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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5-09-05 16:47:17 打印 字号: | |

江北区法院院长  陈祖德 

    【内容提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重大战略课题落实到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社会。深入研究司法能力建设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项系统工程中的应然价值,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本文拟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入手,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内涵和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作初步探索,以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确保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司法能力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一重大战略课题落实到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社会。深入研究司法能力建设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项系统工程中的应然价值,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本文拟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入手,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内涵和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作初步探索,以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确保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些思路。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包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包括党领导的全部司法实践活动。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和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在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建设,都与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相关,特别是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和要求,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必须通过依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来践行党的执政使命;必须通过依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来体现党的执政成效。这是由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能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从法院工作现状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首先,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手段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其次,极少数法官素质较差,能力低下、作风粗暴,甚至贪赃枉法,违法裁判,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这虽然只是极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第三,由于体制方面的先天缺陷,法院人、财、物依赖于地方,法院在一些地方被当然地视为处理本地事务,为地方利益服务的工具。“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得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受到严重挑战。法院在处理一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的案件时,左右为难,举步维艰。最后,在社会转型期,各种长期积淀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冲突错综复杂。法院现实司法能力难以担当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高度期望,这种差距集中表现在大量涉诉上访案件中,不容乐观的涉诉上访形势,使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遭遇了严重质疑。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服务社会发展的本领。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根据不同的切入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肖扬院长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从审判职能的角度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着重增强六个方面的能力,即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笔者立足于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准确定位,认为还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科学内涵进一步进行解读: 
    (一)服务发展大局的能力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推动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调节、保护、规范、服务的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实践,妥善调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纷争,保护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稳定不仅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稳定意识,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破产改制、农村征地补偿、城镇房屋拆迁等案件。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时处理好各类商事案件,理顺经济关系,增强发展活力;处理好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为民的能力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公正,关键在“为民”。要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不能把司法为民简单地与当事人满意划等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都百分之百满意。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是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检验司法为民的最重要标准只能是看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是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不公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抗激烈、冲突尖锐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众多、事关其切身利益的案件,处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冲撞或不良后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科学分析各种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善于观察和预测,运用有效手段,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即使出现情况也能控制住局面,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化险为夷。 
    (五)自我发展的能力 
    提高司法能力,最终的落脚点是法院的自我发展,而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根本途径在于在现有体制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一方面,要坚持法院现有工作机制的优势,使法院的改革与发展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在这其中寻求制度创新的资源;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创新为法院现有工作机制能够在新形势下发挥出更大的优势作用提供制度性渠道,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一优势作用继续推动制度创新,稳步推动法院的科学发展。法院应正确认识并深入发掘现有工作机制的优势,完善原有机制中未完善的方面,在法制框架内稳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在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上下工夫,取信于民,进而在这一过程中积极、稳妥地实现法院的自身发展。 
    三、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关键在于更新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首先必须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法院处理各类案件,要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维,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司法成本。三是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保证案件的法律真实,从而尽可能还原其客观真实,使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四是中立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五是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核心在于规范法院管理 
    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实践证明,只有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以有效的管理来保证工作有序进行,才能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和法院形象的提升。我院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建“五化”法院为目标的管理工作新思路:一是人员结构职业化。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对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业绩档案,完善法院各类人员的考核、激励、约束制度。二是法官主体精英化。严格法官准入标准。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大力加强法院思想文化建设,积极倡导先进的法院文化和法官文化,引入现代司法意识、司法理念,营造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培育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努力使法官成为社会精英群体。三是审判运行效率化。将法院工作管理方式从行政化管理转变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化管理方式上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党组织与审判业务组织的关系,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服务部门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在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系统运作、为审判综合服务等方面推行全面程序化,实现司法化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四是组织管理制度化。遵从司法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以两庭建设中为心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完善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放权、分权、制约”的思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法院司法管理的水平。五是后勤装备科技化。物质建设不仅是法院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现代化的最直接、最外观的表现。建立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以科技支持为后盾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五化”目标的确立,使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容具体化,有效地确保了司法能力建设的稳步推进。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重点在于落实司法为民 
    “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为此,我院提出争做“四有”法官的工作目标,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第一,有为民之志。通过着力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第二,有爱民之心。要求在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将人文关怀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每一环节,表现在法官的司法活动和日常举止之中,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可亲、可敬。第三,有护民之能。通过不断推出司法为民的新举措,不懈提高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以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凸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审判与执行齐抓,引导与规范结合,服务与帮助统一,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度,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民心、顺民意,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第四,有利民之举。 一是加大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力度;二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不仅要强调及时审结案件,而且要强调依法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审理民事案件,以自愿合法为原则,尽可能地多调少判,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多做疏导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化解社会矛盾,为减少涉诉上访创造条件。三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起官司。另一方面,规范司法救助的决定程序,防止司法救助制度的滥用,确保诉讼费依法减免。四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坚持人民法庭驻守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不断改善接访人民群众和办公办案条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为民中的纽带、桥梁作用;坚持巡回法庭流动办案制度,建立便民诉讼网络制度,把审判场所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地方延伸。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途径在于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 
    法院的司法活动,最终表现于每一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法院的司法能力最终要通过每一个法官的司法水平来体现。只有法官个体司法技能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因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从加强法官司法技能的培养入手。一是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又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在学习态度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支撑;法官要持之以恒,深钻细研,吃透弄懂,融汇贯通。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熟悉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二是要注重实践。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应用于实际生活,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公众的心理状态,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从而掌握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在实践中反复磨炼,才能增长才干,丰富经验,提高水平。  
    通过学习和实践,要切实提高法官的“五种能力”。一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精道法律条文,更要理解法律精神,针对形形色色的案件,能正确自如运用法律。对法律规定模糊或者法律漏洞,要本着符合科学的发展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解释和适用。二是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针对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要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三是协调疏导能力。要正确对待,采取灵活方法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战胜困难迎接挑战的能力。面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挫折,甚至于非议和责难,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不屈不挠,勇敢无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五是拒腐防变的能力。法官职业待遇虽然不尽人意,但既然选择了这个高尚的职业,就要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经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和侵袭,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慎独、慎欲、慎交、慎权,清正廉明,恪尽职守,以优良的司法品质,彰显当代法官良好形象。 
    总之,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理解、科学把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深入实践,切实提高法官司法技能,增强法院司法能力,夯实依法执政的基础,保证和推动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为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作出我们最大的努力。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