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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务行为中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应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5-07-01 09:02:00 打印 字号: | |

北碚区法院     

    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于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过失致使用人单位财产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北碚区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过失致使用人单位财产损失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理由是,现代工业事故的发生非常频繁,工业事故已经成为工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工业保险和计入产品成本等方式来分解这种风险,而且工业事故一旦发生,损失往往巨大,远远高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让劳动者承担此种后果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的,北碚区法院认为该约定必须基于双方充分协商和用书面的表现形式,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单方面制定的劳动纪律要求劳动者承担事故责任,对于约定劳动者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也应当与劳动者的收入保持合理比例,以不超过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为限。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