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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05-06-07 09:02:3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展,涉及养老保险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审理普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正处在发展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关键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案的审理结果关系全市成千上万的同行职工能否参保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三是事关社会的稳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四是无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探索。为了正确处理这类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笔者就綦江县法院开展该类案件司法审查的情况予以探讨。
    一、全面分析,明确争议焦点
    行政审判的重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侧重点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正确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正确处理这类案件的前提。如綦江县法院受理的綦江县永新畜牧兽医站诉綦江县社保分局拒绝发放养老保险金案,原告永新畜牧兽医站于2001年5月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次月,原告在被告綦江县社会保险分局办理完善了养老保险的手续,并补交了1993年3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02458元,被告社保分局补拨了原告1993年3月至2001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260186元,原告兽医站15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7月起由被告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同年7月,被告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全市兽医站参保问题正在调查研究为由,通知原告退回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并决定停发原告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原告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保局维持了县社保分局的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合议庭通过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后,将原告单位性质和原告单位职工是否符合参保条件确定为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原告单位系事业单位这一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对其是否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单位性质对本案的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认定原告单位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告单位职工就符合参保条件,且应当在社保分局参保。原告经第三人綦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准予社会保险登记。被告为原告单位办理完善了养老保险的一切手续,且原告补交了应当缴纳的保险金,而被告以其上级部门对全市兽医站参保问题正在调查研究为由拒绝发放原告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是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依法判令其限期履行;反之,原告单位职工就不符合在社保分局参保的条件,被告则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通过对本案审理情况的分析,明确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必将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调查,搞清事实真相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围绕争议焦点弄清来龙去脉,查清案件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行政审判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举证的内容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因参保单位性质的差异、参保的条件、应缴纳的保费、经办单位以及领取养老保险的额度均不同,规范性文件亦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对于法官来说,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对社保部门的职能划分、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等都需要深入了解、熟悉和掌握。
    首先,要弄清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完善之中,在重庆市,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人事局社保中心和社保分局分别办理。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即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社保分局办理养老保险。而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则由人事部门社保中心办理。两个部门办理的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金额和养老金发放的金额都不相同,相对人事部门社保中心来说,社保分局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发放的养老金较低。
    其次,要正确认定原告单位的性质。对原告单位性质的认定,是确定其单位职工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以及在哪个部门参保的前提。为了弄清原告单位的性质,除了依法要求被告限期举证外,还应当注重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审查、核实和走访工作。其目的是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正确判定原告单位性质,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再次,要弄清涉及社会保险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该类行政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多,政策性强,弄清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是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养老保险本身是随着改革的过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也可以说现在仍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决定》等,市县有关部门也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法官应当认真研究,吃透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裁判案件做好准备。
    三、领会实质,准确甄别法律
    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首先要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本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年老患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就是要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因此,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本意,这也是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的。其次,要严格遵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是立法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根据这一原则,依照立法本意,应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为该案定案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认定原告单位属于“国家不再拨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属于应由被告社保分局办理养老保险的范围。
    四、排除干扰,正确适用法律
    该类案件涉及全市兽医站系统成千上万职工的参保问题,同时亦涉及全市财政经费的拨付问题,社会各界极为关注此类养老保险案件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确保公平正义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应坚持“慎重审理,积极探索,公正司法”的原则,既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效果;又要善于依法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司法。綦江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单位的退休职工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之法定职责,依法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行政庭綦江县法院  任德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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