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克强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和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人民法院通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着重增强六个方面的能力,即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一)更新司法理念,落实司法为民。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首先必须加强学习,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
第一,牢固树立“五种意识”,着力解决司法能力的思想基础。一是大局意识。每一名法官都要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法院的裁判要有利于推进公共政策的发展,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维,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程序的民主性、公开性和制度性展示出来,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到履行,意愿得到合法表达。三是质量意识。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去伪存真,定纷止争,辩法析理,努力做到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使合法行为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四是中立意识。法官应当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不厚此薄彼,使诉讼的功能平衡,举证的权利义务均等。法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识别法律依据,诉讼的结果不取决于法官,而是取决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五是职业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客观表现。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与一般人相比要求更高更严格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其核心就是公正司法。
第二,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法院的全部工作之中。一是要有为民之志。通过着力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二是要有爱民之心。要求在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将人文关怀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每一环节,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使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鱼水关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三是要有护民之能。通过不断深化司法为民的举措,不懈提高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凸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审判与执行齐抓,引导与规范结合,服务与帮助统一,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民心、顺民意。四是要有利民之举。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多做疏导教育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上访;坚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起官司,同时规范司法救助的程序,防止司法救助权的滥用,确保诉讼费依法减免缓;坚持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为民中的纽带、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制度,把审判场所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地方延伸。
第二,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法院的全部工作之中。一是要有为民之志。通过着力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提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行动上。二是要有爱民之心。要求在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将人文关怀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每一环节,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使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鱼水关系,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三是要有护民之能。通过不断深化司法为民的举措,不懈提高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凸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审判与执行齐抓,引导与规范结合,服务与帮助统一,不断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得民心、顺民意。四是要有利民之举。坚持有诉必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多做疏导教育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上访;坚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和细化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起官司,同时规范司法救助的程序,防止司法救助权的滥用,确保诉讼费依法减免缓;坚持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为民中的纽带、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便民诉讼制度,把审判场所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地方延伸。
(二)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区域经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其全部意义在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特别是对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继续依法严惩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破坏电力或通讯设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要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渎职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保护调节功能,促进县域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要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着力点,认真审理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依法规范改制破产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农案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围绕我县城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认真审理涉及土地征用、出让、房屋拆迁、商品房买卖等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认真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规范,树立“诚信綦江”的良好形象。认真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处理行政纠纷案件,促进依法行政。通过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案件,依法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协调、化解各种矛盾,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四是认真处理涉法信访和群体性涉讼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当前群体性涉讼案件明显增多,涉法信访数量上升。人民法院要加强信访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审理群体性涉讼案件的方式和处理机制。在审判和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职能,建立完善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机制,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消化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充满生机活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审判基础。建设“平安綦江”,需要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队伍。一是要进一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每一名干部,提高干部的理论素质。二是要加强对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与后勤保障机制等六个机制的建设,用制度管理队伍和审判事务、行政事务。三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审判专业知识、审判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实现。四是努力增强院庭干部的审判管理能力、驾驭复杂局面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五是切实转变审判作风,以人为本,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诉讼的全过程中,从立案、审理、合议、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上,重点围绕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庭审功能和合议庭职责等方面下功夫进行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六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办案与错案追究制、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要坚决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七是自觉、主动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依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使权力成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自由幸福的保障。
(四)维护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平安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明礼诚信、充满生机、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孜孜不倦的美好追求,更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既有传承又有发展,是我们党与时俱进的范例,同是也是对人民法院新时期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此,人民法院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新本领。首先,在审判工作中,必然严肃执法,统筹兼顾,趋利避害,衡平利益。本质就是要把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南,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不可顾此失彼,在司法领域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其次,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努力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和劳动就业、失业、社会救济等等新情况的出现,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调研研究,从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推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发展出发,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判,使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出化解各种风险,抵御各种灾害,减轻各种震荡,消除各种纠纷的社会维护职能。再次,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充满生机、安定有序,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持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对人民法院来讲,公正和正义是其要义。公平,就是办案合情合理,没有偏向;正义就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才能做到维护全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就一定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能够做好这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