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法院 代贞奎
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区分当事人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申请再审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再审的案件才要交纳诉讼用。一方面导致申诉权被滥用,当事人常“多条腿走路”,既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还向人大、纪检、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申诉,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这是当前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这种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多个部门为这些申诉群体疲于应付,并使生效的裁判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又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重视不够,客观上存在“申请再审难”。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据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样,申请再审实际上变成了人民法院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途径,而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没有诉权化保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作一种申诉处理,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用裁定的方式,而是采用通知书的形式,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当事人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上诉,没有程序保障。实践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常被人民法院随意驳回,因当事人申请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只占很小比例。
严格地讲申诉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是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应区分申诉与申请再审,完善再审之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听证、审查,并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对不予再审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再审的,裁定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对裁定进行再审的,再审申请相对人不得上诉,案件直接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实质审理。同时应改革相应的诉讼收费制度。申请再审和起诉应同样预交诉讼费,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和再审维持原判的,预收的再审诉讼费不予退还,再审改判的,根据“谁责任谁负担的原则”重新确定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改判是由于原审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再审的诉讼费由相应的当事人负担,再审改判是由于法院的原因造成的,预收的再审诉讼费退还给再审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