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法院 执行庭 黄 化
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作为相对人的农民既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越来越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涉农非诉行政案件的被执行人均是农民,存在地域广,交通不便,被执行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等特点,具有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但在实践中,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却在占有很大比例,如何办理好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既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又是执行法官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结合笔者近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现就实践中如何办理好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提几点建议,与同行们商榷:
一、推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在一定时期之内会处理众多的行政管理问题。而同一行政机关往往会针对不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律的理解上存在问题,涉及不服从行政管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就在所难免。行政机关常常集中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常常采取专项执行的办法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比如分别开展土地、计划生育等专项执行。由于同一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比较多,而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某一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存在许多共同的特点。同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原因也相对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二是不满行政机关违法执行或执法不公。因此,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可以从同类案件中选择一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举行听证会,最好是将行政机关合法和违法案件各选一件,通过听证,对合法的裁定坚决予以执行,不合法的裁定不予执行。这样,既能使同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消除其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降低执行难度,减少重复说服教育的时间,避免引起涉法上访事件和其他严重事件。同时,又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执法和显失公正执法行为进行自我纠错,提高其行政管理能力。通过听证,也能使法院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及时掌握相对人中群体性行为的动向,从而选择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严格审查,依法裁定。
由于农村文化相对落后,农民中不懂法的人数相对较多,即使行政行为违法,农民因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也不知依法起诉。此时,法院一旦以农民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行政行为生效而强制执行,就可能损伤农民的利益。因此,鉴于农民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信息闭塞等特点,对涉农非诉执行案件应区别对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要严格审查标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要坚决裁定不予执行。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执行中农民经常提出的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随意性太大、看人说话、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公等问题,对行政机关同等情况是否同等对待进行审查,对明显有悖于公正法则的滥用职权行为,仍应裁定不予执行,从而缓解执行中农民的对抗情绪。
三、制定执行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执行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准予执行裁定的同时,还应确定执行期限,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实践中农民申报财产的情况很少,因此,在执行中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执行预案。要充分利用作为申请人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中与农民接触较多,对其情况比较了解的条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向村社了解。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同时,要充分分析被执行人可能用金钱履行还是用财产履行,对用财产履行的,要根据财产和农村的交通状况,组织搬运工人和相关的搬迁工具。在执行前,还要分析被执行人有无暴力抗拒的可能性以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确定相应的执行人员和执行措施,防止在执行中出现抗拒执行的突发事件,使执行工作受挫,产生负面影响。
四、分析农民活动情况,选择执行最佳时间。
由于农民对土地和农作物的依赖性,农民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目前,农民的生活普遍还不富裕,春耕时期,农民的资金大多投入到了农业生产之中,如果选择此时执行,势必影响农民当年的农业生产,容易引起农民更大的对抗情绪,对执行工作和执法人员产生反感。而且由于非诉执行集中执行的情况多,因而涉及被执行的农民相应较多,极易引起群体对抗事件,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如果选择执行时间在收获季节,如秋收、收购农产品或者被执行人打工回家以及发放征地补偿费等时间,农民手中有了钱,有履行义务能力,此时执行必然能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五、选择重点被执行人突出执行,促使其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村社干部、农村中的族长、有权势的“钉子户”等是农民关注的对象,不少被执行人对执行持观望态度,如果以上有影响的人被执行了,这些人一般会自觉履行。所以,在执行前选择好重点执行对象突出执行非常关键,如果选择从这些人入手,采取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双管齐下的对策,依法依纪、合情合理地予以执行,就能有效地打破“执行难”局面,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使其他案件顺利执行,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六、根据农民不同的履行能力,确定相应的执行措施。
由于农村中被执行人的情况参差不齐,所以在执行中还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如果在执行中,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采取“一刀切”的办案方式,一味强制执行或者一味说服教育或者采取统一执行措施,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执行效果,也可能会在农民中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所以,应当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其不履行的真实原因,选择最佳的执行措施。
一般说来,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又不申报财产的,在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应当依法进行搜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对尚不具备完全履行能力的,可以先部分履行,余下部分定出执行计划分期履行,决不可杀鸡取卵,不顾后果地一味追求执行效果。同时,还可根据农村中农民亲戚关系广的特点,让被执行人的亲戚提供担保。但对于执行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妨碍搜查、拒不履行裁定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力求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争取基层组织的支持,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接触多,熟悉当地农民的民情和周围环境,了解各自的家庭背景和财产状况,能够提供准确的执行线索,而且由他们做被执行人的工作,更容易得到被执行人信任和接受。所以,争取基层组织的支持,在执行工作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最好体现。
以上七个方面,笔者希望和同行们一起探讨,共同办好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搞好法院系统的执行工作出一份智、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