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议法院文化对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促进和影响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孙培智
“文化”一词源于拉丁语Cultura,最初的基本含义是“耕种、培育;修饰、打扮;景仰、崇拜、祭祀”。到中世纪,人们对文化开始区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在我国,文化一词的出现与《易经》有关,《易经》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辞源》对文化的解释是“文治和教化”。什么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可以理解为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可以理解为包括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财富,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文化,它们都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人类的生命表达方式。人类生命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就表现为文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法院文化和当代中国大文化系统中的社区文化、经济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院文化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逐渐兴起,八十年代中期在我国始于研究的法律文化,以及几乎在同一时期也见诸报端的法官文化,相互间既有较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不同点。“法院文化”与“法官文化”作为近几年出现的专业术语,司法界和学术界将给予更多、更广泛的关注和研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文化对于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对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形成和确定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院文化建设和法院开拓创新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法院文化是指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行为文化,它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其核心是法院精神,基本构成要素是外层行为文化,中层管理文化和内在的精神文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表现本质,本质决定现象。唯物辩证法还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一切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内因和外因的辩证统一,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外因看内因,是揭示事物发展规律的基本途径。作为人民法院来说,法院文化是其本质和内因,创新和发展是其表现特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能提升法院开拓创新的发展力。所以说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创新的基础、发展的动力。
法院文化有其深刻的内涵,只有全面把握才有助于法院文化建设。从对“文化”的理解来看,法院文化就是法官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能体现人民法院的总体风采和独特的风格模式。作为“法官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决不能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也不能只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而应该贯彻到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中去,并且在这些活动的实际结果中真正体现出来。离开了人民法院的各种活动,法院文化就无从着手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法院文化的内涵表示如下图:
在这个法院文化内涵图中,应注意几点:
第一,列举了法院的八种活动(而不仅是审判管理一种活动)和八种结果,目的不仅是强调法院文化的宽泛性,而且强调法院文化是活动过程和法律结果的统一。
第二,八种活动和八种结果并不是法院文化的全部,甚至不是法院文化的主导部分。法院文化的主导部分,应该是这些活动和结果中体现出来的精神内容。因此,法院文化是活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
第三,精神内容包括精神现象和精神本质两部分。内涵图中所列举的理念追求、价值观念等八个方面,之所以归入精神现象,是因为它们既可能是优秀的,也可能是拙劣的,一个由众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法院总会通过它的成员表现出某种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理念追求等等,但它们还不能完全代表法院文化的本质,内涵图中所列举的“司法为民”、“理解与尊重人”,才是法院文化的精神本质。
二、法院文化的功能以及对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院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亚文化,对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至社会都将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这就是法院文化的功能,可以归纳为八个方面。
(一)改善管理,创新发展
法院文化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了推动法院的开拓创新和发展。法院精神、法官的价值观及制度内容等,最终都必然会体现在司法裁判所蕴含的理念中。建设优秀的法院文化,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形成一系列为广大法官认可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才能使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不断开拓创新,持续发展。法院文化使法院管理更具有深刻的思想性、丰富的人情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人文精神。法院文化对法院管理的改善功能,主要体现在:(1)、推动管理的重点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化管理,以多种形式来鼓舞人的情感,平衡人的心理,维系人的忠诚,激发人的智慧,调动人的积极性,挖掘人的内在潜力。(2)、培育现代司法理念,使之成为全体法官的共识,引导和规范法官的行为,增强法院的向心力和亲和力。(3)、建立“软硬结合”,以“软”管理、“软”约束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官的潜能和积极性,实现法院管理功能的整体优化。(4)、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过程中,促进法院的宏观管理和法官自我管理相结合,形成一种文化管理模式。
