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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05-07-01 08:59:44 打印 字号: | |

市一中院民四庭  兰建恒

    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纠纷中,村民因对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金额有异议,认为《安置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违反了国家法律,因而作为民事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安置协议书》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无效。对此我院民四庭认为,村民的请求实际上是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争议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范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考虑到起诉村民一般经济能力较弱,并且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法院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关系等法律知识缺乏,民四庭建议,对村民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在案件受理阶段应当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裁定不予受理,避免“先受理、后裁驳”的情况,一方面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便于帮助村民及时寻求正确解决纠纷的渠道,预防过激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