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市法院 太和法庭审判员 李志明
案例:李某于2002年5月起诉于张某离婚,审理中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有以张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2002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其二人离婚。2003年6月,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张某称存款50000元已在赌博中输光,即李某与张某已无50000元存款的夫妻共同债权。那么李某应分割的债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救济呢?
笔者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法理,结合审判实践,建议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一章增加一条内容: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予以分割,经调解无效后,应依法将夫妻共同债权分割为个人债权。本文指的夫妻共同债权仅仅指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弱势一方当事人系指因夫妻共同债权凭据被对方掌握,自己无法予以处分的人。下面笔者略述陋见,难免挂一漏万,望同行不吝赐教。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形式及特点
夫妻共同债权的一夫般形式为银行存款、公司股份、股票、债券、借款等。
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有:(1)以一方的名义登记或为一方保管,以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权为其表现形式。银行存款、公司股份、股票等非现金类票据往往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保管或投资,相对夫妻以外的人而言,它就是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债权,具有权属的明确性和行使权力的排他性。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在通常情况下,不记名债券的占有人即是所有人。记名债券也是以夫妻中某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债务人的债务凭证一般也是债务人向夫妻中某一方出具的。因此夫妻共同债权往往表现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权。(2)夫妻共同债权可由夫妻中的一方自由行使处分权。由于夫妻共同债权相对夫妻以外的人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对外中表现为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中的一方当然可以自主地处分属于他的债权。这与房屋、车辆等财产的处分不同,房屋、车辆进行处分时,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并还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登记,否则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确任其处分无效。夫妻共同债权中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处分时间的自由;二是指处分方式的自由。处分时间的自由就是当事人不受时间的限制,随时可以处分。处分方式的自由就是当事人可以按自己乐意的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让与、抵销、免除、转移等多种方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3)一方处分夫妻共同债权时,另一方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司法救济手段。由于夫妻共同债权对外表现为夫妻个人债权,个人可以自由处分,并且夫妻共同债权具有较强的流转性,因此夫妻一方无法预知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权处分,即使一方已知道对方在恶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时,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前次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起诉离婚除外)因法律对其诉权和不愿离婚的限制,也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夫妻共同债权具有上面三个方面的特点,判决不准离婚而又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就审理中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中自己应分割的债权就可能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中,显然不利于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二)现行法律与保护判决不准离婚的弱势一方当事人在夫妻共同债权中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尴尬。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夫妻的共同债权属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当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权进行恶意处分时,另一方如何通过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弱势一方是离婚的起诉方时,因法律对其诉权的限制,该当事人一段时间内不能通过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若弱势方是离婚的应诉方,则可通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当应诉方不愿离婚,起诉方不能离婚时,能否单就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均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则对当事人的财产不会进行分割。因此,相对夫妻共同债权而言,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共同司法救济的手段进行保护,这就凸现出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三)将夫妻共同债权分割成夫妻个人债权的法律依据。
在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现还不能依据直接的法律规定将审理中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分割为夫妻个人债权,但我们可以通过有关法律规定中体现的法学原理来理解这种分割方法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它包含两层意思,即只要是公民的权益合法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夫妻共同债权只要是合法的,法律就必须对夫妻个人在夫妻共同债权中的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当夫妻中一方可能或已经对夫妻共同债权进行恶意处分时,另一方能够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未离婚时,也可以约定将其分割成夫妻个人财产,并以夫妻个人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时,对当事人在夫妻共同债权中各自应享有份额通过分割而加以确认也未尝不可,它只是将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变更成了夫妻的个人财产。由于夫妻的共同债权具有流转性较强的特点,再加上离婚诉讼对当事人的影响,弱势一方当事人如等侵权行为发生后寻求法律保护,往往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相比之下,事前救济更利于对弱势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要求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时将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分割成夫妻个人债权。
(四)当事人申请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申请时间 。
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民事案件受理中也有民事纠纷不告不理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即当事人未申请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法院在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时不能对其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如无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分割有违意思自治的原则。况且当事人对对方是否会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比较清楚。那么当事人怎么知道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又在何时提出申请?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申请:1、在起诉时提出申请。对于依法判决的离婚案件,就婚姻的判决结果只有两种情形,要么判决离婚,要么判决不准离婚。法院无论是否判决离婚,当事人在起诉时都可以申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权。2、在审理中就婚姻事实方面的证据已质证认证完毕提出。如果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争议,法院就必须组织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特别是人民法院已认定的事实,它与是否判决离婚具有因果关系。婚姻事实还包括债权债务等方面的事实。当法院对婚姻事实已全部查明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的申请。3、在法院当庭宣判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事人可在宣判前提出申请。
(五)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1、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与和好夫妻关系是否矛盾。
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后能否和好夫妻关系,关键是引起夫妻感情不睦的因素是否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归结为14种情况。这14种情况并未明确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一定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即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并不是引起夫妻离婚的直接原因。虽然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对还未离婚的夫妻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夫妻共同债权仅仅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只要影响夫妻感情不睦的因素排除了,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与和好夫妻关系并不矛盾。从生活实际来看,只要诉讼双方和好了夫妻关系,他们已分割的债权还是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权。如果因怕影响夫妻关系而对夫妻共同债权不予分割,那么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一方(前次诉讼中的原告)恶意处分夫妻共同债权时,另一方(前次诉讼中的被告)只有通过起诉离婚才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否意味着在激化当事人的夫妻矛盾,鼓励他们离婚,显然与前面要缓和夫妻矛盾的初衷相悖。现在由于当事人的不善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使法院在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的法律事实与夫妻感情的客观事实往往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许多前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过一段时间后又起诉离婚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即法院依据法律事实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未破裂并非说明当事人可以和好夫妻关系,当事人当然可以要求对容易恶意处分的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分割夫妻共同债权是否会影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债权仅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而言,他可以要求债务人用未分割的财产先予偿还,如果未分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用已分割的债权进行清偿,债务人故意拖欠或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让债务人夫妻双方共负连带清偿责任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因此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影响。
3、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与判决离婚时的过错赔偿的关系。
所谓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就是一方在家庭关系中具有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行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过错方就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的法律责任。在前次离婚时虽对夫妻共同债权进行了分割,但夫妻共同债权仅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后一次审判相同当事人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可以通过让过错方不分或少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达到赔偿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在后一次审理时无其他财产,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一定的金钱,如过错方不履行给付的义务,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无论离婚案件的过错方与夫妻共同债权的弱势方是否一致,分割夫妻共同债权都不会对过错赔偿有太大的负面影响。
终上所述,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可以消除社会不安全的隐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并且还能减少夫妻猜疑,为和好夫妻关系创造条件;更有利于法院在后一次审理时免去了反复查证的麻烦和当事人要求对前次查明的夫妻共同债权进行分割而法院又不能分割的尴尬。所以,笔者认为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和法律的精神一致,应当增加该条款。