(二)目标导向,全面发展
一般说,任何文化都是一种价值取向,规定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导向的功能。卓越的法院文化,具有引导法官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各种诉讼纷争。法院文化使法院的工作目标、司法理念扎根于法官和法官心中,使全体法官对法院目标、理念形成共识,变成信仰,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把自己的理想追求、自身的利益和法院的大目标联结在一起,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充分体现人生价值。法院文化的导向功具体体现在:第一,阐释、明确国家法制建设、法院建设的长远目标;第二,规定法院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第三,建立法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法院文化目标,强调法院和法官的全面发展。
(三)注重协调,文明发展
法院文化具有对人际关系的润滑作用。法院群体活动总是在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的氛围中进行的。每位法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法院文化所具有的共同价值观念,在其间起润滑作用,使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取向;步调一致,才有利于克服矛盾,减少磨擦,互相体谅、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的气氛。法院文化建设,可以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法院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实质上也是法院文化本质的必然要求。法院文化作为以文明取胜的群体意识,“文明”是它的本质,文明的本质是自然物质与崇高精神的结合。法院文化通过各种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思想和行为,把法院内部的文明建设同整个社会的文明建设衔接起来,从而进入更高的文明程度。
(四)凝聚人心,向心合力
法院文化可以增强法院的凝聚力、向心力。这是因为法院文化有同化作用,规范作用和融合作用。这三种作用的综合效果,就是法院文化的凝聚功能。具体表现为:
(1)法院文化通过对法官的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沟通,使法官树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共同理想、信念、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产生强烈的向心力。
(2)法院文化能够通过改变法官的思想和态度,把法院的宗旨、理念、目标和利益纳入法官内心深处,使法官对法院产生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自觉付诸行为。
(3)法院文化能够产生强烈的团队精神,把法官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谋法院的发展,使其发挥巨大的整体优势。
当一个法院中个体之间的关系融洽、心情舒畅、沟通顺畅、目标一致时,整体便显现出强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美化环境,优化生活
法院文化与西方传统管理理论把生活与工作截然分开不同,它不仅把法院当作工作场所,而且也当作生活环境来营造。法院文化搞的好的单位、工作本身成了激励因素,法官们会觉得“工作着是美丽的”;走进法院的工作环境可以直接感受到既亲和又庄严的气氛,法院文化不否认“美是生活”,还补充了“美是工作”,是法官所愿意,所喜欢的活动,是使法官自我价值得以实现的活动,是社会意义极其重大的活动。法院文化不仅把工作环境美化了,而且把工作本身也美化了,这就是法院文化的美化功能。而且,法院文化对优化法官的生活质量也起作用,优秀的法院文化,尊重法官的人格,让法官分享法院创新发展带来的成就感和自豪感。
(六)教化激励,培育人才
文化具有教化和育人的功能。“教”为教育,“化”为感化。精神文明在哺育人方面,具有全面覆盖性、浓缩集中性、外在内化性的优点。
法院文化的教化功能具体体现在:(1)统领法官尊崇的现代司法理念和法院精神;(2)引导法官树立协调一致的群体意识;(3)感化法官养成助人助已的社会责任感;(4)培养法官恪守法官职业道德。
法院文化对法官的激励功能体现在:信任鼓励、关心鼓励、奖励激励等方面。法院文化具有激励和培育人的功能,它的构成要素成长发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的精神境界、文明道德素质得以提高的过程。
(七)道德约束,制度控制
法院文化的约束功能是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规范而发生作用的。约束的目的在于使法官的行为不偏离组织的方向。第一,“钢性”约束。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直接要求法官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形成批评、警告、党政纪处分、开除等制度,规范法官行为,以利法院的发展。第二,“柔性”约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公民社会公德。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微妙的文化渗透和法院精神的感染,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钢性”约束给人以紧张、不安感、形成压力;而“柔性”约束重在启迪心灵,提升境界,追求完美的心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法院形成了优秀的法院文化体系,就应该维护和坚持。
法院文化的控制功能主要体现为法官的自我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控制。
(八)司法为民,辐射社会
法院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也满足社会公众对良好法制环境的需求,其中,法院文化起着重要作用。法院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文化中体现的法官心中蕴藏的积极价值观,现代的司法理念,高尚的精神境界,以及在法院管理中的创新观点和做法,都会渗透到社会中。法院文化的文化辐射功能体现在多种途径:(1)审判工作辐射。通过裁判活动为社会发展法制文明,满足社会需求。(2)“软件”辐射。把法院精神、现代司法理念、法官职业道德向社会辐射,形成共识。(3)人员辐射。通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司法为民活动而影响社会公众。
法院文化功能的八个方面,在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的管理和塑造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院文化认识上的误区
对法院文化的误解主要表现为:
1、无用论
认为法院文化是务虚的东西,对法院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法院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看审判工作,案件办的多、审的快、质量好、队伍不出问题就行,没有法院文化,法院工作照样发展。这是不懂法院文化的表现。
