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市法院 院长 钟志春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神圣职责。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观念,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改革、发展、稳定,这是我们全党全国的大局。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明确为谁掌握好审判权。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就决定了应毫无疑问地为统治阶级服务,即为人民掌好权。因此,我们的各项审判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是我们的基本任务。必须牢固地树立这种思想观念:一切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都坚持予以依法保护;一切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为,都坚决予以制裁。这就要求我们每位人民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自觉把握大局、顾全大局,从“就案办案”、“单纯办案”中彻底解脱出来,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用“三个有利于”来统率我们的执法,做到法律与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放在是否有利于江津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江津综合实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江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把它作为判断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支持更加有力,这些都为人民法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从社会学角度讲,社会调整有法律、思想教育、伦理道德、利益驱动、自然消解五大机制,其中法律调整在社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法律调整。2004年,我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9.74亿元,人均突破1000美元,经济社会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新形势下,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长,经济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途径,尤其是农村征地安置补偿、劳动争议、农业土地流转等引发的群体诉讼上升;另一方面,我们自身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将成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主要矛盾。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面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无论是在研究新的法律关系,还是想问题、添措施上,都应比任何时候更加自觉地运用审判职能来为江津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好务,尽到应尽的政治责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深刻认识“促进发展”这一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讲政治,就是讲发展。因为发展的问题是全局的工作,是政治问题。这是我们始终应坚持的。
(二)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的必然结果。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何为依法治国?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是与严肃执法相一致的。从立法上看,立法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立法作为国家意志最重要的表达形式,执政党是不能不过问的。古今中外高明的统治者,无不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形式实现自己的领导权。我们党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当然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将自己的纲领、路线和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将执政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从而使自己的纲领、路线取得强制实施的保证。党在政治上领导立法,立法反映党的意志。因此,严肃执行法律,实质上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公正裁判的重要保障机制。这是因为执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与其在政治权力结构所处的地位,与其思想倾向、利益关系、知识阅历、思维方式、心理需要、法律修养等等,都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执法者的认识、思路、观念均与执政党相悖,那就必然会使法律在执行中走样。因此,我们必须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人大请示汇报,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执行不偏离立法精神,不脱离实际。也只有如此,才能使我们的执法不偏离政治方向。
(三)牢固树立求实创新观念。要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发扬我们过去成功的经验,又要突破陈规。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我们的思想路线。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何为我们面对的实际,那就是我们每时每刻生活、工作所在的江津市情,这就是面对的实际。我们研究问题,必须从江津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我们思考问题的立足点。我们说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它们都是科学,都始终严格地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我们一定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离开实际来谈邓小平理论没有意义,也没有出路。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来指导实践,敢于创新。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而新的法律关系又不断涌现,有的无现成的法条可适用,这就需要我们用创新的精神,运用法理来指导审判实践,裁判案件。
从实际出发,还必须敢于面对发展的形势。这里指的形势,就是我们已经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应随之变化,以适应形势。市场经济讲求竞争,优者胜利,劣者淘汰,这就是市场竞争的矛盾规律。虽不能把市场经济追逐利益的东西引入我们的审判,但应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来加强管理。比如借鉴企业靠管理出效益的办法来管理我们的队伍,如企业的“人员、费用、任务”包干,责、权、利直接挂钩等。要有危机感,自己给自己增加压力,以压力变为动力,提高自己的能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四)牢固树立严格执法观念。严格执法是我们法官应有的基本素质要求。因人最根本的素质就得讲一个公正二字,即对待任何人与事都得公正。有了公正,才会有公平,从而才会主张正义、支持正义。而公正、公平是法的体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严格执法,既是基本素质要求,也是职责所决定而必须做到的。严格执法,也是维护法院形象的要求,可以说它是法院生命力之所在。很难想象,如果法院都不严格执法,社会哪还有公道而言?因为,国家赋予了人民法院许多的终局裁判权。有阶级存在,国家机器就不能消亡,法院就当然存在,而且应尽到严格执法的责任。
严格执法,其核心是公正裁判、秉公办案。如出现一个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因此,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来对待每个裁判案件。充分运用审判职能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也要予以制裁。因为合法的权益保护了,而对违法的行为不给予制裁,这不是严格执法,也不是公正裁判。特别需要注意对民事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方面的研究,以规范和保障社会秩序。
(五)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市场经济最重视效益,效益是经济工作的生命。市场经济要求人民法院有一个高效的审判机制,效益(经济、政治、社会效益)成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讲效益就得讲效率,这就要求我们以少的劳动投入和物质投入获得更大的成果,即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物质消耗,就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成本观念。作为人民法院,应把案件办得更多、更快、更好,并在审结后尽快予以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属于司法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及时负责地解决,切忌拖拉,以免造成新的矛盾。属于司法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讲效率,就是要求我们对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打赢了官司、输了时间的负效应。对于因发生纠纷而影响生产的,要及时排除干扰,先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损失。对生产工具、设备、运输车辆需要诉讼保全措施的,原则上只采取有效办法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抵押,允许时继续使用。这些都是效益原则对我们审判工作的要求。
讲效益还得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需要干警要有艰苦创业的精神。因目前国家不富、市里不富,院里当然不会富。就是以后富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也不能丢。因此,需要一种人人从节约一张纸、一颗大头针做起的浓厚氛围,节约一分钱,这就是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