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法院 黄公立
目前,《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系统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的《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每期都选登一些好的、典型的判决书,有时还推荐一些判决书的写作格式,同时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出版了《全国法院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评点》,这些,无疑对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书制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是我们从这些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丛书中却很难看到基层法院民商事判决书的影子,他们大都是对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商事判决书的分析、点评。然而,基层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和份量,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不起来,直接关系到全国裁判文书的改革进程和法院的整体形象的提升。因此,我们有必要多花点时间、多下点功夫,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书进行研讨。
一、对民商事判决书重大意义的认识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判决书的制作者,判决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法律功底,文化水平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和社会阅力等等,甚至可以反映法官审判作风的好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写作判决书的能力,当然成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倡注重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有助于促进法官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刻苦专研,积极进取的精神,努力向职业化法官迈进,使法官成为社会精英群体。正因为判决书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必须加强对判决书的研讨,深练内功,提高能力,使我们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精品,成为精点之作。
二、当前民商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文书式样适用至今,己有10年了,在当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确实起到了引导、规范和提高民商事判决书写作质量等作用。但时至今日,诉讼模式己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其格式单一、结构简单、千篇一律、不具个性,且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等主要的诉讼活动的不足日益显露出来。于是,很多法院都在大胆地进行判决书的改革尝试,一度曾出现百家争鸣、百花其放的景象。但总的来说,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有了可喜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它能比较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对判决书的整体结构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加强了对当事人诉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裁判文书的文字更趋规范。这些都是大家不断探索和改革的成果,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优秀判决书较少,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加以改进的地方。很多判决书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判决书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和内容比较肤浅、没有深度;二、形势结构和内容不和谐、不统一;三、文字表达不准确、不精练;四、说理论证不充分、不透彻,逻辑性较差;五、文体繁简不当、条理不清;六、由于知识、经验等综合素质方面的欠缺,怕出错,而不敢、不愿将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表述出来等等。这些问题与法制迅速发展、完善和法院的改革以及民众对法官的期望极不相适应。因而,我们必须动脑筋、想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民商事判决书的质量。为此,根据我院民商事判决书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已的审判经验,对民商事判决书的首部、正文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部
首部是裁判文书基础部分,它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来源以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问题(包括需要说明的问题)所组成。这里,我们只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来源以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问题的写作谈点意见。
(一)、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它是指他们的基本身份状况,比如:原、被告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等。这些从表面上看似简单,尽是格式化的东西,但是不同审判员知识结构、文化素养不同,对不同的案件,仍然会写出不同的花样来,这就造成了写作的不统一。为此,根据我对诉讼参加人这部分的写作体会和理解,把一些认识不统一和容易出错的地方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1)在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后应当写冒号,现在我院绝大多数判决书都没有写冒号,这应当纠正、规范。
(2)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个人的应写明他们的身份证号码;是法人的应写明其注册代码。因为,身份证和注册代码是证明身份的法律性文件,是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力证据。
(3)当事人是法人的,一定要写全称,在其印章与工商核准的名称不一致时,应以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为准。另外,有的判决书在这里将法人的简称用括号注明,这也是不规范的。因为,在这里我们应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基本身份,带有任何主观的东西都不能写在这里。
(4)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别名或曾用名,一定要在括号里写明别名或曾用名。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借条上、合同中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用了别名或曾用名,在判决书的主文中也出现了别名或曾用名,但在明列的主体中却没有,这多少让人看不太懂、看不太明白,看起费时、费劲。
(5)“系”字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判决书都在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职业前加一个“系”字,如:本应是大足县某某单位的职工,却写成“系大足县某某单位的职工”;有的在法定代表人某某的职务前也加一个“系”字,如:“系”该公司董事长。这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不应写“系”字。
(6)法人的住所地问题。很多判决书都在书写法人的全称后另提一行书写其住所地,同时还将住所地写成住址。这都是不规范的,与最高法院的要求不符,应在其全称后面接着书写住所地,而不应另提一行书写。
(7)是否在委托代理人后面注明“特别授权”。现在有些判决书将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特别授权,在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后括号注明,这是不规范的。因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属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应当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之后案件基本程序性问题中写明,而不应当写在这里。
(8)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应写变更后的名称。
(二)、案由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问题,是判决书首部必须规范的第二个方面。