2、夸大论
包括“万能论”和“装筐论”。“万能论”过份夸大了法院文化的作用,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用法院文化来解决。这是走了极端。“装筐论”认为什么东西都可以说成法院文化,都往“筐”里装,这不符合实际。
3、曲解论
认为喊几句带“文化味”的口号,用流行的名言装扮一下,或者认为法院文化就是搞好法官的文化体育活动,给法官带来娱乐,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活动就是法院文化。这都是对法院文化的误解。
4、无关论
一是法官和中层干部认为法院文化是领导关心的事,与自己无关;二是领导包办统揽,把个人喜好、观念视为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三是认为法院文化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普通法官不关心、不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四是领导安排政工干部负责有关事宜,自己不投入、不干预。这都不利于法院文化建设。
5、片面论
认为法院文化体现为法官的举止行为显得“有文化”,或认为法院文化不过是法院的形象设计,或认为法院文化可以立竿见影,列出几条宗旨,总结几条经验就行了,不需要长期扎实的营造,逐渐发挥功效。
凡此种种认识,都是模糊的、不全面的、表面化的、错误的,应该确立清晰的、全面的、正确的法院文化观。
四、法院文化对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促进和影响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同时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法院文化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法官与政府官员不同,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与检察官、律师也不同。这种职业差别不仅体现在他们所管辖或所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利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是终身性的,因为它有助于法官对人性的理解,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其次,法官的职业伦理,他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尤其是怎样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文化环境中树立法官公正和中立的职业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把形象公正也纳入到司法公正这个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法官应当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实践者,在努力完成司法理念转变的同时,还必须完成个人品格上的飞跃。如果一名法官只懂得司法理论,但个人品格存在缺陷,终难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
作为审判机关和执法者的人民法院、法官,首要的也是根本的,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观念与习惯做法,让现代司法理念深入到每一个法官心中,并自觉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再通过我们的努力,逐步让全社会认同。在法院文化的熏陶、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或者说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通过法院文化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法院文化建设对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五、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
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是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形成共享价值观并内化为行为实践的过程,也是法院文化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过程,要从以下方面积极探索、持之以恒地不断建设和创新:
第一,突出重点,塑造灵魂。法院文化其理论精深,其内容丰富,但其最具魅力的应该是它所体现的法院精神和司法理念,它是法院文化的灵魂。因此,要精心提炼出最适合法院发展,最体现司法理念,最有特色的法院精神,加以确立和塑造。
第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要着眼于法院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让法院文化的价值观念被全体法官和法官所共享,就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宣传倡导,形成共识,贯彻落实。
第三,领导带头,身体力行。法院的领导班子是法院发展的龙头,领导者的模范行为是一种无声的号召,对法官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领导首要充分发挥倡导作用、典范作用、推动作用、创新作用,既要注重对法院文化的总结塑造,宣传倡导,也要表率示范,在每项具体工作中有所体现并不断创新。
第四,完善制度,体制保证。法院文化是一种软硬结合的“管理技巧”。在建设法院文化时应软硬兼施,相辅相成。在培育法官整体价值观的同时,必须健全、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和形成文化建设所要求的组织体系,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五,树立榜样,典型引导。发挥榜样的作用是建设法院文化的一种重要有效的方法。把那些最能体现价值观念的个人和集体树为典型,大力宣传、表彰,并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激励方法,有利于优秀法院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要对法院文化进行系统的探讨研究,重视对法官的培训和思想熏陶,始终把法院精神的塑造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弘扬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个法院,他的法官素质不高或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和发展就是不可能的。
第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新时期法院文化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当前,尤其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文化建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的结晶,坚持法院文化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