机制和政治过程来达成社会整合。民主实际上也是少数人向多数人妥协的过程,这也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冲突的机制和渠道。在传统社会中,政权是权威者实现个人或团体愿望的工具,不具有公共性,政治权力的归属在某种意义上是掠夺来的,在民主社会,权力具有公共性,权力的竞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治竞争非暴力性、政治参与平等化、政策决策民主化是民主时代的重要特色,也是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雅典民主制的核心内容是“多数决定”原则,这已为现代民主理论所确认并继承。可是,如果把多数决定原则无条件地应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很可能产生与民主理想相反的严重后果,而雅典人正是有意无意地犯了这种错误。根据希腊历史记载,在这个问题上,雅典人犯过两方面错误。首先,由于可能出现多数人并不完全正当的意愿,会造成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恣意侵犯。另一方面,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提出新见解,首先冲破那些阻碍历史发展的旧传统束缚的,总是个别人,能够迅速认同新见解的也往往只能是少数人,而多数人往往一时难以接受对他们完全陌生的新思想。“多数决定”又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规则,没有这一规则就没有民主。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增生的新的社会差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事实上都突出了一个基本方法:在社会高度分殊化发展后,国家将以民主的政治机制和政治过程来达成社会整合。民主实际上也是少数人向多数人妥协的过程,这也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冲突的机制和渠道。在传统社会中,政权是权威者实现个人或团体愿望的工具,不具有公共性,政治权力的归属在某种意义上是掠夺来的,在民主社会,权力具有公共性,权力的竞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治竞争非暴力性、政治参与平等化、政策决策民主化是民主时代的重要特色,也是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三、法治是政治进步的保障
(一)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包含着如下社会内涵和意义。1、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2、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3、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4、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但无论如何,法治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有一种倾向却令人担忧,那就是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对立起来,即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这样会不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其实,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向。因而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在这种意义上讲,法治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法治关怀无非是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
(二)法治弥补民主的否定性价值,保障政治进步的发展方向
民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建立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它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即当多数人不当行使权力时就有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即便多数人正当行使权力,也可能发生权力的行使结果会因多数人的主观意愿而损害少数人的权利的情况。那么如何防治多数人的暴政呢?法治能凸显其功效,法治意味着规则之治,主张防范权力阶层人性的弱点,突出法律的权威,强调国家权力制衡和国家机关依既定规则行使的重要性。法治通过划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威的权限,把公共权威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为个人保留了公共权威不得干预的私人活动空间,从而防止多数人的意志变成专横的意志,避免“多数暴政”的形成。从制度设计上说,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限制和剥夺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等。与民主决议相比,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个人群体,甚至全体公民,都不能以某项决议是多数派的欲望或压倒性的偏好为由,来否定这些基本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法治限制下的民主,当合法的权力与法治冲突时,法治优先。因此,民主建设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法治建设也要纳入民主的轨道,实现法治的民主化。
(三)法治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保障政治进步
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列宁所说的国家制度、国家形式问题,或者说是政权问题,即权力的来源,权力的配置和行使方式问题,而法治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权力具有扩张性、腐蚀性和渗透性,为了抑制权力之恶性,摒斥“权力的异化”,就必须消除权力的混沌状态,对它进行合理拆解,建立“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权力架构,因此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也就成了应然之义。
在广泛的习惯见解中,法治的治理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的,一方面,法律严格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确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发展呈反向互为消解之势,但在任何社会中,没有公权力的介入,私权利不可能得到妥善保护,即私权利离不开公权力。然而,权力一旦不受限制地运用,往往呈现无限扩张的倾向,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界定公共权力和私权利的适当疆域,并在它们之间追求一种平衡。另一方面,法律严格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法律为权力的运行设计了既定的运行轨道,只要权力的运行不超越轨道,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性就在人们的掌控之中,即使出现了不当之处或有所偏差,立法者也会及时对轨道的设计作出适当修正。当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而有效的限制后,威胁个体权利的最大隐患就处于可控制状态。
四、人权是政治通过民主、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
民主是政治文明的基础,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换一个思考层面,民主、法治又都是政治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人类迄今所发现的政治文明最充分的表现形式。民主、法治、政治文明最终所体现、所追求的是对人权的保护。因此,人权是最根本的出发点。至于人权(Human rights)就是说人类的权利,是所有人类成员均有权享受的权利。从古希腊时期起,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发展,完善。每个国家由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人权意识存在差异,但这一点并不影响人权的普遍性。人作为万物之灵长,与动物之本质差别在于人具有尊严、价值和理性,并且这种尊严、价值和理性不因人的富贵贫弱、高低贵贱、聪慧愚钝等而有所不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惟一的生命,要求受到与其惟一性相适应的尊重。
人类对自身价值、对个体权利的认识程度,是衡量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而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实现、对享受和行使个体权利的手段和方法的确认,则又是人类自身完善程度的尺度。今天我们明智地选择了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权力的行使者,通过法治规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没有法律就没有人权,没有人权,谈何政治?政治发展的历史昭示着人类从野蛮逐步走向文明、从非理性逐步走向理性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断得到保障和加强的过程,人们完全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更好地服务于自己而不是给自己以生活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