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法院 龙 虎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检验审判工作最终能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而执行难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是实现这一标准的最大障碍,这也是各级法院所必须解决的首要课题。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使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开拓创新,但执行的效率仍然难以提高。什么是执行效率?按通常理解,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因此,如果工作是计时的,则在每个时间单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数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计件的,则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少越有效率,这揭示了在时间投入和数量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把它运用于对执行活动的效率评价,则是在单位时间里执结的案件越多,或者执结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效率越高,反之效率越低。
一、执行效率低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向法治社会过渡时期,应该说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为何“执行难”仍然比较突出呢?从去年以来,我院在执行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执行效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线索。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申请人为了达到立案目的,往往向法院提供虚假执行财产线索,但实际上被执行人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其它履行条件。 共有4件。如卞某申请执行方某借款一案, 卞某在申请执行后,所提供的方某的住址不实,当执行人员按照所提供的地址去找被执行人时,根本没有该地址。
(二)当事人错过申请执行的最佳时机。在执行案中,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原有履行能力的,但申请人一直抱有自己解决问题的态度,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才想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此时的被执行人却早已丧失了履行能力。 如刘某申请执行唐某、谭某归还财产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刘与唐协商,唐某多次承诺要偿还,并答应在自已的债权收回后就归还,等到唐某的债权全部收回后,唐却拒绝支付,使本案无法执行,经查唐已将财产隐匿,导致无法执行。去年以来共有5件。
(三)申请人不配合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东躲西藏,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法院对此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既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人更缺乏执行自救意识和措施,不配合执行,造成案件不能执结。共有8件。如荣昌县长城饲料公司申请执行刘某货款案,该公司申请执行后,委托到外地执行,申请人不主动配合,而是法官去找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后,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情况。待法官执行结案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案款,申请人却无动于衷,至今申请人未领取,导致无法结案。
(四)义务人消极协助甚至不协助。协助法院执行是每个协助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协助执行人大多是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或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由于种种利益关系,义务人不积极协助,甚至拒不协助,致使案件难以执结。
(五)工作不主动贻误执行。有的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生了变化,涉及的法律问题亦较多,需要执行员调查取证、追加变更当事人,但由于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不主动而不能发现证据或没能及时追加、变更当事人,致使案件得不到解决。
(六)执行方法不对路。执行案件存在着许多变数,当事人的心理也千差万别,对有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不能履行,采取强制措施却立杆见影。但对有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不能促其履行,经细致的说服教育却能自动履行义务,所以要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才能解决问题。
(七)审执配合有待加强。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地址不详或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在申请执行后,无法找到当事人,更不能找到当事人的财产。案件受理后没有穷尽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或是保全措施不及时,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二、解决执行效率低的对策
在执行难的困境下,如何提高执行效率是个很大的难题, 这不仅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更需要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找出路:
(一)教育债权人及时化解风险和树立风险自负意识。由于债权人抱有侥幸心理,对执行风险准备不足,而通过宣传教育则能提高风险意识,加大防范措施,同时告知他们风险自负,不能转嫁给法院。
(二) 依靠党委和上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实践证明,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党的组织和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充分认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是违法的,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人和事。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减轻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
(三)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阻碍、妨碍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实施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处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那些利用职权、利用其特殊身份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人民法院应依靠党委的领导,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决不手软,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应当坚决纠正,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执行难"是有改观和突破的。如去年我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决的黄宗德一案,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四)正确认识社会稳定问题。对无理上访闹事者要从严惩处,杜绝一上访,案子就快办或停办的现象。
(五)再调动执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我要干和要我干,干好和干坏、干多和干少一个样的问题,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促使执行法官放下包袱,大胆主动开展工作。
(六)坚决顶住特殊身份对执行工作的不良影响。案子怎么办,不应怎么办,应由法官说了算。对领导及上级的过问,应正确对待,认真分析,妥善处理,而不应一有过问就查违法违纪,以减轻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
(七)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未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执行案件,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求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是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传统经验。法院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装备,穷尽手段解决执行积案,采取“凌晨行动”等方法执行那些白天难以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抓住“节前”被执行人返家之机,执行那些在外打工挣钱、平时难找的被执行人;开展推行“有奖举报”活动,执行那些流动性大、突然出现的被执行人或发现的财产的案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电视媒体曝光等手段形成执行工作宣传的高压态势,促进执行工作社会化。
(八)多调少判,缓解矛盾,提高执行兑现率。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作为我国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素有“东方经验”的美称。其以合乎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结案方式化干戈为玉帛;以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调解结案后,也有利于执行过程中的兑现,提高执行兑现率。
(九)建立必要的执行制度。制定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不申报财产的,将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制定执行人员联系制度,执行人员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