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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法院建议应尽快规范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
  发布时间:2005-05-31 08:53:26 打印 字号: | |
    最近,北碚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务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保险公司是否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目前十分混乱,亟待规范。
    现在审判实务中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当事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现有的三者险不是同一险种。除非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害人不能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也为了有利于及时救助伤者,减少社会纠纷,可以通知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判令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部门的通知》的精神,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从2004年5月1日起,采用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保监会的通知已明确可将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代替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依该条规定承担责任。
    产生以上分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迟迟未能出台所致。因而,他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在有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规定未出台之前,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司法尺度。
                                                          供稿:北碚区法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