第一、是案由。什么叫案由,通俗地讲,案由就是民事案件发生的来由。汉语词典将“案由”解释为案件的内容提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法学理论认为案由的概念是案件的性质和纠纷发生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案件的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已对部分案由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书写判决书时一定要把案由定准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争议的具体事项来确定。同时,在这里我们应把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组合在案由里叙述,如遇当事人是法人需简称,在此可用括号注明简称,但简称不能写得太简单,一定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
其次、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问题。过去,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指导下,仅仅书写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以及当事人出庭情况,对很多程序性事实的发生根本没有反映。一般的判决书都是按92格式书写,对遇有当事人主体变更、追加、合议庭人员有回避、变更和超审限、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当事人中途退庭、经过几次开庭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是否特别授权等,这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在文书中叙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有的案件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也没有体现出来,这一些都是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不写出来就不能完整的反映案件的审理经过,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无从体现。判决的公正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份好的判决书应对审判的整个过程及各个环节有个总的体现。所以,如对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特别是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在这部分里未叙述的话,我们可以说这件案子在程序上出了问题,或程序上不公正,这份判决书也就是一份不合格的判决书。
正文
裁判文书正文是案件实体中的重心。它反映了案件的发生、发展、案件事实的形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取证、质证的整个庭审活动,以及法官根据事实、生活实践经验和良知,运用证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认证,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从而得出客观公正而又科学的结论。因此,它是判决的主干。正文分成四个方面:(1)当事人的诉称、辩称;(2)案件的事实;(3)法院的认定(判决的理由);(4)判决决定(判决的主文)。下面分别对这四个方面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
(一)、当事人的诉称、辩称。这一部分的书写,主要是对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的具体诉讼请求或反驳意见以及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主要内容,不遗漏地进行归纳总结。在这部分要注意三点:(1)对原告的每一个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的每一个事实都必须写清楚,不能漏掉,也不能省略。(2)不能流露法官的主观意向。(3)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所举的证据,应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顺序明列。(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或提出的理由、新证据,被告提出与答辩状不同的意见、理由、证据都不应在这里叙述。因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提出的问题,所得到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所提出的证据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同时,只有按时间顺序来表述,才能客观反映事实。
(二)、事实认定部份。这部分主要是把事实和证据及其内在联系写出来,事实部分应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事实是法院查明事实的结果,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知的文字记载,这个记载越接近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办案的公正度就越有基础。它要求判决书所述的事实努力达到与客观真实的事实一致。证据是证明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它必须具有三性,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就是事实和证据的内在联系,事实和证据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前提,惟有在事实和证据正确的前提下,法官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事实对司法公正而言极为重要,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证据作出认定。事实是论证、判断、分析、说理的基础,它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一份判决,如果事实错了,结果必然会错,只能重新审理,如果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分析、判断、说理出了问题,那么,可以通过改判来解决。事实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来写事实呢?怎样才能写好呢?我认为总的原则是把事实有条有理,层次清楚表述出来,让当事人看懂、看明白,同时也要让案外人看明白,这就行了。对这一部分应当允许有不同的写法,不拘一格,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反映不同的个性,适合个案裁判的需要。比如,可以先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集中概括,再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尤其是关键事实、证据进行分段论证、认证。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写法,都要符合一个共同的目的,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叙述案件基本事实,重点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后,把有争议的事实讲清说透,使不同的制作方式都能恰如其分地表现具体个案的法律事实,当然,不同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写作的方法和格式不能要求完全一样。我们应分别情况,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对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双方举证简单,可直接叙述案件事实并将证据证据作简单的归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力求简洁、明了,按照“92”格式书写就完全可以了,但应将事实和证据结合起来叙述,不能将事实和证据分别叙述,从而反映不出事实和证据的内在联系。如一些证据充分的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而对那些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的案件,就不能简单地按照“92”格式来套用。这就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来写,但也不是毫无章法地放任乱写,判决书既然是应用文,每章每节都应有大体的格局和要求。我认为我们应把握好以下几个要求:(1)要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又要重点突出争议焦点、反映质证、认证的过程。(2)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有逻辑性和层次感,主次清楚,繁简得当,重点突出。(3)不要单纯地逻列证据,应将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叙述,以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4)对事实和证据的叙述要从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写。下面谈谈如何具体来写:
