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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诊”“ 三参与 ”化解涉执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05-02-17 10:49:08 打印 字号: | |
大足县人民法院 周兴军
    涉诉信访一直是信访工作的重点之一,涉执信访又是涉诉信访的重中之重,而其中的执行积访更是多年执行工作存积下来的疑难杂症,顽固不化,犹如大浪长期冲击下形成的卵石一样,又硬又光,难以找到破解的下手之处。
    一些积访户长期游走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电台、报社等部门和媒体之间,所到之处,长坐不归,有吵有闹有哭,甚至三五户结伴而行,组成‘豪华’阵容,尾随扭闹领导,大有不解决不罢休之势,已严重影响了领导和一些机关的正常办公。有些案件随着怨气的加深,可能产生更大的不安定因素,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一些能解决而长时间未解决好的积访案件,直接损害了法院的公众形象和干群关系。总之,化解积访案件已成为执行工作的当务之急。然而,执行难,化解积访案件更难,积访案件是经过长时间的多方努力又未得以解决的来访案件,其解决难度之大可想而之知。
    今年以来,针对这一执行难题,大足法院执行庭经过反复总结,摸索出了一套较完整的“三会诊”“三参与”执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化解了一批执行积访案件。这其中有长达七、八年不断到省、市、县各部门上访的‘挂牌’案件,如周得荣与杨英中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也有长卧法院不起,誓死不归的‘激情’案件,如陈登强、陈明刚与三驱镇某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更有以曝光、上访为条件的‘要挟’案件,如李白群与江家煤矿借款纠纷一案等等。
    “三会诊”的内容为:一会诊,即由法院内部的业务骨干对个案进行会诊,寻找病源,对症处方。这一会诊能充分调动法院内部人力资源,争取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能克服承办人员力量不足思路单一的弱点。多数执行案件能通过此环节解决,在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所解决的十件积访案件,有七件是在此环节寻得化解途径而执行完结的。二会诊,即在一会诊不能解决问题时,邀请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一些相关部门‘名医’进行会诊,共同施救。一会诊往往仅从法律手段出发思考问题,二会诊能使案件从其他机关的职能角度多侧面的思考解决途径,对一些需要多部门协调的案件有较好的功效。如陈登强、陈明刚与三驱镇某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因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多年无法兑现,申请方生活无着四处上访,长卧法院不归,后经人大、政府、检察院等部门的会诊,才使案件得以实质性突破,最终圆满执结。三会诊,即在一、二会诊仍不能解决问题时,由当事人自己在亲友或律师队伍中寻找一些懂法人士进行会诊,其处方由法院审核,视其情况进行执行。通过前面会诊的案件几乎已无执行途径,可一些当事人又不能接受,认为是法院及其承办人员工作不力所致,不及时化解容易造成新的积访。由当事人自己在亲友或律师队伍中寻找一些懂法人员会诊,其结果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工作造成抵触。
    “三参与”的内容是:一参与即由法院领导牵头、负责并参与执行的全过程,这既有利于体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度,又便于领导掌握一手真实情况,为一会诊打好基础;二参与即邀请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领导参与执行工作,为二会诊打好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这些部门对执行工作的充分理解与支持;三参与即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执行,并让其全方位的了解案情和执行进度(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及其方式,执行人员应全面把握,避免节外生枝)。   
    “三会诊”“三参与”的执行机制其优点在于充分调动了法院和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人力资源,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寻找执行途径,的确能化解一些积访案件,即使最终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也最大范围的得到了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缺点在于增加了执行成本。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全面化解执行积访虽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千万执行工作者的梦想,然而“三会诊”“三参与”的执行机制仅是小范围总结出来的小单方,要使梦想成真,还需寻求更多更佳途径。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