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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5-07-11 15:23:57 打印 字号: | |
荣昌县法院  梁远平 刘千军
 
    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进行征收的费用,它是指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行为的经济限制,它是人口失控的一种补救性措施,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就荣昌县法院2000年以来近五年所受理的案件及执行情况作一概括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近年发展趋势
    2000年收8件,收案标的近10万元, 2001年收27件,标的36·45万元。与上年同期比上升237·5%,标的上升264·5%。
    2002年收180件,标的230万元,与上年同期比上升566·67%,标的上升531%。
    2003年收90件,标的120万元,与上年同期比下降50%,标的下降47·83%。
    2004年收70件,标的94·5万元,与上年同期比下降22·22%,标的下降21·25% 。
    二、从以上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逐年上涨,近年有所下降。分析该类案件上涨的原因有:
    1、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这些旧习俗深深地影响着他们。体现在不节制的生育。该县盘龙镇某村一对夫妇,他们因为孩子多,家里的生活本来已是举步维艰,在生下第三胎仍是女儿时,他们又躲出了第四胎,当他们的第四胎降临仍是女儿时,他们伤心难过的是自家香火断了,而不是考虑将如何承担众多子女的抚养费。在政府部门去催交社会抚养费时,看到贫困的家境及几个没受到教育又缺营养造成面黄肌瘦的孩子,无不叫人痛心。用当地流行的一句话来说多生子女的过程就是罚款,生孩子,再怀孕,再罚款,再生育。这在偏远落后的山区并不鲜见。
    2、法制意识淡薄,促使很多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些偏远山区蔓延,使得很大一部份人无计划生育。比如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也有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也有的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还有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而生育的。
    3、养儿防老的思想和意识在加剧。由于目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配套制度的实施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在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和制度均不健全。这难免使部分有女无儿户认为女儿长大后要外嫁,女儿出嫁后,自己晚年生活难免缺少人照顾,他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产生顾虑,因而为了生一个儿子防老的农户大大地在增加。
    4、有钱后想多子多福的陋习也未根除。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一些个体户、包工头们的腰包鼓了,他们认为多生儿子多享福。他们是这样理解超生的,他们说,多生一个不外乎就是几万元钱的事。他们认为有钱后就应该比谁的孩子多,他们认为,子女多,可选性要大得多。在他们看来,罚几万元就能生一个孩子还算不错。
    以上是想超生的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超生还有客观环境的原因。
    1、地区经济文化差异。导致文化差的超生比例偏大。某些落后的村镇,由于经济条件不好,文化意识相对落后,使得农民在执行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识上也严重滞后,许多农户为了生出一个男孩,想方设法的逃避计划生育,并不惜一切代价的超生,直到生出儿子时止。农村经济文化的相对滞后也是造成该地区计划生育案屡屡不绝的因素所在。
    2、行政管理上存在差异也给有意想超生的人提供机会。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因而在计划生育管理标准方面难以统一方法。比如同一座县城的不同城镇,对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不一致,这也是导致超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对外出务工人员管理乏力,超生没人管理或没办法管理,对外出务工人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许多外出务工的人员随着在外挣钱往家寄的同时也抱回不少孩子。外出务工人员超生在整个超生中占一定比例。
    3、对农村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上缺乏积极性。由于得不到优惠和保障,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4、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上,医疗保险等配套制度上,其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及制度的具体落实都远远落后于城市,许多机构的设置也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使广大农民大多产生养儿防老,这也是导致超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5、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不到位,加之个别计生专干的随意性,使得部分人产生侥幸心理,并在其作用下多生。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的问题
    1、对被征收户的基本事实方面查询不清。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工作不够仔细,调查取证的工作过于草率、简单,仅有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所做的一个简单询问,无其他旁证材料,未能向邻居或村社干部了解情况,也未进行更进一步的取证工作,使得在整个执行工作中增加执行难度。
    2、在行政执法程序上,未能遵循先立案后调查,再处理的基本原则,而是在调查当事人的同时,就下发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这样,实际上就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与申辩权。更有甚者,个别案件集体讨论对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征收1·75万元社会抚养费,但处理决定书上却下达征收2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办法》的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3、在法律适用方面有不妥之处。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1款明确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在处理决定书中,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然后再写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条款及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的具体金额,但在申请执行案件中常发现处理决定上这样写:“你们夫妻于××年×月×日违反生育一个小孩,系2胎,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1款×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元”。这与该条款中分别对男女双方征收具体金额是不符的。
    四、受理和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彻底转变农村落后的生育观念。由于农村超生、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所占比例较大,加之他们的文化意识较低,什么养儿防老,无后为大等封建陋习在部分偏僻落后的地区依然存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广大育龄妇女法制意识,使育龄妇女真正认识到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从而牢固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从他们思想上根除一些封建旧礼俗,旧思想,让她们从骨子里打消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及早生儿女早享福的旧观念。
    2、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力,为计生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加大执行力度,对申请的计生案件认真排查,严格做好清理和征收工作,慎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从宣传计生国策及违反计划生育的危害入手,竭力促其自动履行。针对钉子户、刁难户,决不手软,采取精心组织,达到强制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3、对政府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是要定期开展计生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二是县级主管部门要深入乡镇,指导计生管理人员行政执法工作。杜绝计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切实提高基层乡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素质和水平,主动送法上门,加强与计生部门的协调与联系,使计生工作者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彻底改变过去的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以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教育、感化群众,努力塑造文明计生执法的新形象;三是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调查取证,要求执法人员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详实的证据,减少执行难度。
    4、为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申请法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真正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避免“久拖不执”或“执而不力”,使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应有的感化力和震慑力,加大征收力度,有力地遏制逃避计生管理等违法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计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计生工作人员从事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