首先,对无争议的事实要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终止及当事人行为时间的先后顺序加以叙述,同时将无争议的证据分叙进去,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无争议的事实,也要把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叙述。因为,证据规则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才能全面反映质证的过程,只是说,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这部分事实没有争议,所以,可以把证据一一逻列出来就是了,没有必要再叙述证据的内容,也没有必要论证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总结表述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其次,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叙述,叙述的顺序可以按时间顺序,也可以按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还可以按其它的顺序,不应作统一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管是顺叙、倒叙、还是插叙,只要能突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叙述清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让人看得明白,首先是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这就行了,这就是很好的叙述方法了。对于这部分的叙述可用两种方法:第一、先一一叙述原告所运用的证据证明成立的事实;再一一叙述被告运用证据反驳原告的事实。这种方法叙述的案件,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基本性质上相同,在叙述上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可用先叙原告见解后叙被告见解的方法使表叙更清楚、更符合逻辑,更能反映完整的质证过程。第二、是对原告主张的一个请求、一个事实、一个证据进行表述后,紧接着表述被告对这个请求、这个事实、这个证据的反驳意见,以及相反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再表述原告的第二个请求、第二个事实、第二个证据,以及被告对第二个请求、事实、证据的反驳等等。这种方法是针对请求是多个、证据多个、事实比较复杂,且当事人双方对多数请求、多数证据都有较大的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只有对每个请求、每个证据进行逐一的叙述,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这类案件的质证过程(案件的审理也应按这种顺序一一的进行,这是审理复杂案件的一个简单易学的好方法)。有的案件在庭审中将所有的证据都质了证,但在判决书中却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这就吞没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部分证据,这就让当事人看不明白或产生怀疑,觉得法院只写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不写自己的证据,是不是不公平?因此,用这种一一表述的方法,可以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同时,在这里还要对审理中新增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新的反驳意见以及新的证据进行叙述。最后,总结表述为“当事人某某对当事人某某所举证据和所述事实有异议,经本院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仍未能取得一致认识”
第三、当事人只提出了主张或只陈述了事实,而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举证的。可先将其主张和陈述的事实作客观的叙述,然后表述为“上述主张和事实因未依法举证,经本院限定时间举证,某某当事人仍未能向本院举证。”
第四、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和辩论。这一方面很多判决书都没有反映出来,过去,不管是法官、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认为:法律的适用是法官的问题,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只要把事实说清楚就行了,致于根据什么法律来判决是法官的事。92格式在这方面根本没作要求,但随着法制的建全,证据规则的出台,人们的法律水平的提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逐渐加强了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意识和能力。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以及对二者可进行选择诉讼时,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且会各自引用法律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对于他们对法律的适用所持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充分表述。
(三)、法院的认定(判决的理由)。判决的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透彻、严谨,既要有针对性,又要观点鲜明、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只有说理充分的判决,才能使人心服口服,具有社会公信力。该部分的论述,既要包括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亦应包括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分别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运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论证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等内容加以阐述。对当事人举出新的证据并经质证的,应作出评判。这部分要求说理清楚明白,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据,语言规范、精练、逻辑性强。因此,在书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本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
2、首先应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3、其次,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请求逐一加以论述,然后得出结论,主张什么请求,不主张什么。
4、简单的案件可以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根据庭时归纳的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二)……(三)……。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理由),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作出表态。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理由),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作出表态。总之,对每一焦点一一分析说理论证表态,作出结论。
6、渉及事项较多,可以分段论述、最后由一段总结论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尽量引用原文。
(四)、判决决定(判决的主文)。
判决的主文是对判决结果的表述,必须用语准确,不能产生歧义,对当事人的每项请求都必须作出结论,而不能遗漏。同时,在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必须写全称。
2、判决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3、履行期限应明列,如:以上判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或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4、对利息的表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或存款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5、根据担保法解释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6、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它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负担的金额。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因此,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判决的主文,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不应在前面加序号,应在主文后单独罗列。
总之,民商事判决书的质量和写作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日两日的事,它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因此,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但重视它,加强学习、培训、研究探索、改革创新,是我们必须要走的路。最后,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同时也表达我们探索、提升民商事判决书质量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